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民小区治安工作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小区治安工作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小区治安工作。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紧急事件
是指任何危及小区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威胁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需要立即予以处置的事件。
2.2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3
突发灾害
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灾害。3安全规范
3.1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3.2应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
3.3防高空坠物、防摔伤、防触电、防滑倒、防冻伤、防中暑、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
3.4小区发生紧急事件或突发事件,应及时报警并报告相关管理单位。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5值班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和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值班室使用的电器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
3.6应按要求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有效。
3.7巡逻或处理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应至少2人以上。
3.8风力≥7级,应停止巡逻。
3.9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处置规范,发生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10突发灾害时应紧急避险。
居民小区治安工作交接班规范
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小区治安工作交接班的内容、程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小区治安工作交接班。5交接班内容5.15.25.35.45.55.65.75.8居民小区巡逻情况。未完成的临时任务。已处理事件的经过。存在的问题。设备和工具情况。
安全、环保、消防及公共设施情况。值班室卫生清洁保洁情况。值班记录。
6交接班程序6.16.26.36.4交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完成交班巡逻,检查交班工作准备情况,填写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进行接班。
交接班人员应当面检查记录、设备、工具、公共设施,填写交接班记录。班长主持交接班仪式,交接班人员应分列站立,相互敬礼。
7交接班要求
7.1交接班人员应全部参加交接班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交接班准备。
7.2对存在的问题,交班人员应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记录并汇报。
7.3接班后发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处理。
7.4无人接班,交班人不得离岗,班长应及时协调处理。
7.5值班记录应齐全完整。
居民小区治安巡逻规范
8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小区治安巡逻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居民小区治安巡逻工作。9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0巡逻规范
10.1巡逻实行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定时巡逻应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不定时巡逻由班长安排。
10.2巡逻期间应携带对讲机、巡更棒和相应装备,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
10.3巡逻应两人一排、三人一列,值勤文明、用语礼貌、着装统
一、形象良好。
10.4为小区来访人员提供帮助,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10.5对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丢失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发现破坏和偷盗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警。
10.6对居民小区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及时纠正,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0.7应及时制止居民小区内无证摆摊、乱贴乱画、无证收废品等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现象,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与执法部门联系。
10.8对允许进入居民小区经营、施工和服务的人员,应告知其规定并监督其行为。
10.9对居民小区内违规搭建的行为,应及时劝阻、登记,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10.10巡逻中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篇: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二、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治安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调解。
四、被侵害人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五、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六、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予以结案。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篇: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廊房[2004]91号
各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规范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建立健全小区车辆管理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所辖小区内业主的机动车辆,要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证,停车证上应标明车型、车牌号等内容,并加盖核发单位公章,同时要求车主或停车人在指定的停车场、车位或车库内停放。
二、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按照物业企业划定的位置或场所统一停放,并摆放整齐,以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秩序。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非机动车辆托管约定的,车主应当停放在封闭的自行车棚或地下室内,以防丢失。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对小区内非机动车辆收取存车费,需有封闭的存车设施,且有专人看管。
三、外来车辆临时进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履行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在专门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停放。
四、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收取停放管理费的,必须严格遵守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
1、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分配及管理、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2、车辆停放整齐、有序,行驶畅通;
3、车辆停放场所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在试用状态;
4、物业管理企业与停车人签有车辆停放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及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对临时进入小区的外来车辆收取停放管理费的,停车管理人员应在车辆进入小区时发放临时停车证,并明示收费标准,在其离开小区时验证收费放行;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乱收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止邮递、救护、消防等公益性车辆进入小区,也不得向其收费。进入小区的邮递、救护、消防等公益性车辆应配合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七、小区车辆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
2、依照规定或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3、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八、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营房符合交通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设置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停车场、车库所有权且用于出售出租的,应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小区的业主;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小区内业主停放车辆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十、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内利用封闭停车场开展存车收取经营的,应设有专人昼夜看管或采用只能或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及时劝阻、制止任何损坏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和损坏。凡应看管或监控不到位而造成存放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存车管理协议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十
一、对违法小区车辆管理协议、不按约定停放的车辆,其车主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居民住宅区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居民住宅区车辆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年检考核内容。
第四篇:安全防盗管理规范(防火、防盗、治安)安全防盗管理规范
一、总则:
1.为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公司治安保卫消防工作,使公司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公司经济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各部门负责人都应把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层层落实防范措施。
3.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加强对所属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最大限度扼制员工违规、违法及犯罪现象的发生。
4.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2)本制度适用于一般违规和造成一般损失的事件。
3)对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组织结构: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成立治安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结构如下:
总指挥:曹文岭联系电话13188708111队长:廖朋联系电话15615991878组长:蒙文联系电话15853845048门卫联系电话13173071338组员:彭祥龙联系电话15610687577熊朝银联系电话13923178708李秀利联系电话18854990653高自峰联系电话152549430363.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上人员手机须24小时开机,如有突发事件,接到举报电话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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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迅速了解情况的发生原因和事态的现状,根据事件严重性逐级通报处理。
4.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对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整改,确保公司安全稳定。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自救自护、突发事件和消防等演练工作。
三、治安防盗管理规定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处罚
1)盗窃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盗窃、破坏财物价值5—10倍的罚款。
2)严禁员工翻越围墙进入公司或者破坏围墙进入公司,一经发现类似情况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恶劣的将上报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3)违纪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批评并罚款20——500元:a违反公司员工管理规定不自觉佩戴厂卡、不接受登记及借他人厂卡进出。b违反车辆出入公司管理、停放管理、行驶管理规定的。c在公共场所乱张贴乱画和有意破坏公共设施的(并照价赔偿)。d在车间、仓库周边或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等做出危及安全行为的。e在公司内有扰乱治安秩序现象的。f在公共场所、车间、宿舍有赌博现象的。
g不服从值班人员纪律监督、监督检查的和对管理者有报复行为的。4)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以上治安处罚的,由所属部门给予开除并处罚100元。5)赌博或传播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下罚款。6)打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收藏管制刀具等,处以双方每人200元罚款,并予以开除或遣送到当地派出所。
7)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及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并予以开除。
8)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检查或停止工作并罚款50—200元。
a诽谤、侮辱、恐吓、谩骂他人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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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相互辱骂影响工作者。c酗酒滋事者。
d违反出入管理规定,态度蛮横者。e无理取闹影响工作者。
f违反餐厅管理制度,扰乱餐厅秩序,强行就餐者。g文体活动中不服裁判,寻衅滋事者。
9)安全意识淡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批评、通报或20—200元罚款。
a人员离开后未关窗锁门者。
b办公桌、更衣柜、工具箱等处人员离开后未及时上锁者或私自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者。
c财务部门违规超额存放现金者。d泄露企业一般技术和经营秘密者。
10)部门对贵重物品、精密仪器疏于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于10—200元罚款。a未能将本部门贵重物品排查确认并报行政部备案者。b未明确专人管理者。
2.生产车间防盗管理规定
1)各车间主管、班长是本单位防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间物品的防盗工作。
2)各部门主管有责任配合公司人事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保证员工队伍的纯洁,杜绝有偷盗劣迹或素质低下的人员留在公司工作。
3)各部门主管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做到知法守法。要将法制教育作为班前会宣讲的内容之一。4)各车间主管、班长要对员工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方式要合法、合理、合情,不得侵犯员工的基本权利。
5)检查时间由车间主管自行决定,检查要有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所检单位、所检人员、参检人员、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处理措施。记录人由车间主管指定。厂级领导将对检查的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具体检查地方可由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队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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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车间主管要对所分管区域的原材物料、产成品经常进行清点,发现有不明损失要及时查找原因,并汇报厂长。
3.部门办公室防盗管理规定
1)部门办公室指各职能部门办公室、会议室、保卫科(门卫)、仓储部各原料库、产成品库、辅料库。
2)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公司防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所属区域的原材物料及人员的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做到知法守法。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部门会议宣讲的内容之一。
4)各部门办公室在下班离开办公室或所管区域前要关闭所有电源,关紧门窗并上锁。不得将贵重物资特别是现金存放在办公室内,如确需存放不得超过财务管理规定的存储金额并采取有效防盗措施。5)公司保卫科防盗管理规定
a公司保卫科是公司的第一道关口,保卫科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不明嫌疑人员进入公司,进入公司要进行登记。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填写《访客登记表》,方可进入公司。外来人员没有联系到被访人,可在门卫指定地方等候。
b对来访人员,使用“请问”、“您是哪个单位”、“您找谁。”、“您要预约吗。”、“您有什么事”、“对不起”、“请出示有效证件”、“请您填写访客登记表”、“请您稍后”、“请他来接您”等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执行。
c访客来访,填写《访客登记表》,通知有关人员,同时向访客说明行走路线,方可进入公司。
d应聘人员来访,填写《访客登记表》,通知人事部。
e凡住宿的离职人员,没有人事部的《住宿人员放行单》,行李一律不得带出公司。
f夜间外来人员来访,无预约一律不准入内,不予接待。g公司员工进出公司必须佩带厂牌,没有厂牌一律不准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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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未经总经理或公司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客人带入生产车间参观,拍照录像。
i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按以上5)c条执行。如遇强行闯入者,门卫应立即上报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处理。
6)要不定时对公司进行巡逻检查。监督并配合公司职能部门做好防盗工作。对下班后门窗不关、不上锁等未能执行公司防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个人要及时上报各部门主管。
7)防止员工将公司内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携带出去,防止员工携带(如胶带等)其他公司物品。
4.生活区宿舍防盗管理规定
1)生活区宿舍实行“谁居住谁管理”,各宿舍负责本住户的防盗管理工作,是防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居住户要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3)各居住户在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
a上班离开生活区前要关闭所有电源,关紧门窗并上锁,保护好公司公共财产及个人财务。违反公司防盗管理规定造成公司公共财务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b不要在他人面前展示贵重物品和财物。c不要在宿舍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d不要将宿舍钥匙借给非同一宿舍的人员。e一般情况下,不要将公司以外的人员带进宿舍。
f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宿舍区,应及时与保安或宿管员取得联系。g同事间要互相提醒,共同防盗。
h积极举报有盗窃行为的人员,维护公司及个人财产安全。
4)生活区宿舍内不得存放公司原料及任何成品、半成品等,一经发现以盗窃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宿舍入住人员一人以上者,离职人员搬离宿舍,由人事部通知各部门主管,经部门主管特许,告知同宿舍人员回宿舍查看自己行李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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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贵重物品,宿舍内尽量不要存放大额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如有被盗或丢失自行负责。
5.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1)一旦发生财务失窃,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房门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硬物撬开的迹象,查看房内之物是否凌乱,行李或提箱、橱柜是否被撬开,检查物品等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
2)公司部门负责人要迅速将发现情况上报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并封锁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员出入或离开现场。
3)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失窃时间等。
4)执法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影印副本、监控录像等,以做好内部调查。
5)对所涉及或嫌疑各部门人员,由公司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门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员工进入公司,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3)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4)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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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公司的(车间、仓库、宿舍)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3)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4)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公司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队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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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用电安全管理:
a.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b.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机修、电工负责。
c.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车间主管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d.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3)用火安全管理:
a.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b.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c.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保卫科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d.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e.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f.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过处分,并予以50——500的罚款,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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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8.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机修、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4)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5)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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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c.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d.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10.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1)
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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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15、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16.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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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七条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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