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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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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 2017年6月 十六、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昆仑能源及黑龙江分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场站。 第三条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昆仑能源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分级负责体制。我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第四条在上级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六条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1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物的危险状态。第七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督促立项整改。第十一条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2 (一)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 (二)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 (三)牵头组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审查; (四)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 (五)督查事故隐患整改,并分级挂牌督办。第十二条公司机关部室的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负责安全环保隐患整改前后的生产协调,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二)市场开发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资本化项目的投资计划上报; (三)财务资产部负责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项目的资金落实; (四)工程项目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五)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环保隐患管理台帐,实施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十四条作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3 (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 (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第十五条公司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监控管理,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4 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八条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 (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 (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七)其他方式。第十九条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第二十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5 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场站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第二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6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第二十四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五条所属场站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将组织及时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7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公司将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二十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二十八条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所属场站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8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三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场站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 (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 (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9 第三十三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上级公司、公司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将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第三十五条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第三十六条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将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10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昆仑能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第三十八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第五章 监督、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九条公司将平均每半年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第四十条公司将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11 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 (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 第二篇: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的内容不掌握。 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的“安全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合同”同意施工。 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或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安全环保隐患。 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 37.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停车检维修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 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0.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 第三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4—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权限范围内资本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费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三)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XX县区服务工作部门负责XX县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 —5— 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所属企业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 (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6— 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第十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所属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7— 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 (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 (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8— (五)所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领导 —9— 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10— (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11—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把关,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 (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 (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12— 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 第三十条 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13— 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14—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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