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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30【正
文】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设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调度、维护、信号指挥等事项。
二船舶检丈、监理与海事评议等事项。
三港埠业务规划、民间投资营运及旅客货运业务、管理等事项。
四各项工程之规划、设计、勘验、指导、考核、发包、订约及接受委讬代办工程等事项。
五船舶机电及材料配件供应业务之审查、规划、考核、通讯、储存及维护等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七环境保护、防治公害及港区清洁之维护等事项。
八港区土地之运用发展、经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九其他有关港务事项。
第3条
本局设七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局设资讯室,掌理资讯业务之整体规划、设计、协调与推动及电脑设备之操作、管理与维护等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5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6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一人,襄理局第7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综理港务事项。
第8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综理工务事项;副总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9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二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组长七人,其中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程司或秘书、专员兼任;室主任二人,科长三十二人,其中设计、工事、规划等三科科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科科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高员级技士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作等二科科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师、分析师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五人,高级分析师二人,船舶管理所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高员级技士兼任;库主任一人,台长一人,由帮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队长一人,帮工程司九人,设计师二人,管理师二人,分析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设计师一人,帐务检查员一人,稽查员三人,工务员八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技士十二人,科员四十一人,材料管理员二人,巡察员二人,助理员二人,办事员十人,监工员八人,技佐三人,书记八人,事务士六十一人,操作士五十人,船长十三人,轮机长十三人,大副二十人,船副三十人,管轮二十人,正驾驶一人,正司机一人,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领班三人,各类船士七十人。
本局置诊疗所主任一人,列师
(二)级;护士一人,列士(生)级。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台中港务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10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1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2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13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14条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局医事人员,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进用之。
本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15条
本局得设栈埠管理处、港埠工程处、船舶机械修造工厂,并得在所辖施工地点设置工程处;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16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17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篇: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法规名称】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
文】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设各组、室、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务组。设港湾、系船、号志三课及船舶管理所,并在号志课下设信号台,分别掌理港湾设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调度、维护、信号指挥等事项。
二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课,分别掌理船舶检丈、监理与海事评议等事项。
三业务组。设企划、营运、管理三课,分别掌理港埠业务规划、民间投资营运及旅客货运业务、管理等事项。
四工务组。设船机、供应二课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船舶机电及材料配件供应业务之审查、规划、考核、通讯、储存及维护等事项。
五机务组。设船机、供应二课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船舶机电及材料配件供应业务之审查、规划、考核、通讯、储存及维护等事项。
六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七环境保护所。设环境规划课、污染防治课及清洁队,分别掌理环境保薪优、防治公害及港区清洁之维护等事项。
八资讯室。设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作二课,分别掌理资讯业务之规划、设计、督导与评估,作业程式、资料档案之管理、系统硬、软体之操作与维护等事项。
九秘书室。设研考、公关二课,分别掌理研究发展、管制、考核、法制、公共关系、机要、编译等事项。
一○总务室。设文书、事务、采购、出纳、地产五课及诊疗所,分别掌理文书、印信、事务、国内外采购、现金出纳、房地产、财务管理、员工及眷属医疗保健等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襄助局务。
第4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港务事项。
第5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工程事项;副总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6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组长六人(内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课长二五人(内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五人、并置高级分析师、诊疗所主任(由医师兼任),船舶管理所主任(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员兼任)、材料配件库主任、信号台台长(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清洁队队长、医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分析师、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护士、稽查员、工务员、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技士、课员、材料管理员、巡察员、办事员、监工员、技佐、书记、业务工、技术工、船长、轮机长、大副、船副、管轮、正驾驶、正司机、挖泥长、副挖泥长、领班、各类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
│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
│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
│副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
│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
│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
│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
(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
(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
│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
│船长│一三││
├────────┼────┼────────────────┤
│轮机长│一三││
├────────┼────┼────────────────┤
│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
│设计师│二││
├────────┼────┼────────────────┤
│管理师│二││
├────────┼────┼────────────────┤
│分析师│二││
├────────┼────┼────────────────┤
│助理管理师│一││
├────────┼────┼────────────────┤
│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
│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
│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
│技士│一二││
├────────┼────┼────────────────┤
│课员│二○││
├────────┼────┼────────────────┤
│材料管理员│二││
├────────┼────┼────────────────┤
│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
│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
││业务类│七│办事员。│
│佐├──────┼────┼────────────────┤
││技术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
│佐│业务类│六│书记│
│├──────┼────┼────────────────┤
│级│技术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
│士│技术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级││││
├─┼──────┼────┼────────────────┤
│士│业务类│五八││
│级├──────┼────┼────────────────┤
││技术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
│人│主任│一││
│├──────┼────┼────────────────┤
││课长│二││
│事├──────┼────┼────────────────┤
││课员│七││
│├──────┼────┼────────────────┤
│室│助理员│一││
├─┼──────┼────┼────────────────┤
│会│会计主任│一││
│├──────┼────┼────────────────┤
││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
││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
││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课长二人,并置课员、助理员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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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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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长│一││
├────────┼────┼────────────────┤
│总工程司│一││
├────────┼────┼────────────────┤
│副总工程司│一││
├────────┼────┼────────────────┤
│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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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一││
├────────┼────┼────────────────┤
│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
│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
│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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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一○)│程司以上人员兼任。船机、技术、海│
│││事、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等五课课长│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规划及设计、资料管理及操│
│││作等二课课长由高员级设计师、管理│
│││师、分析师以上人员兼任。│
├────────┼────┼────────────────┤
│正工程司│一三││
├────────┼────┼────────────────┤
│技正│二││
├────────┼────┼────────────────┤
│副工程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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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分析师│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
├────────┼────┼────────────────┤
│诊疗所主任│
(一)│由医师兼任。│
├────────┼────┼────────────────┤
│船舶管理所主任│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员级技士以上人│
│││员兼任。│
├────────┼────┼────────────────┤
│材料配件库主任│一││
├────────┼────┼────────────────┤
│信号台台长│
(一)│由帮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员兼任。│
├────────┼────┼────────────────┤
│清洁队队长│一│环境保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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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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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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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一│荐任,以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
│帮工程司│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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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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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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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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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管理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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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设计师│一││
├────────┼────┼────────────────┤
│护士│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本局相同列等│
│││职称合并计算后所余之尾数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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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员│三││
├────────┼────┼────────────────┤
│工务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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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管理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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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一││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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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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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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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管理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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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员│二│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
├────────┼────┼────────────────┤
│大副│二○│一员级人员。│
│││二内八人俟留用船长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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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七│办事员。│
│佐├──────┼────┼────────────────┤
││技术类│五七│监工员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级│││(内二八人俟留用船长、留用自航式│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驾驶七人,留用│
│跨│││副挖泥长、留用事务员、留用挖泥员│
││││各一人,留用水手长三人,留用机工│
│员│││长、留用电工长、留用钳工长、留用│
││││舵工长、留用泥工长、留用副水手长│
│级│││各一人及留用各类船工(匠)七人等│
││││出缺后改置)、管轮二○人(内一九│
││││人俟留用轮机长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泥长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轮一人,│
││││留用正司机七人、留用挖泥长一人等│
││││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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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业务类│六│书记│
│├──────┼────┼────────────────┤
│级│技术类│一二│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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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技术类│五│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一人、各类领│
│级│││班三人。│
│跨││││
│佐││││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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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业务类│五八││
│级├──────┼────┼────────────────┤
││技术类│一九一│内一二一人为各类船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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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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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二││
│事├──────┼────┼────────────────┤
││课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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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助理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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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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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三││
│计├──────┼────┼────────────────┤
││帐务检查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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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员│九││
│室├──────┼────┼────────────────┤
││办事员│一││
│├──────┼────┼────────────────┤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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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一││
│├──────┼────┼────────────────┤
││课长│二││
│├──────┼────┼────────────────┤
│风│课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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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员│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与人│
││││事室助理员合并计给)。│
│室├──────┼────┼────────────────┤
││书记│一│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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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五三九││
││(一六)││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一般人员、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船员员额依“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表”订定之。
三现职船长、轮机长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长、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轮各一人、正驾驶、正司机各七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副挖泥长、事务员、挖泥员、机工长、电工长、钳工长、舵工长、泥工长、副水手长各一人,各类船工(匠)七人,仍以原职称原资位留用,出缺后分别改置为大副、船副、管轮。
四会计室、政风室现职雇员各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
五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8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课长三人,并置帐务检查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暂行编制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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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员额│备注│
├────────┼────┼────────────────┤
│局长│一││
├────────┼────┼────────────────┤
│副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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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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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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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工程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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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书│一││
├────────┼────┼────────────────┤
│专门委员│一││
├────────┼────┼────────────────┤
│秘书│一││
├────────┼────┼────────────────┤
│专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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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三│工务、机务二组组长均由正工程司兼│
││
(三)│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组组长由正工│
│││程司或秘书以上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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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三│秘书室│
│││总务室│
│││资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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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任│一│环境保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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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长│一五│设计、工事、规划等三课课长由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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