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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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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审批实施机关:XX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27-7224360。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四)审批条件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7、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六)审批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符和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组织人员现场查看,签署查看意见,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3、审批 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后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所需时间)。 4、记载于登记薄 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有关房屋状况记载于登记薄。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发证 不予登记的,载明不予登记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登记决定书》。予以登记的,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在作出登记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按登记薄记载的事项制作注明有“集体土地”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的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共有”字样),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件。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 (九)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发改[2008]924号、川价法[2008]87号和川价费[2002]51号文件: 工本费10∕本,共有权证免费发一本,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本。 (十)投诉地点: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处。投诉电话:0827--7235633,7235555。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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