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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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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 【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9]223号【发布日期】 1999-08-25【生效日期】 1999-08-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9〕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就改制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权和行政处罚权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下同)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原市(含自治州,下同)XX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管理权没有改变,仍然以自身名义依法行使企业登记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大中城市所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成分局后,其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权没有改变。经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可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公司登记和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三、地区、盟、各类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书面委托,可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依法登记公司和非公司企业,行使行政处罚权,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仍按授权体制和现行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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