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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中税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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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林业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中税网) 林业企业的减免税申请 1、主营林木种植的企业,但其核定营业范围不单单是林木种植。根据相关法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那其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 2、若是下设的分公司主营林木种植,其增值税是否可以免税。若要申请免税,总公司必须要先申请免税么。 3、若总公司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免税资格,其下属的分公司是否也有同样的资格。还是要向另外当地的税局申请。 专家回复: 1、可以对于免税项目单独申请免征增值税。 2、依据财税〔2007〕127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3、对于分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申请免征增值税;如果不是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不需要申请免征增值税。 4、总机构和分公司都需要各自向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所在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税发〔2010〕40号、国税函〔2010〕139号、国税函〔2010〕138号、国税函〔2010〕137号、国税发[2005]129号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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