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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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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三) 第一条______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所由司法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主管部门为___市司法局。 第三条本所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服务。 第四条本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接受国内外当事人委托,为对外贸易、国际金融、海事、商事、中外技术合作草拟章程、协议; 2.接受股票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委托,办理证券法律事务; 3.接受政府机关、国内外企、事业或个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4.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诉讼; 5.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全所律师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3.使用本所的各种资料、书籍及其他办公设施; 4.对本所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本所及律师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5.依所有关规定参加与利润分配。 6.《律师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本所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及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活动,关心本所建设,完成本所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本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所利益的行为; 4.《律师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所务委员会提议亦可召开。职责是: 1.决定本所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产生本所领导班子; 3.审议批准所务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本所的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改本章程; 7.讨论和决定本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8.讨论和决定本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所务委员会是本所的决策、执行机构。所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部长组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本所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2.制定工作规程、修订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3.通报各部门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各项工作任务,讨论、审查本所的年度预算、决算和重大项目开支; 4.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 5.讨论、研究需由所务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本所实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由所务委员会、党支部成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职责是: 1.讨论本所工作规划、方针,向全所律师大会提出建议; 2.对本所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3.协同所务委员会加强本所的民主管理; 4.讨论、决定对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业律师处分; 5.评优、评先。 第十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设副主任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本所设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并接受审计和律师的监督。 第十二条修改本所章程应由全所律师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所所务委员会。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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