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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二月份重点工作(建议)
第一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二月份重点工作(建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二月份重点工作(建议)
一、检查前11个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补齐尚未完成工作;
二、拟写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方针、总体目标、控制指标、重点工作、具体措施),用文件形式印发;
三、贯彻落实“四部一局一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15〕499号),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四、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安委〔2015〕7号),根据单位制定跨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继续开展活动,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五、继续开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的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并收集相关资料;
六、做好每月1-2期安全宣传栏的资料更新与收集;
七、按年度计划及时发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
八、做好驾驶员行车日志每月收集整理工作;
九、检查公司领导、安全员的安全生产上岗证是否有效,按时参加省市县有关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与换证培训;
十、按规定每季只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开好基层员工的安全例会,做好相关记录;十
一、按规定做好安全专用经费台账,按月划拨资金;十
二、做好gps监控记录及相关安全生产月报上报工作;十
三、做好每月车辆安全检查记录。
十四、及时更新:
(一)一车一档:车辆主要零部件和总成更换、技术等级评定等级、做二级维护时车辆行驶里程等都要在车辆技术档案及管理台账上记录;
(二)一人一档:驾驶员若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后,更换了新的从业资格证,有诚信考核信息记录印章的一面也要复印;做好新聘用驾驶员、押运员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考核
十五、发生事故时及时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按要求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处置措施、成立调查组、配合调查情况、实事求是提供情况、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召开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责任倒查、明确事故责任、执行四不放过、开展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十
六、完成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单位)下达的有关任务。
2015年11月30日
第二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首先是对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标准化建设工作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还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为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支撑。
四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保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一致性,促进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第三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有交通违法、超载、超速、运输企业无资质、超资质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无资质作业、车况不良等。对交通运输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运输企业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主要有超速、客车超员、火车超载、货运车辆违章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运输机械状况不良及带病运转等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审批工作情况。
4.交通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及其具体的措施落实情况。
运输企业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双班驾驶员制度,保障驾驶员正常休息,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况。
7.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9.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1页共2页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2水上运输企业
1.检查码头布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码头装卸、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码头危险货物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作业等。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企业经营范围、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执行情况3.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装卸、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生、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情况。
4.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2页共2页
第四篇:XX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XX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等级:口一级口二级口三级
申报日期:年月日
XX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制
第五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安监发〔2012〕17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考评机构与考评员、考评与发证、责任与义务、附则5章42条,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
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
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
(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
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五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
第十六条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向企业、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发放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节附加考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二条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三条通过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合格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接受考评过程中,企业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或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或考评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主管机关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机动车维修等的企业。
第四十条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四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式样和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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