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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研究——以APP泄露用户隐私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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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法治时空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研究以APP泄露用户隐私为例我国个人隐私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客观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划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具体界限,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也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隐私保护的问题。个人信息权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将简称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社会公民以本人书面和电子记录手段,或者个人采用及其他间接记录等方式直接进行信息记录,并获取来的能够仅用于其单独自我辨认特征,又能单独与所记录的其他人相关信息记录相结合形成的能识别并作为自然人特定的身份记录的以下的各种特征信息之总和。1个人

2、隐私保护的现实难题。个人信息与隐私概念的界分不清晰。民法典的颁布首次就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却未就二者与个人信息之间的界限进行细致区分,这势必会会影响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并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界定。隐私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正常的社会私人生活的不受外界他人恶意打扰,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而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强调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在上述规定中,隐私权概念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定保护客体范围钱昱升(无锡太湖学院江苏无锡214064)摘要: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信息高

3、速发展,人们对信息保密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现行法律却未能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划分明确界限,频频造成司法的不便。将隐私侵害列入民法规制的内容是历史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解决现阶段个人隐私侵权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也就是通过完善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在现实生活中,APP厂商使用霸王条款、窃取个人隐私的情况屡见不鲜,已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生产秩序。本文将对APP收集个人信息从而构成对公民隐私侵权的现状展开讨论,具体分析中国在大数据时代下APP隐私侵害的民事保障现状,从现阶段中国信息民事保障中所面临的问题出发,通过借鉴德国、日本两国在个人隐私保护立法

4、方面的经验为我国个人隐私民法保护立法提出浅薄的建议。关键词:个人隐私民法保护;立法构想;侵权也存在较大交叉,尤其集中体现在涉及私密关系的个人隐私信息方面与其他个人信息概念的高度重合。而“私密信息”的界定标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只进一步强调对构成其私密关系信息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应先通过个人隐私权保护加以依法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被侵权人积极维权,困扰了法院裁判。如今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个人信息与隐私并不相同,但现行法规却不能准确地划清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界限。不能具体划清界限,不法分子便会借此趁虚而入,实行侵权行为。APP对个人隐私侵权情况归纳APP构成个人隐私侵权表现强制授权。强制

5、授权又称强制授权许可,很多软件初次打开便会弹出用户隐私条款,若想继续使用,不得不同意其要求。目前来讲,我国社会中,无论男女老少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方面都还未有较高的警觉性,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不愿意仔细地去看APP提供的隐私条款。于是APP运营商将自己收集来大量的数据信息自动上传,推送至海外的服务器,摆脱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数据流向的控制,直接用于广告的推送,甚至直接在社交网络上出售、转让牟利,对手机APP注册用户本人的信息隐私权、人身权格以及其他财产权保护等的多项人身合法经济权益均造成过一定程度损害2。要想解决APP强制授权、泄露用户隐 113法治时空私的问题,主观上需要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客观上需要

6、APP商家遵纪守法,严于律己。非法使用用户信息。在大数据发展时代背景下,APP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并过度使用的情形,层出不穷。用户隐私极可能因用户随意的操作而被泄露。以使用某某手机APP进行交易为典型反例:用户若确认微信用户授权及许可,登录后,其自身消费活动与活动行踪等,即可一览无余。加之此操作被该用户系统默认设定为可以私密的地分享信息的私密状态,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只在弹指之间,更有甚者会直接窃取用户照片兜售。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售卖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以中国广州天河区的某一家移动在线(招聘猎头服务)网站为例,其通过其大量倒卖招聘平台员工简历资料(个人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以获利,其中所

7、能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关系较为庞大复杂,涵盖整个政府与各个社会机关部门,最终利益受侵害的往往也就是使用手机APP来上网办事的广大普通用户。国外个人隐私保护法的立法现状以及启示通过借鉴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借以对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索我国在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的中的不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为完善公民个人隐私民法保护提供前提条件尤为必要。个人隐私保护的域外经验随着新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普遍面临着个人隐私保护难题。个人隐私保护并不只关乎信息主体一方的权益,同时也涉及信息利用方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信息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处理,个人隐私信息的跨境传输和处

8、理有时还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多重利益,着手制定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个人隐私问题,渐渐成为各国主流做法。德国:统一立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德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一九七七年通过的联邦数据保护法中,确定了德国的个人保护、信息权利、国家监督机构责任和损害赔偿权等的基本原则。此法成为了保障德国民众个人隐私最重量级的法典,也是其他各国在对个人保护进行立法时用以借鉴、参照的成功样本。在界定公民信息权利方面,虽然现行宪法上没有在第一次比较具体的系统地正式提出关于保护国家个人信息权法的统一法律概念,但是它仍然系统地提出或确定保留了国民个人信息等四项作为国

9、家基本权利,即公民“收集使用告知权”法定权利、和其他“个人资料更正权”法律权力及特殊“个人资料封锁权”社会权利和国家义务等“清除资料数据权”特殊权力等;另外国家在新规定了损害行政赔偿救济机制方面,无直接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也同样是适用于之类似于国家的基于互联网信息行政的违法或侵权所进行民事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很好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可适用于之一般的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责任赔偿。损害赔偿机制的内容,可以供我国立法借鉴。日本:统分结合模式。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过程中,综合考虑了美国和欧洲各国的立法模式。在美国分散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从日本的基本国情出发,最终在权衡各方的因素后,采取

10、统一立法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代表性法律是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保障法,这是日本保护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律采取折中立法。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都必须统一实施该法律。在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保障法这样的一般法之外,还针对一些具体的领域制定了特别法;并且鼓励民间有关从事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收集、使用的行业制定行业内部的规范。这样折中的立法模式,不仅避免了统一立法模式造成的刻板单一,使得法律变得灵活多样,同时也避免了分散立法产生的风险,有效保护个人信息。这种中性组合值得我国借鉴。保护模式要充分立足国情。根据上文所述,德、日两国都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国情、社会发展情况出发,选择了不

11、同的立法模式,都是基于本国国情的客观选择。因此,在选择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模式之时,应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土壤,充分结合具体国情来做出合理的制度选择。在这方面,中国的立法模式与日本类似,即在民法典的总体框架内,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辅以大量专门法规和行业规范。这种模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又契合了时代发展的灵活性,正是我们所需要的。个人隐私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的措施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之界限的划分,纵观世界各国立法,目前均尚未能做到准确区分。我国在民法典中实则对两者做出了明确界分,但就具体规则来看,保护范围存在重合。也正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无法穷尽的客观现实,对其进行有效界定是需

12、要我们不断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内涵也必将无限延伸。如何做到个人信息范围的合理界定、充分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下述角度入手。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首先,我们可以就两者的区别入手,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14 法治时空1.权利类型实质上,隐私权也是其中一项的绝对权,个人信息也是一个受到严格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尚未能上升至任何具体民事权利。2.价值取向实质上,隐私权一般指也同时含有人格权属性。个人信息利用则又具有双重权属性,在其人格权属性之外往往还必须兼具信息的利用、流通价值。3.权利特点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两种方式实质上,隐私权保护更加多注重于消极或防御性,而在个

13、人隐私保护注重被动预防保护的基础同时,还需要强调权利信息主体应有积极、自决权的信息利用及权益,如自由选择、访问、更正、删除等。3笔者举以下案例来对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分析:案件名称法律适用最终判决结果孙某某诉北京搜狐等人格权纠纷案4民 法 总 则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法院认为,原告个人的证件照和真实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是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不构成私密信息;被告因为怠于采取救济措施,扩大了涉案侵权损失,侵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赔偿维修费用40元。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法院认

14、为,原告个人的证件照和真实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是不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不构成私密信息;被告因为怠于采取救济措施,扩大了涉案侵权损失,侵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赔偿维修费用40元。4.对于“私密信息”的界定,司法实践已有相关判决。在上述“孙某某诉搜狐案”的判决书中,法官着重分析了私密信息如何界定的问题,主要从保护客体、保护方式两方面加以甄别:首先,两者的保护客体不同。自然人对其隐私主观上存在将该信息隐匿、不愿意令他人知晓的意愿,客观上该信息也普遍呈现出他人不易知悉的私密状态;从原则上来说,一切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哪怕自然人可能存在

15、主动公开或适用的情形。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违法成本在一般损害连带赔偿原则方面,我国采取了“填平”这种方式,恪守“损失填补”的这一法律界限,这也是大陆法系上的一贯传统。可见,在当前个人隐私侵权损害赔偿额较低的现象背后,有许多客观原因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未在个人隐私民法保护领域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建议在个人隐私领域,逐步引入法律惩罚性经济赔偿等制度,加大对信息主体的损害赔偿,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5结语与展望个人信息是人类参与社会生产和日常交流的重要媒介。诚然,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隐私正在被窃取并恶意使用的危险边缘,世界各国已经纷纷酝酿出台了相关的立法措施,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16、我国针对个人隐私保护政策的研究立法等进程也一直在持续加快。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二审稿的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都证实了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立法方面逐渐从“重公法轻私法”向“公法和私法协同保护”迈进。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长远的来目光分析和解决问题。智者借力而行,慧者运力而动。对于我国目前个人隐私民法保护在基础理论、立法规定方面的不足,结合个人在维权过程中的现实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概念的关系,引入民事惩罚性赔偿保护制度,提高信息侵权的社会违法成本,保障个人隐私安全。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法的完善是一次长跑。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一定会出台民法典司法解释,来不

17、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唯有公法、私法共同保护,携手并进,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公民个人隐私问题,将先进信息技术的合法、有效、安全使用限定在法律框架内,让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便捷百姓日常生活而不是增加困扰,始终用完备的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强民生福祉,从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参考文献1张兵.民法典:个人信息是重要财产J.民生周刊,2020(14):29至31页.2严玉慧,杨之恺.APP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6):62至64页.3孙长宝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书。4程啸.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5钟倩倩.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D.青岛大学.2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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