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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财政局XX市政府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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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财政局XX市政府五篇 XX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建[2006]33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号)精神,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储存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5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0万元以上(含30000万元)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年销售额3000一30000万元(含3000万元)存储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核定。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下达企业的风险抵押金。 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和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来疆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不在核定之列。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一次性足额存储。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实行专户管理。 企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入代理银行专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 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地方重点扶持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出。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支出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纳企业。 (一)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含利息)返还; (二)企业被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使用过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含利息)返还。 第十九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四、五条规定应当重新核定企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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