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
成府函〔2018〕13号
成都天府XX县区、成都高XX县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成都”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对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支撑作用,助力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构建城市产业生态圈,重塑产业经济地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一尊重五统筹”的城市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市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价值链和创新链核心为导向,着力构建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格局,全面增强“五中心一枢纽”功能,使总部经济成为XX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全面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辐射带动内陆跨越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创新发展、生态发展理念,提升政策设计的敏感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分类精准施策,加大规划引导、资源倾斜、主体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系统推进总部经济生态圈建设。坚持加快发展与优化布局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针对市级重点产业园(集聚区)制定差异化政策,促进总部企业有效集聚,推动企业数量、质量和经济贡献持续增长。
坚持全球引进与本土培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第二总部落户成都,深耕成都;支持企业“分改子、子升总、总升级”;大力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向总部企业方向发展,扶持和培育根在成都的总部企业布局省外、国外,走向全球。
三、主要目标
着力构建完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服务体系,推进总部大楼、总部基地、总部经济产业园(集聚区)建设。2018年建立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支持工作机制,启动存量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建立XX市重点总部企业名录,引进和培育各类总部企业数量比2017年增长10%。到2022年,总部企业数量超过400家,力争总部经济对地方经济贡献占比超过20%,“总部成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力明显提升,建成总量最大、能级最高、环境最优的中西部总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总部企业首位城市。
四、空间布局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形成“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差异化的空间功能布局,依托66个市级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骨干企业集群。在中心XX县区高标准规划建设、高起点打造总部经济产业园(集聚区),优化软硬件环境,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加快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总部经济;在近XX县区围绕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发挥资源禀赋优势,高质量培育壮大一批总部基地。不断激发市场潜力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提升XX市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能力。
五、标准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并将成长型总部企业纳入重点培育和扶持范围。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履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第22号)在成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标准。符合XX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XX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标准。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属于服务业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下属企业标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不少于6家。
(二)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负责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具备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XX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XX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功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1.基本标准。符合XX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XX市;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
2.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5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标准条件
1.基本标准。符合XX市产业发展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XX市。
2.下属企业标准。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3.产业标准。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五)例外标准条件
符合XX市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XX市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美欧日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金融业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和支持政策另行制订。
六、支持政策
(一)“引进来”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XX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可申请享受“引进来”奖励。入驻XX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自在本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体现年度起,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产业定位入驻XX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
1.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30%;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1.5%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40%;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2%奖励,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新引进注册的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亿—5亿元(含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3%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5亿—10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0.6%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实收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2.租房支持。在XX市无自有办公用房,新引进注册的总部企业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多做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针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发展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对上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幅超过本市上年gdp增幅且增量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的30%,其中针对国有独资总部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鼓励XX市总部企业开拓市场,在增幅、增量达到要求的基础上,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域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比例超过30%的,总部企业奖励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的40%,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4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2.投资支持。总部企业在XX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选址投资可享受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符合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可不受项目投资额门槛限制,纳入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管理,予以重点保障协调。在XX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入驻XX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且自用的总部企业,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未按产业定位入驻XX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租房支持与新建办公用房或新购置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支持不得同时享受。
3.增资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增资1亿—2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增资2亿元及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4.培育支持。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其上年度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能级提升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领先发展,根据发展能级提升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1.领军支持。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2.提升支持。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总部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四)“走出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全球资源和市场。
1.资金便利化支持。可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包括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境内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结售汇、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等在内的多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鼓励跨国公司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中,设立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域的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支持银行和企业签定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2.出入境便利化支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3.通关便利化支持。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办理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手续。其中,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型总部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4.海外布局支持。支持总部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对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给予最长4年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对控股新设境外企业,给予最长3年最高100万元/年的支持。
(五)人才建设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和人才载体建设,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
1.人才绿卡支持。获得多做贡献奖励发展支持和能级提升奖励领军支持的XX市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经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2.高端人才支持。针对XX市总部企业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
3.人才培养支持。按照《XX市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规定,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通过成都人才白皮书发布总部企业人才需求,促进人才供给与总部企业人才需求有效对接。
(六)用地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对新建项目用地依法予以优先保障。
1.新建总部大楼用地支持。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企业总部,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或中心XX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2.改扩建总部大楼用地支持。经认定的企业总部,可继续利用在中心XX县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依法取得的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及房产,但须整体持有且不得对外分割销售。利用服务业集聚区内存量用地改建、扩建且整体持有的总部办公用房的商业用地,涉及用途变更和土地增容的,可按不低于双评估差价6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建成总部用房不得对外分割销售。
(七)融资支持
加强政银企合作,着力扩大金融供给,满足总部企业融资需求。
1.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依托科技投融资云平台、自贸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天府融通平台、农贷通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总部企业壮大贷、惠农贷等金融产品。筹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征信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多做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
2.直接融资支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每年筛选一批总部企业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库,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八)中介服务支持
鼓励优质中介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高品质多元化商务服务。择优选定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从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定数量、涵盖门类较全的品牌中介服务机构库,满足总部企业专业化个性化商务服务需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每个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
(九)落实税收优惠支持
依法积极支持总部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支持。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势,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税收政策支持。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特别支持1.迁营支持。建立有利于产业跨区域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达到XX市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省内市域外企业因发展需要,总部迁入XX市或在XX市设立第二总部的,在成都产生的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可与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协议共享。
2.“一事一议”支持。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或对XX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七、监督管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定期向统计关系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资料。涉及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产业牵头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报送相关情况资料。
享受财政支持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产业牵头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有抽逃出资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XX市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总额(“引进来”奖励除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立XX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全市总部经济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提出促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XX县区、成都高XX县区管委会,下同)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机构具体抓总部经济工作。
(二)构建落地实施规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日内均可向属地区(市)县政府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经属地区(市)县政府初审,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公示后,授牌确认为XX市总部企业。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出台总部企业申报指南,细化产业发展引导、企业日常联系、财政奖励申报等事项。并尽快建立总部企业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动态更新总部企业名录;制定XX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
(三)完善财税分享分担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建立总部企业地方财税分享机制,为总部企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总部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由市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市)县政府按财政体制分担,企业纳税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财政先予全额支付,年终由市财政与各区(市)县政府财政财力结算。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出台总部企业资金奖励、使用和管理办法,每年6月起组织企业进行奖励申报,开展1次资金评审兑现工作。
(四)优化专项政务服务。建立领导挂点服务机制,健全市领导和区(市)县政府、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服务和投资促进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总部经济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建立总部经济目标考核机制和统计制度,将总部经济考核纳入全市目标考核范围。支持成立XX市总部经济协会、总部经济发展研究智库等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总部经济发展评估,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有效期届满或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终止。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XX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
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
(二)其他企业。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实施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2.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
3.新入驻的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市级扶持资金从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自2009年起,每年1季度之前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兑现扶持政策。
(二)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1.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3.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三)积极为总部企业人才提供服务。
1.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2.对总部企业聘用的外地员工,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3.加大总部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对总部企业所需人才,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组团赴外地引进等方式,提供专项服务。完善总部企业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积极为总部企业各类人才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利用外资,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健全完善总部经济服务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规范管理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总部企业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的总部企业,凡属市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三)强化规划引导。市、各县(市)区、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都要编制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明确总部经济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与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健全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除上述政策外,总部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发改委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XX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XX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先运(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史同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齐家滨(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孟繁银(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赤一(市经委副主任)
鹿志坚(市科技局巡视员)
王春光(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克泉(市公安局副政委)
郭毅琳(市财政局副局长)
姚德武(市人事局副局长)
刘兴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娟(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任红(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罗蓉(市地税局副局长)
曹鸣(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范钦建(市金融办副主任)
许彦林(市物价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齐家滨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第三篇:《XX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XX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的说明《XX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XX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试行)》的说明
《XX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XX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在8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锡政办发【2009】
261号)。现对《若干意见》和《认定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和我市现状
总部经济是指总部企业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要素资源密集的区域集聚,并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发展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对突破资源环境要素制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经济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能够为所在城市带来五种良好效应。一是税收贡献效应;二是产业乘数效应;三是消费带动效应;四是劳动就业效应;五是社会资本效应。总部经济是我国区域中心城市产业升级、品味提升的动力引擎,也是政府推进产业升级的战略选择。
最新张榜的中国企业500强“总部基地”,无锡以16家入围的强劲势头,出人意料地进入全省第
一、全国第六的序列。此次评选还有另外两个榜单——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我市有28家企业入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占全省企业入围数的41%,同样居全省首位。值得关注的是,我市有商业大厦、万德贸易等9家企业入围服务业企业500强,比去年增加了7家。虽然这些入围企业与《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总部企业”概念不完全一致,但也说明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具有一定的基础。2002年XX省政府就出台《XX省鼓励设立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和鼓励外资投资性公司、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2008年又出台了《XX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07年XX市出台了《XX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对来宁设立总部的企业及其高管,在购房、房租、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和奖励。2007年XX市出台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要在培育总部经济的同时,加大引进企业总部的力度。2008年XX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围绕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和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吸引、扶持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
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加快,尤其是2011年前京沪、宁杭高铁和沪宁城铁建成后,给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重要机遇。与国内其它城市相比,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虽有基础但缺乏优势,特别是尚未形成完善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出台《若干意见》和《认定办法》及配套政策。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主要渠道和重点领域
与国内其他城市的鼓励政策有所不同的是,针对我市本地有一大批上市公司和优势企业,《若干意见》既重视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综合型总部和职能性总部,也注重培育引导我市本地优势企业在锡设立综合型总部和职能性总部。同理,在《认定办法》采用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既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也适用于本地培育发展的总部企业。
根据发展总部经济的特点和我市的具体市情,《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领域,即综合型总部和投资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物流总部、金融总部等职能性总部。《若干意见》并对如何发展这些重点总部作出了具体的阐述。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承担企业行政管理、战略决策、资本经营、研究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运营所需的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
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锡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若干世界500强、长三角地区大型企业来锡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已在锡投资外商企业总部在锡设立区域营销中心。加快推进我市优势企业生产与销售相分离,做大做强营销企业。围绕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公司在锡设立营销总部,形成重点领域营销集聚效应。
(四)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机械装备、环保、汽车关键零部件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五)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进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锡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上海等地大型物流企业在锡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锡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鼓励我市物流企业加快在长三角地区规模扩张,全面接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六)金融总部。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鼓励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锡设立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地区金融总部。
三、发展总部经济的载体建设
考虑到我市已经规划建设了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城市综合体,发展总部经济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现有载体。《若干意见》鼓励总部企业进入太湖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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