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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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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根据问责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领导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单位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卸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责任单位各分管领导对所属工区(车间)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问责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的实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次要领导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四、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七、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逐级。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九、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界定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 三、处罚规定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问责追究规定,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8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大事一次工亡事故,对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给予1000.00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一年内即发生重伤事故,又发生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大事工亡两人次或发生一次两人以上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 第十六条 发生工亡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按本《规定》写出书面检查,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属公司权限范围内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问责追究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上级部门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篇: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灵石胜达汽修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 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指控指标);(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指标;(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以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公司下达控制指标;(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时间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三篇:公司关于事故问责的规定鑫罗兰事故问责的规定 为使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更加负责任地投入工作,更加顺利达到公司发展的目标,公司特成立问责小组,黄德野任组长,张会计、龚路军、杜万龙为组员;当出现事故责任时,在二天内由问责组长,组织问责小组做出处理结果,由总经理确认后公布结果。 1、问责事故分二类,一类是给公司造成损失在300元以下的属一般质量事故或损失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属重大损失事件。 2、一般责任事故由当事人承担50%的损失。 3、重大责任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事故、事件责任人分为直接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为事故、事件的当事人,间接责任人主要指其上级管理人和当事人的协作者。 4、对于造成损失的质量和失职行为,责任事故分为一类差错事故,二类差错事故、三类差错事故。一类差错事故责任人需承担80%的损失,二类差错事故承担60%损失,三类差错事故承担50%损失。 5、一类差错事故指由当事人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的差错事故,二类差错事故指主要由个人失误、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差错事故,三类差错是指由个人技术以及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6、责任人分为一级责任人、二级责任人、三级责任人。事故责任划分后,一级责任人承担50%,二级责任人承担30%,三级责任人承担20%。 7、对于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的、给工作及团队带来负面影响的,要追究分管主管的责任,第一次提出通报,第二次提出警告,第三次提出严重警告,第四次给以降薪一级,每降一级降500元,第五次给以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 本制度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20 13、9.12日 第四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文章标题: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 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 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 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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