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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XX市XX县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18606355777。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区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XX县区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XX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0)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
(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2010年5月5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2009年12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XX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2009年12月11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10年3月30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XX县区
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2009年12月11日,XX县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2010年3月30日,XX县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XX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2009年12月4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
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XX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XX县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
为。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XX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11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XX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2011年3月18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2009年12月11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2010年3月30日的
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2010年3月30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XX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XX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XX县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XX市鑫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XX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XX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
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雨寒,女,35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供水大队,职工,住XX县区临盘镇宏达三区18号楼9号。电话13869225106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宏刚,男,37岁,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临盘采油厂车管大队,职工,住XX省XX县区临盘镇曙光小区23号楼10号电话13626370997
张雨寒因与魏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的(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审判决。
。。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德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附:
1、申请书附件份
2、一、二审判决书
3、收条复印件
4、鉴定书
5、银行交易清单
注意事项:
一、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再审申请书。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3、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即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5、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7、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8、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9、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10、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1、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二、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写清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的申请再审事由。最好把款或者该项法律规定的内容写上。比如,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诉讼请求要写具体清楚,不能仅仅写撤销原生效判决之类的话。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1、每个星期三最高院立案庭全体参加学习,不接待当事人,所以不要在星期三去,否则白跑一趟。
还有,尽量不要在星期五下午去。有时法官也不接待了,会让你下星期一去。
2、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院申诉。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二组,邮寄地址:住XX省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X省XX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xxx,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XX省XX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省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邮寄地址:住XX省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xxx因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委会与申诉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承立民终第45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再审申请人王守利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2008年石洞子沟村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再审申请人的住房被列入改造的范围。同年7月16日石洞子沟村委会向再审申请人公开作出书面《保证书》,在《保证书》中石洞子沟村委会保证将申诉人回迁房安置在“利华汽车修理厂西至霍荣财老住宅取值位置”,在得到石洞子沟村委会的保证之后,再审申请人表示接受回迁安置位置并与石洞子沟村委会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
称为《拆迁协议书》)。项目建设中由于原本用于安置再审申请人的回迁房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为此项目开发商及石洞子沟村委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亦未给申诉人如何补偿的情况下私自变更《拆迁协议书》及《保证书》的内容,擅自将原本用于安置再审申请人的回迁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出售谋取高额利益,把再审申请人的回迁安置楼房调换到了位置偏僻、交通更极为不便的地带。石洞子沟村委会的上述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再审申请人实在是难以接受。但是当再审申请人依法向管辖法院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石洞子沟村委会落实XX市“三年大变样”工作部署而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引起,争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事项是针对申诉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城中村改造办法统筹解决。另回迁房屋的城市规划也并非XX市XX县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委会的职权,属于行政审批许可范畴,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XX县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不服XX县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XX县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不正确的,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上均存在较大的错误。
1、事实和理由一:
一、二审法院在对石洞子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行为性质认定上存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均认为回迁房的规划并非为石洞子沟村委的责权,但是一、二审法院对石洞子沟村委会所作出的具体行为认定时又不能给出合理的确认,只是单独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整体性上来评定石洞子沟村委会的行为性质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移交开发商开发之前由政府作出的或者许可他人作出的拆迁为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无疑。但是政府在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移交开发商开发之后,开发商与拆迁人之间的有关协议不再是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只要不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都应该有效。本案中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着内部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石洞子沟村委会在本案中具有类似于城中村改造开发商的主体地位。石洞子沟村委会在本案中既不是代表政府在落实相关的工作部署也不代表村集体在对其内部成员进行协调管理,石洞子沟村委会积极与再审申请人协调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行为谈不上具有行政性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的自治性。恰恰相反石洞子沟村委会出于自身利益追求,为了减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阻力而积极与申诉人协商,最终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拆迁协议书》,表面上看《拆迁协议书》似乎是跟政府组织或者许可的拆迁有关,但实际上是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在自主协商解决迁移补
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拆迁协议书》的签订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行为。
一、二审法院恰是因为没有从深层次的主体关系去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才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村民内部自治关系相混淆了。由民事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理应属于民事纠纷,当权利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只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人民法院理应受理。
2、事实和理由二:
一、二审法院在对所争议的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无视了石洞子沟村委会向申诉人作出的《保证书》的内容民事性和有效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石洞子沟村委会在2008年7月16日向申诉人作出的《保证书》中明确承若将申诉人的回迁安置房安排在“利华汽车修理厂西至霍荣财老住宅取值位置”,申诉人认为石洞子沟村委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拆迁协议书》以及做出的《保证书》的内容是石洞子沟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拆迁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保证书》的内容应该属于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证的内容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石洞子村委会事后却未征得再审申请人的同意擅自把原本用于安置申诉人的房屋作为商品卖给他人谋取私利,此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然而一、二法院却在裁定书中避而不谈《保证书》的民事性质,没有从《保证书》的实际内容和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各个方面来综合认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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