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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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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001] 引言本标准用于规范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旨在通过明确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职责,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中持续改进(pdca)的思想,在单位内部建立起系统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信息化数据质量的关键流程和重要环节实施控制,以实现信息化数据质量的不断提升。本标准针对公安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实际,明确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本标准按照系统管理方法提出的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如图所示。 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以下简称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信息化工作中涉及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标记、更正的流程岗位以及数据质量管理部门、数据事权部门和数据使用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190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数据事权部门dataauthoritativeagency对所采集或生成的数据具备解释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 3.2数据data公安信息系统中,用于描述警务活动中某一实体的一条记录。 3.3事权数据authoritativedata由数据事权部门组织采集或生成,且只能由数据事权部门进行权威性解释的数据。 3.4数据采集datacollection在警务活动中,使用键盘、光电录入设备或专用信息读写设备向计算机录人数据的行为。 3.5数据更正datacorrection在警务活动中,通过人机交互操作,对已经存储于数据库中指定的错误数据字段状态或属性进行更正的操作行为。 3.6数据异动dataabnormalchanges在警务活动中单次采集或生成的数据条数大于根据数据属性确定的数值的操作。 3.7标记mark在警务活动中,对数据的属性或状态进行更正的请求。 3.8数据质量dataquality由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进行量化约束的指标。 3.9空值率nullvaluerate按照警务活动规则,在数据库文件的记录中规定非空数据字段显示为空的在全库记录中所占的比率。 3.10其他率rateofnon-compliance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或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应记载于规定数据项中的数据记载在名为“其他”项内的记录在全库数据字段中所占的比率。 3.11外部受众externalaffectedpeople与公安信息化数据相关联的,可能影响到其工作、生活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3.12数据供方datasupplier向公安机关信息系统提供其所采集信息数据的外部单位。 3.13第二方认证second-partcertification由在认证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直接进行或委托开展的认证。注1:实施第二方认证的人员或组织的例子有: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试图信任供方管理体系的潜在的顾客,或代表此类利益的组织。注2:上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公安机关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属于第二方认证。 3.14第三方认证third-partcertification由既独立于认证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又独立于在认证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机构开展的认证。4总体要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编写出台相应的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应对其有效性进行持续改进,实现数据质量的持续提高,以保证公安信息化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做到:a)识别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覆盖的范围,确定数据质量管理涉及的环节和流程;b)确定这些环节和流程的顺序和相互关系;c)确定所需采取的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这些环节和流程的运 行及控制有效;d)确保管理职责明晰、保障机制健全,以支持这些环节和 流程的运行和监控;e)对这些环节和流程进行分析、监督和考核; f)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和对这些环节和流程的持续改进。5职责任务5.1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与数据质量工作相关的职责作出规定;应对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做出安排,并通过领导和组织以下活动来得到落实:a)制定和实施数据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并作为本单位公安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b)传达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增强全员保证数据质量的意识;c)执行适用的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本单位内贯彻实施;d)确保配备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宜资源,建立健全保障机制;e)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本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时沟通协调,进行管理评审。 5.2质量负责人各级公安机关应由本单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数据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a)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数据质量管理体系;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改进需求;c)负责与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外部联系工作。 5.3质量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数据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负责人领导下具体承担数据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5.4数据事权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数据事权部门对所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系统的数据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数据事权部门应指定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下,承担本部门日常数据质量管理工作。6规划与设计6.1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在规划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在数据质量的方案设计与评审时应遵循:a)公安机关在规划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组织体系保障原则、数据责任制原则、考核与认证原则;b)公安机关在数据质量的方案设计与评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可溯源原则、技术校对原则、空值率声明原则、其他率控制原则、数据集中后的可更正原则、数据交叉核验原则。 6.2质量目标的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应建立可测量的数据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包括本标准涉及数据质量管理所要求的内容。 6.3规划与设计要求6.3.1质量管理体系规划要求公安机关应确保:a)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规划,以满足质量目标及第4章的要求;b)对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环节进行识别,对数据质量流程控制方法进行规划,以使数据质量管理环节和流程得到有效控制; c)在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调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6.3.2技术方案设计与评审要求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为提高数据质量提供保证。技术方案应进行论证设计,并进行审核:a)改进数据质量的技术方案应制定明确的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b)技术方案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评审,以保证技术方案的科学完整性;c)对用于数据质量检测、校验的专用软件产品宜组织测评,以验证其有效性;d)对用于数据采集、审核的专用软件产品宜组织测评,以保证其适用性。 6.4保障机制6.4.1资源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应为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适宜的资源保障,并建立保障机制:a)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b)配备所需的设备/设施及相应的环境条件;c)配备所需的测试工具和监测装置;d)具备信息化和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技术和方法。 6.4.2相应能力及培训保障为使相关人员能够胜任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所采集数据的质量,公安机关应:a)确保本单位人员认识到数据质量与信息化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 b)确保从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c)对从事数据采集、审核的人员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d)保持人员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 7实施与流程控制7.1文件和文件控制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记录;b)为确保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和环节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c)对数据质量管理主要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以及与相关文件的关联关系。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对数据质量管理所需的文件进行控制,以便:a)文件在发布前应由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批;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c)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对其分发进行控制;d)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保留作废文件,应加以适当标识。 7.2记录控制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明相关工作符合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质量管理成效。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用于对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和处置进行控制。记录应易于识别,并根据数据追溯期的要求规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7.3数据流程与流程控制7.3.1总则公安机关应按照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信息化工作中影响数据质量的数据流程加以识别,制定管理措施,并实施流程控制:a)从数据采集源头开始疏理数据流向,识别影响数据质量的数据流程,关键流程至少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标记、数据更正;b)应明晰每个关键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文件,对重要岗位还应编制作业指导文件或操作指南,以使这些关键流程得到有效控制;c)在实施流程控制过程中,应建立数据责任制;d)对关键流程要进行过程控制,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7.3.2数据采集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采集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采集工作中:a)数据事权部门应制定基础数据采集的业务规则,并负责监督在各级各类相关信息系统中实现;b)承担数据采集任务的操作人员应由数据事权部门培Ⅲi『考核后上岗,数据事权部门对于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具有指导的义务和责任;c)基础数据应与相关标准所定义的数据项集合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d)基础数据中的数据项应和数据项名称对应的标准数据代码相吻合,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逻辑校验关系,同时符合警务活动规定的语境关系,并且同时符合数据项名称表征的客观实体,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e)基础数据应和数据事权部门操作日志所记载的最末一次数据属性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鲜活性;f)基础数据中的数据项应和公共安全行业数据标准规定的数据属性相吻合,以保证原始数据的规范性; g)出现数据异动时,数据事权部门应形成正式的备案文件,以保证原始数据异动的合法性。 7.3.3数据审核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审核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审核工作中:a)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采集的审核程序,对录入计算机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b)在基础数据的采集过程中,数据事权部门应采用抽验方式对所录入数据的质量进行人工或计算机检验,抽验样本数量应按一定比率进行抽取。抽验样本周期和抽验样本数据跨度应分别控制在规定时间之内;c)对录人数据采用了计算机自动审核方式的,应建立相应的审核制度和规程;d)应保持上述质量审核的全部证实性记录。 7.3.4数据校验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校验流程的工序、内容和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校验工作中:a)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在线校验程序和相关校验规程,对在线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规范性进行校验;b)相关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数据检验管理岗位。承担在线数据校验管理职责,对校验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及处置;c)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校验方法,对不同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交叉校验;d)应保持上述数据校验的证实性记录。 7.3.5数据标记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标记流程的工序和内容,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标记工作中: a)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数据标记的业务规则,并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业务规则的执行,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数据事权部门有权终止违规者的标记操作。b)非数据事权部门在警务活动中需要改变基础数据的属性或状态时,应依据数据事权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进行,在不破坏基础数据原始状态的前提下,对需要改变的基础数据进行文件或电子的标记操作。数据事权部门应对所标记的基础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在数据事权部门对所标记的基础数据未进行识别和更正处理时,其他非数据事权部门不得对该数据继续进行标记,且不应据此进行相关的警务活动。c)非数据事权部门在警务活动中对基础数据进行状态礴认的操作,不属于基础数据的标记操作,不受数据事权部门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约束。 7.3.6数据更正公安机关应明确数据更正流程的工序和内容,编制程序文件和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在数据更正工作中:a)数据质量管理部门和数据事权部门应建立数据更正的业务规则,并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业务规则的执行,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数据质量管理部门和数据事权部门有权终止违规者的更正操作。b)在基础数据审核或校验过程中,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数据,应要求采集人员重新核对,经确认后,对原录人数据进行更正。 c)对已被标记的数据,数据事权部门应及时加以识别,并按相应程序对标记数据实施更正。对标记数据更正后,应撤销标记。d)对外部受众投诉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启动更正程序,及时更正来自外部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数据。e)数据事权部门和数据质量管理部门应保持上述数据更正的证实性记录。 7.4数据供方管理公安机关应对非本单位采集的数据来源加以识别,对于公安信息阿络以外的数据供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所提供数据的质量:a)编制文件,用于对外部数据提供方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b)数据事权部门应设立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外部数据提供方持续满足数据采集所要求的能力;c)数据事权部门应及时向外部数据供方提供有关数据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供方的数据采集;d)数据事权部门应保存对外部数据供方的选择评价、监督管理的记录。 7.5数据质量追溯公安机关应通过审计el志等方式对形成的数据进行唯一性标识。应编制文件,建立数据可追溯机制,使数据质量可以追溯:a)数据所包含的信息中应设有标识信息,标识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b)数据在采集、审核、更正等流程的状态应及时掩加标识,并可进行查验;c)在信息化应用工作中,可依据标识追溯数据的来源及更正情况;d)发现数据质量差错,可进行错误原因的追溯; e)应由原数据采集单位或人员才能更正的错误数据,要及时追溯并加以修改。 7.6串投诉管理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以建立相应机制,对外部受众的数据质量申投诉进行有效管理:a)数据质量申投诉包括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的情况反映,或因数据差错影响其正常行使相应权利的投诉;b)数据事权部门应及时受理外部受众对于数据质量的串投诉,进行情况记录,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处置并向申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c)对于涉及在用数据更正的申投诉,特别是影响到公民正常行使权益的投诉,应建立专门档案,对处置情况进行追溯,实施监督检查;d)应保存对外部受众申诉、投诉受理和处置的记录。 7.7数据质量反馈公安机关在数据应用过程中,应建立相应措施和机制,对所用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质量问题,促进数据质量的提高。应用过程的评价应包括对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鲜活性和规范性的评价。公安机关应编制文件,对来自应用单位反馈的数据质量情况进行有效管理:a)收集数据质量反馈情况,识别发生数据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b)属于数据个案差错的,按程序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并及时向数据应用单位提供更正后的正确数据;c)属于系统性的数据质量问题,应由数据事权部门和数据质量管理部门共同分析研判,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d)应保存数据质量反馈信息及所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8监测与考核8.1监测公安机关可建立数据质量监测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检测:a)明确对数据质量实施监测的部门及其职责;b)对所需监测的数据进行识别,并就监测内容与数据事权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c)制定数据质量监测方法,并完善实施的资源条件;d)开展数据质量监测要确保在线进行数据质量检测时不得影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离线进行数据检测时不得更改数据库结构的完整性;e)数据监测结果应形成相应的报告,并有相对应的汇报机制; 对监测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有相应的追踪整改机制;g)从事数据质量监测的人员应培训上岗,监浏设施及软件应受控管理;h)应保存数据监测的记录。 8.2内审与考核公安机关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应该接受监督考核。 8.2.1内部审核公安机关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的程序,应规定:a)审核的目标、准则、任务、范围、频次和方法;b)审核的规划、实施及审核结果报告的要求;c)对审核发现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d)保存审核记录。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划的时间间隔对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 8.2.2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形式可以是:a)公安部信息化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抽查;b)公安部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c)公安厅(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8.2.3认证认证是评价质量管理标准实施有效性的规范性方法。公安机关通过接受来自外部专业认证机构的认证,以证实所建立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成效,发现需要改进的问题。认证的主要形式有:a)上级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认证机构实施的第二方认证,作为监督及考评的重要依据;b)公安机关自己委托专业认证机构实施的第三方认证,作为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明,以及持续改进提高的依据。 8.2.4考评公安机关应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制定考评程序,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考评。考评的内容应包括:a)数据的差错率、空值率、纠错率、其他率等指标;b)数据的持续有效性;c)数据的运行维护效果等。 公安机关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于出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现并解决数据质量问题的,应给予奖励。 9管理评审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应按规划的时间间隔,组织对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总结评审,以确保其持续改进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每年不少于一次。在质量管理体系、部门职责、资源保障、主要流程和环节等调整时,应及时组织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数据质量申投诉及处置情况、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情况等。管理评审应为改进本单位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效率提供对策,形成管理评审报告,并制定下一步具体的改进目标和实施办法。附录a(资料性附录)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示意图对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流程与环节的识别和控制是数据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如图a.1所示。 图a.1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控制流程公安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的关键流程和重要环节包括:a)采集——公安信息化工作中的数据采集活动;b)审核——公安信息化工作中的数据审核工作;c)校验——公安信息化工作中的数据校验活动;d)标记——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差错或有异议数据的标记;e)更正——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在用差错数据内容的更正;f)供方管理——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外部数据提供方的管理;g)数据质量追溯——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数据标识和质量追溯;h)申投诉管理——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数据质量问题的申投诉管理;i)数据质量反馈——公安信息化工作中,对所发现数据问题的反馈及处置。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安机关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圈 (一)针对扁平管理模型提出的“以地市级公安局为例的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图”,如图b.1所示。图b.1以地市级公安局为例的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公安机关信息化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图 (二)针对垂直管理模型提出的“以公安指纹信息系统为例的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图”,如图c.1所示。图c.1以公安指纹信息系统为例的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示意图 参考文献[1]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gb/t22080--2008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3]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4]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篇:119-0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19-0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 4.《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资料编号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资料编号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资料编号8.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资料编号9.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资料编号10.企业近五年来药品经营情况表; 资料编号11.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经销假劣药品的自我保证声明;如企业存在因非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须提交情况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12.企业有所属药品经营单位的,须提交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材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2.所有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3.《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无所设项目栏目,应注明“无此项”;仓库总面积的计算应准确;“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其中冷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 4.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需注明详细地址(楼层及房号)和各库区、验收养护室、仓库办公室面积。 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填报本表时,请将所属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后 八行政许可程序: 第三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001]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管理的纲领是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关系到企业信誉和生存,“质量第一”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为加强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施工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文本、业主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本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制定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质量体系,编制质量计划,实施质量控制,实现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是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作,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尽职尽责、通力协作、分口把关。质量管理工作是涉及各专业、各部门、各班组的综合性系统工作,是难度和深度较大的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质量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调动,如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上级批准。第三条质量管理要符合项目经理部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实现质量体系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将积极推行综合管理体系,全方位、全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第四条本项目各级领导、广大职工和全体劳务用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与本工程施工生产活动有关的各类相关方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参照执行。为加强项目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树立新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方针目标 第五条质量方针“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以工程质量为中心,抓好工程进度、安全管理和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第六条总体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活动符合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各种文件的规定,各分项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项目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并在90分以上),竣工验收达到优良级工程。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及隐患。第七条专项工程质量目标路基工程1.路基地基处理规范、达标;路堤填料、压实质量及工后沉降满足 要求;路基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符合设计要求;路基面排水坡正确、表面平整,边坡平顺稳定。砌体砂浆饱满,勾缝平顺、坚实美观;混凝土内实外美;沉降缝、泄水孔设臵规范,功能良好。排水系统侧沟、截水沟通畅。 2.桥梁工程 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符合设计和《公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要求。 墩台、梁体混凝土配筋正确,强度达标,尺寸正确,表面无蜂窝麻面,颜色一致,内实外美。第八条质量指标 (1)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2)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洁,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第九条项目部、各工区及工程处要把质量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同个人奖金、评优评先挂钩,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第三章质量体系组织机构第十条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指挥,根据本标段线长点多的特点,为有效进行施工管理,合理组织施工,施工标段内按施工管段设三个工区、十五个工程处进行管理。建立项目部、工区、工程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理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设臵工程部、综合部、机材部、计划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工区与项目部对应设立工作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各司其职,保证质量自控体系有效运行。 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及工程部、综合部、机材部、计划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下属各工区负责人、技术主管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领导小组职责: 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及上级关于质量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质量工作目标、规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⒉负责和监督施工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职责。 ⒊召开有关质量工作会议;审定质量制度、规定;决策施工质量方案;总结和布臵质量工作;组织培训和教育;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质量行为、过程控制和工程实体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⒋研究和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质量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对重大质量隐患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结论,并按事故级别批复或上报。 ⒌审定优质工程并推荐申报。 ⒍对工程创优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采用三级管理(项目部、各工区及工程处),配足配齐资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质检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一定施工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的担任。质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人员资格要求:质量负责人具有公路施工丰富的经验,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工程师为工程主专业,工程师职称,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 第四章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质量监察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执行质量监察规章制度是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及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确保按标准、规范施工的有利手段,是做好质量监察保工作的必要条件。各类质量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类人员及各部门质量责任制、质量会议制度、危险源及事故隐患管理制度、首件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质量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质量检查整改制度、质量监察考核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制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等。第十四条加强并创新质量意识及开展技术、技能培训 1.积极推广应用新成果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 对未应用过的“四新”成果,按如下程序大胆、科学、谨慎地应用:即先组织相关技术、质检等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参加实地考察或观摩学习,形成感性认识;后通过实验试施工确定相应应用参数、操作方法等,增加理性认知;再在不断实践中总结提高相应新成果的应用水平;最后对新成果的应用进行专题总结,形成科技论文、施工工法等理论与经验材料,以便进一步推广应用。 2.积极推行“首件工程样板引路制”“首件工程样板引路制”,即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先施做出实体工程质量样板,后续工程必须按此样板为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才能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具体做法:各工区管段内各类首件工程施工过程中,本管段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技术、质检等现场管 理人员)必须与操作人员一起随工指导作业,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要求施工,确保开工时首件必优,才能验收时一次成优。 3.积极开展qc小组攻关活动 倡导和鼓励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攻关活动,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学方法,是全员质量意识高低的明显体现。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质量通病、技术课题、施工工艺参数的确定等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均要积极组织、倡导和鼓励开展专题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攻关活动,并总结成果推广应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创优提供服务,提高工程质量控制能力。 4.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结合行业、合同条款及有关质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制订并实施考核评比及奖罚标准,并按此标准定期组织考核评比工作,根据评比结果按相应奖罚规定执行。 5.做实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确保工程质量创优的必要条件。严格按程序文件相应程序规定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并形成过程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性。 6.做到动态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做好优化设计 动态施工,随工优化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工程实际,充分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和水文情况,及时果断、科学合理地随工做好优化设计变更。 7.指定质检员跟班作业,对工程质量全过程监控 每一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各工区必须指定一名质检员现场随工跟班作业,充当内部监理的角色,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随工形成过程记录(施工日志、现场检查表),确保工程质量具可追溯性,也为竣工资料的编制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1.建立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求。 2.建立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依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各级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责任。项目经理部要把质量责任分解到各个岗位,落实到人,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逐级质量责任制。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经理部有关领导、各级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负责人、质监检人员、计量测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都要追究项目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第六章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人员职责1.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1)代表项目部实施施工项目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性标准,执行项目管理制度.(2)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承诺,对项目部管辖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3)确定项目部质量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规划,建立质量自控体系并组织实施。 (4)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负责与建设管理单位,联合体成员各方,设计、监理单位,企业管理层等的协调。对进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臵和动态管理。(5)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项目部和企业本部等有关质量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 (6)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时处理质量事件。 (7)根据岗位质量责任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检查、考核和奖惩。 2.项目部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1)主抓项目部的技术、质量工作,落实项目部技术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执行项目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对管段内的工程项目技术、质量负责。 (2)贯彻执行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有关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部质量计划、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及制度、技术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质量控制负责。(3)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和现场核对施工图纸。根据项目部标段施工组织设计,主持编制管段内实施性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关键工序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技术交底实施情况。(4)组织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5)监督检查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指导试验室的技术工作。检查项目人员的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制定培训计划、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经验交流、质量知识培训。(6)建立落实施工过程工程质量检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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