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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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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基地。 第七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二)对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进行试验、示范; (三)指导下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第九条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当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林木良种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国有林场和苗圃应当带头进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示范,并为林农提供推广使用技术服务。 第十条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推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 前款规定之外的工程造林、其他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项目和国有林场造林,应当根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分别不同的树种核定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应当建立使用相应的林木良种造林的示范林。 第十二条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应当具有《林木良种合格证》。《林木良种合格证》由省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林木良种生产单位依据相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 第十三条推广使用林木良种培育的苗木,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根据《林木良种合格证》核发相应的《良种壮苗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应当存入造林单位的造林档案。 第十四条在推广林木良种时,推广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向造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林木良种的育苗、培育等配套技术。 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监督。 对必须使用林木良种的造林项目,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造林验收。使用林木良种人工播种或者飞机播种造林的,应当将《林木良种合格证》作为验收内容;使用林木良种培育的苗木造林的,应当将《良种壮苗合格证》作为验收内容。 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中有突出或者显著贡献的单位和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林木良种合格证》和《良种壮苗合格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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