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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纠纷排查”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篇:开展“纠纷排查”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纠纷排查”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国庆期间社会的安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我辖区从2011年9月25日至2011年10月25日开展专项斗争活动以来,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件,已调处30件,成功调处30件。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社区村居积极配合,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送等管理制度。协同凤山镇综治办、城关派出所结合月综治例会部署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切实加强了对社区、村(居)调解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调解队伍的积极性,尽力排查发现预警性、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发现的纠纷,各级调解会能够做到及时反馈、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
全面排查,依法调处认真有序开展排查调处活动。组织力量,开展调处。在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中,我所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深入社区、村(居)、农户走访,扎实开展调处、教育。镇、社区、村居调解组织在坚持以法调解,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调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坚持分工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群体性上访和可能发生的由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截止活动期间全镇共化解矛盾纠纷30宗。调处率为100%,调处成功率为100%。为全镇的社会稳定履行了工作职责。
第二篇: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纷繁频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科学发展、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经迫在眉睫。
一、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特征,自觉把督促化解社会矛盾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基本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督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也只有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所作为,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
注重防微杜渐,重视调查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扩散和激化有一个过程,只有坚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把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构筑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扩散和激化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一道防线。
二、目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但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也
日益突出,如。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危房改建引发的矛盾、暴力执法抗法引发的矛盾、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等等。
造成当前社会矛盾持续性、多发性和复杂多样性的原因主要有:
(一)决策和政策不当,执法不公。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不严不公,在制定政策时,侵犯和牺牲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就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
(二)党政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我县仍有很多乡镇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道理”,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只是“软指标”,对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不够重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认识不够。
(三)基层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及协调能力。
基层调解组织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其调解的权限、方式、效力和保障都很有限。加之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另外,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调解经费有没有得到保障,导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战斗力薄弱和协调力不够。
(四)队伍素质整体偏低。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矛盾热点、难点问题逐年增多,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广泛化、群体化、复杂化的新特点,引发矛盾的原因多种多样,甚至多种因素复杂交错,矛盾化解难度增大。目前,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已不相适应。
(五)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一些人心态浮躁甚至严重失衡,维权意识强烈而法治观念淡薄。有些人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往上告,或者把事情闹大,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把矛盾扩大化。同时,有大批刑释解教人员从中作梗,借机挑衅、激化矛盾纠纷,使利益冲突者因为“仇富”、“仇官”心理和“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心理因素,对社会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也卷入到突发事件中,造成矛盾的复杂化。
三、意见和建议
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
违犯法律法规进行决策、行政和执法,是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走人民群众路线,严格执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深入人民群众,开展“人民调
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着力化解调处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二)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责任。
化解矛盾纠纷就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基层党组在化解矛盾中作用
近年来,各种突发性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而这些基层组织又大多比较薄弱,特别是党组织作用弱化,起不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力,致使矛盾越来越大,引发群体性事件。如:XX县区征地补偿、XX县区地质灾害、宅基地使用权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如果处理不好,将可能引发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作为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矛盾纠纷的控制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的核心和堡垒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将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创建和谐织金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加强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调解员、信访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经常性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基层调解员、信访干部等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技巧。结合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变化,制定培训规划,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主动自觉地依法处理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计划、分步骤对队伍进行调整补充,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思想意识好、懂法律、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矛盾化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X县区司法局化起司法所
谢乃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第三篇: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下面笔者就从事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
—1—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如我区企业破产案,几名职工对有关政策不够了解,对企业拍卖产生异议、纠纷,职工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对于这些纠纷的发生,既有制定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的问题,还有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理解、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由于政策规定很原则性,调整的对象又是不特定的某一类主体或同行业的某几类主体,涉及到大部份人的切身利益,一但有一个人提出,受益人就会马上响应,引起群体上访。这些纠纷,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最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大历史阶段,土地改革,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各个时期有各个时期对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对各种行为规范规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具体。特别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有些人滥用权利,对原来己经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过处理,或当时处理的程序有一些不完善,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衡量,认为当时处理不公,上诉、申诉,无理纠缠。一件事情,由于时间过长,机构改革,现在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处理难度特别大,花费的人力、财力也大。如我辖区市人大搬迁后土地拍卖后产生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等等。
二、现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弊端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同时,社会矛盾纠纷也在与日俱增。但我国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上,仍然没有明显的创新。沿用几十年形成的人民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纠纷,现有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足就显而易见。导致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当地上访人员到京,政府的信访部门又进行调解,多方协调,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机制
—2—社会要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发生纠纷,产生矛盾。社会矛盾纠纷不解决,就会阻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应当随着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而不断更新,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问题及成因,就公安工作方面来讲,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或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积极主动深入基层辖区排查纠纷矛盾,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任何矛盾纠纷都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都有一个萌芽、发展、恶化、完结的过程,如果在萌芽状态就果断遏制住,下好“先手棋”,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但要做到超前处置,首先要做到超前发现、超前排查,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就公安工作来讲,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一是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注重经常性的面上排查。对一般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条块结合、定期不定期结合,实行全方位排查,保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是社会矛盾问题的晴雨表。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网络。既要依靠社会组织正常的管理、服务渠道和传统的调研摸排方式,最广泛地搜集社会信息,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新手段、新途径,拓宽“民声通道”,搭建民意表达“直通车”,尽可能地洞察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最真切地开展与基层群众的互动交流,最及时地捕捉和掌握群众的呼声需求、心理情绪以及各种负面的苗头倾向,获取群众所思所盼、所喜所忧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动态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了然于胸。二是细致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注重点上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物品,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范于未然。要以辖区属地社会单元为着力点,开展县(市、区)、乡(街办)、村(居委会)、组(社区)上下结合、层级一体化的全面排查,详查矛盾纠纷的数量,并从中梳理出矛盾纠纷的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加以重点
—3—防控;以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为敏感点,详查基本情况、诱发原因、性质类型、表现形态、危害程度、化解难度和潜在趋势,作出分析研判;以血缘、地缘、业缘、亲缘为延伸点,详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和社会闲散人群等不确定对象的情况,防止“盲区和死角”。综合实施定期式、集中式、滚动式、日常式相结合的大排查,确保对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超前摸得清,控得住。三是准确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形,注重联合专项排查。对一些历史疑难旧案、涉法涉诉、多年上访等反复性矛盾,要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查明历史背景,摸清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弄清当时政策法律与现行的差别基础上,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失去条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不能强行压服或久拖不决。对一些因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纠纷、城镇征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山林权属纠纷、返乡农民就业和社会非法融资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问题、动向,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真正做到排查层次深,信息反应快,资料掌握全,数据底数准,研判质量高,始终掌握矛盾化解的主动权。
(二)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来源,在第一现场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充分发挥基础优势,把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作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环节来抓,通过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努力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调和发挥其它社会治安资源的作用上来。在查明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性质、涉及因素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把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解决在盟芽状态。情报信息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根本和关键。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积极构筑起有广度、深度的情报信息网络,掌握工作主动权。基层的小纠纷,看似微不足道,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转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通过构建现代代信息网络,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上报,保证矛盾纠纷
—4—早发现、早掌握,争取工作主动权。历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从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数量和场合来看,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第一现场多在基层;从疏导化解的积极效果来看,疏导化解的成效也在基层,取得的最大成功也在基层。这是因为基层一线具有距离最近、反应最快、耗时最小、处置提前量最大、最了解具体情况、最具发言权和处置优势的特点。所以,建设好基层这个直接接触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始发站”、主阵地,高质量地把基层这个第一道防线筑牢建好,不仅攸关当地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更攸关一方平安稳定大局,更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先导性、决定性意义。二是加强村(社区)治保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还应加强对治保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更有效地发挥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治保组织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及时排查各种矛盾纠纷,了解掌握社会动态特别是危害安定稳定的深层次信息,积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努力将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各种矛盾不上交”。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通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着力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全面加强治保会规范化建设,提升全社会维护安定稳定的水平。三是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增强基层组织实力、活力、战斗力是前提和关键。首先要把以县(区、办事处)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居委会、人民法庭、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等基层政法、综治、维稳和群防群治组织、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斜”的努力方向、决策指向、价值取向和战略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有财力保障、有权威协调,从而赢得最佳的时机、最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下派到基层历练;在业绩考核中,注重基础
—5—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中,注重选用基层一线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坚决防止基层组织虚化、基层功能弱化、基层责任淡化、基层条件退化的现象。四是强化应急处置。“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要善于通过矛盾纠纷的细微迹象发现潜在危害,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提前疏导,防微杜渐。立足有备无患、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宁愿把事态估计得严重一些,对策措施考虑得周全一些,从而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各项准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尤其是面对一些激烈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要冷静从容,果断处置,应对有方,始终做到矛盾露头、止其聚积,矛盾酿成、止其扩散,矛盾蔓延、止其蜕变,矛盾处理、止其沉淀,确保在基层一线把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在第一环节治理滋生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源头。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与转化的成因,尽管复杂多变,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即多与民生问题,与对某些政策、决策的误解,与基层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与法制意识不强等密切相关。这些内在主因构成了滋生矛盾纠纷的第一环节,也是第一源头。大量事实证明,正本清源是治本之策,只要把源头疏通治理好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可能迎刃而解。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人民群众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宣传讲座、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群众是最讲实际的,总是从身边
—6—一件件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来认识党和政府。如果他们反映的最突出、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及时解决,必然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千方百计解群众疾苦、帮群众急需、化群众忧愁、为群众办实事,实实在在地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畅通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渠道,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上访群众堵大门为下访干部进家门,真正使人民群众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发、心里有组织依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因投诉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和宣泄;要特别关注、化解治安环节滋长矛盾纠纷的诱发源,政法机关作为维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变“被动保稳定求和谐”为“主动创稳定促和谐”,深入推进“平安山阳”“和谐山阳”社区(村)、企业、家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早消除各种简单摩擦转化为民事争端、治安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轻微案转化为大要案、现行案转化为隐积案的后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三是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在心目中把群众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怀着对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的思想基础,但同时更需要拥有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过硬能力和本领。如果不会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必定会引起群众不满;碰到棘手的难事,束手无策,必定会失去民心,从而割裂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十分重要。要着力提高联系沟通能力,真正融入群众之中,进得了门、说得上话、交得了心,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提高办事服务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对群众碰到的困难、求助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千方百计去解决,不能办的事则要做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真正形成“在大与小面前,群众的事最大,小事要作大事办;在急与缓面前,群众的事最急,急事要作特事办”的工作导向,成为善于破解难题的能手、群众信任的“实干家”,决不能遇着问题绕道走,“冷硬横推”,让群众失望,被群众唾弃。四是提高执法
—7—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和有力保证。对执法机关而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生命线,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是对执法公信力的亵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还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在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秉公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突出执行力,更加主动地落实化解和预防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机关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既需精心谋划,更需提升执行力,责任落实到位是关键。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并把化解和防范各种矛盾纠纷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认真落到实处。一是从落实领导首要责任抓起。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必须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起具体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履行“一岗双责”,形成领导首要责任网络。各级领导干部要力行领导督办制和问责制,带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督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一把手”初信初访初案分析制、预警制和社会调查机制,突出对矛盾问题的首问负责,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挂点蹲点、结对帮扶和信息主导排查调处为抓手,促使领导与群众患难与共、心心相印,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率、办结率、预警率和防范力。对化解矛盾纠纷不力、造成
—8—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二是从落实部门和社会责任抓起。各种矛盾纠纷归根结底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要有效化解,仅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各部门、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大联动”格局。面对矛盾纠纷,要追本溯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制,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同时,注重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把专群结合与发挥好工青妇、工商联、社团协会、法律服务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联手发力的效应,做到一般性矛盾纠纷就地消化,不转移;跨区域较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诊”、定点限期消化,不扩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既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不隐瞒,也要尽到基层一线全面联动的职责,采取群策群力的应急措施稳妥处置,不上交,并将其成效和综治考评、执法考评、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坚决兑现奖惩,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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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矛盾纠纷大排查、化解活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在全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要求和《XX县区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XX县区司发"2012"15号)精神,结合立石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人民调解员人数众多,直接面对群众,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成效,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专项活动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上来,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成功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高调解能力、技巧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
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社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隐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1、普遍排查。以联村组组织村社干部、首席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各自联系的村(社区)组、全方位排查摸底,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各村(社区)至少每月组织普遍排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所。
2、重点排查。群工办、司法所、联村组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互联网等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专项排查。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
(二)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
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1、化解一般纠纷。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
2、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3、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
4、化解热点难点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应对能力,为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服务。
5、防止纠纷激化。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四、方法步骤
活动于2012年2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29日)。镇上成立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各村(社区)以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既要做好普遍排查,又要做好重点排查,既要排查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出现的新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类梳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同时及时向群工办、司法所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2、以专项活动为契机,按照XX县区司法局《关于助推全市酒类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XX县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结合立石镇2012年抗旱减灾工作要求,强化涉酒企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农村春耕生产期间用水等矛盾纠纷的化解。
3、充分发挥各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室建设。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村(社区)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把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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