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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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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矿业权人向部反映一些地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矿业权人延续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近期对几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也发现存在此类问题。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批登记工作。凡已经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规定的要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审批登记工作。凡报件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要求补正的,按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凡不能提交剩余保有储量等相关资料,不具备办理延续登记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自行废止和注销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通知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监督其停产。 二、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为申请人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三、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此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因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要求矿业权人提前补做工作的,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将应在日常工作中解决的问题积累到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 请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工作。对不按法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工作而引起严重后果的,部将依法追究登记管理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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