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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精选多篇)
第一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二篇。农机局依法行政问题探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程序法办事。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活动的程序性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动程序性是被排斥在外的。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程序已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行政程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如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的途径
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试对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当代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1、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大家都承认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寻找这一途径。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选择。因为:其一,实体不能取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空间,指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形式;时间,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时间及其相互间的顺序。如果没有程序,实体规定就等于零,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从这一意义上
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形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颁布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为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二、对法律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本身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去判断。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评价。其三、一切实
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例如,法律赋予税务官员一定的减免税实体权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给税务官员带来贪污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落实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除了上述几项重要制度外,现行行政程序的其他制度如时效制度、实行公务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复议制度等等,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只要结合实际来制定健全这些制度,依法行政就可以更好地落到实处。
第三篇:2014年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2014年市农机局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市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农机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农机局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明晰思路,突破重点,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农机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2014年,全市农机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法治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
府下达我局的年度目标任务。按照淮依法办20147号文件的统一要求,现将我局2014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农机管理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14〕88号《关于建设法治××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把握要点,狠抓落实。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入手,大力开展农机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情况。
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市农机局开展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农机局工作制度》等机关制度。《××市农机局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规则》第二条明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议事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规则》明确了“议事范围及程序”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意见”、“全市农机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作风建设;管理权限内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提名推荐,工作人员的招录、调动、考评、奖惩、培训等事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局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机构改革等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局或党委所作的讲话,以局或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以及“重要业务活动安排”等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民主决策的其他方面在《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要求,凡涉及全面性的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会议决定。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今年我局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能按照“一切向社会公开、一切让社会监督、一切由社会评判”的总体要求,围绕“六大重点环节”,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取得了全年“无投诉、无举报、无错案、无事故、无追究”的良好成绩。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全市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严守“六大环节”,提高执法质量。一是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能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做到无证件不执法、执法必亮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是坚持有据执法。对所有行政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筛选,确保执法行为有依据,做到公正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执法。把所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和执法人员积极向社会公开;四是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自觉做到不粗暴、不蛮横,讲理性、讲理智,人性化和谐执法;五是强化监管。健全督查机制,确保各单位及相关执法人员在严格、严密的督查、督导、督办中执法,杜绝发生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坚持过错追究制度。强化责任和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执法公正、依法行政。
2014年,我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按市政府统一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注册登记等16个服务项目流程实现固化,并完成网上运行。对涉及5项行政许可、48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征收和两项行政确认等权力进行梳理,均在网上公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我局从强化内部监督着手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日
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局属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各类文件的制发、备案等方面,实施听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审查的方法。对局属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各类行政行为实施专项监督,采取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深入行政执法相对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监督。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走访农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对下级农
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进行有效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固化行政复议流程,督促、约束下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在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规模检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不断增加下属机关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四是在全市聘请了100名农机购置补贴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社会矛盾往往来自执法不公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不能有效传递给广大人民群众两个方面。今年以来,我局党委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注重构筑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防线,坚持教育、预防、制度、惩治四位一体,广大职工思想情绪稳定,工作积极向上,秉公执法,人民群众十分满意,从加强自身建设着手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狠抓软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全体职工日常工作和依法行政行为。包括“首问负责制”、“否定报备制”、“文明办公制”、“社会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二是实行阳光政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做到“一切向社会公开、一切让社会监督、一切由社会评判”,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网站首页设立“农机政策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等栏目,内容丰富多彩,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农机政策法规、农机化工作动态,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局党委教育广大党员要珍惜今天,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心全意干好农机化事业。稳定人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为农机化事业作贡献的积极性。全市农机系统内外上下都十分稳定,没有明显的社会矛盾倾向。
6、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根据××市农机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分年度计划和市政府法制办淮府法201419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集中培训工作,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开展市直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培训时间和培训对象。今年的农机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我们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时间定为12月下旬。培训对象为市直农机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的符合条件的所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需要参加培训的其他人员,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汇报。
二、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情况。我局按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制订了《××市农机局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学法对象是全体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人员,并规定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学法用法活动的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工作部署,选派了1名副处职、2名正科职干部参加了“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活动。目前,我市农机行业健康发展,广大职工积极向上,市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正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农机化事业。
2014年我局把学法作为农机化事业的基础来强化,以提升干部法律素养、提高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认真抓好学法工作。一是强化学法意识。将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党委中心组学习和机关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有关同志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明确学法要求。领导干部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带头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是确定学法内容。重点是以“五五”普法的必学内容为重点,结合农机化工作实际,学习《农机化促进法》、《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与农机化中心工作相结合,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四是丰富学法形式。采取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体会、开展学法用法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四级干部学法考试”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我局集中精力,积极努力,在农机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必须勇敢面对,加以改进。主要问题是:
1、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仍较严峻,执法力量不够,执法缺乏刚性,行政处罚等部分依法行政工作无法开展。
2、农机系统自身建设和法治管理力量急需加强,以不断跟进农业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篇:XX县区农机局2014依法行政工作计划XX县区农机局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4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机工作全局,按照县政府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要求,以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宣传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农机行政执法队伍为基础,针对农机行业管理特点,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开展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全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机工作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大量农业机械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推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机部门是国家购机补贴等惠民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实施的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具体利益,也承担着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我们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我们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的目标,把依法行政工作融入到农机化工作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努力把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落实制度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1
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认真开展政务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绩和突出问题。在工作机制上,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三、突出重点,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局机关要全面履行其职能职责,做好股与股及三个事业单工作,按照县政府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和取消、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要求,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许可)实施办法,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运行机制。健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变相恢复已撤销的行政许可项目。明确办理时间和责任人并对外公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梳理信息,编制、修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提高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本部门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完善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务外网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价、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3、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继续安排对《农机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与农机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纳入对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年学习不少于4次。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
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全局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农机市场清理整顿,加大对农机购机补贴监管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省农机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范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做(来源)好执法人员资格证换发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做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6、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扩大评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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