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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XX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和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3-200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建立由各级治安管理部门的内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具有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组应当由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章方案审批
第五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XX省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或《XX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书》)和《建设方案审批表》,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施工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批准文件》;
(二)《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三)第六条中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第九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施工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二)。
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附件三),并说明理由。
对未予批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申请人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方案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三)《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以下简称《工程验收审批表》,附件
四、五),《XX省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XX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意见书》),由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二)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六)。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附件七),并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经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有关公安处(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包括擅自变动安全防范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安全防范设施存在故障未及时修复等),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情况下即擅自施工的,该金融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金融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附件八)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审批验收不颁发牌匾。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样张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办理机构: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手续: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XX省公安局(治安总队)
承接本市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从业单位应持有XX省公安局颁发的二级(含)以上《XX省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到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二)外省市从业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资质证明函原件,并在本市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措施的,可承接建设工程。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以及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材料要求
(一)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以下简称《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批准文件》;
2、《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3、申请建设方案评审时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二)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新建、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级(含)以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明复印件;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专家组论证和审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方案审批材料:
1、《批准文件》;
2、申请建设方案评审时规定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需采用word文档等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以及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要求
(一)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检测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
1、《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2、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音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银行xx网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
(3)音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走动和办理业务时的图像;
(4)音像资料中现金柜台画面应具有语音回放功能,且声音清晰可辩,并与视频同步;
(5)音像资料中24小时自助银行、穿墙式atm机画面应包括夜间图像。
3、金库验收还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二)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专家组竣工验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建设工程验收审批材料:
1、《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2、安全防范设施中每个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资料(应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制作成光盘,光盘上应粘贴标签,并注明xx区xx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电子文件的名称均以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命名;
(2)图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应有字符显示,字符显示的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摄像机安装位置的中文名称;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3)图像资料每个画面中均应有模拟工作人员,以及顾客进行操作的图像。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受理民警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评审会。公安机关在收到专家方案评审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工作。公安机关在收到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
(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向市局治安总队申请;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向网点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申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申办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
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
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宽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m。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2.《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
5安装要求
5.1柜台(基座)
5.1.1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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