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
全
管
理
处
罚
规
定
2004年2月4日修订稿
LG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目 录
1. 关于明火作业的管理规定 …………………………………3
2. 关于吸烟问题的管理规定 …………………………………5
3.化学危险品存放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6
4.有关易燃物品存放的管理规定 ……………………………7
5.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8
6. 临时线路的管理规定 ………………………………………9
7. 对于危险气体管道改造、施工的有关规定 ………………10
8.消防隐患通知书下达的管理规定 …………………………11
9.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2
10. 夜班检查管理制度 …………………………………………13
11.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15
12.工程改建和新装设备安装、改造维修项目的管理规定…..17
关于明火作业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1号
一、 管理规定:
目的:安全防火,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
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明火作业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重申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如下:
1. 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部门和协力单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材料由部门担当
主管科长、部长、总经理批准后,由负责该项目的甲方人员持操作人员的电气焊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督局颁发)和消防培训合格证(消防局颁发),到公司安技科办理《明火作业证》,经安技科科长、动力科科长签字后生效。
2. 安技科科长必须在查验现场确认施工者证件齐全、物件相符、监护人到位、灭火器材配备完善、周边环境不可能因明火作业而引起事故的情况下方可签字;动力科科长必须在查验现场确认临时线接法符合安全,明火作业不可能对周边工艺气体管道设施造成破坏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3. 除生产车间必须的固定焊接地点以外,公司各部门及协力单位禁止随意在公司各部门动用明火。
4. 因工作需要接临时线的部门和协力单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材料,各部门生技科确定接线位置,主管部长签字,安技科、动力科签字后方可接线。
5. 动用明火时间为早8点到下午17点,其他时间动火必须有部门部长、总经理签字的禀议,现场必须有主管科长亲自监控,报经营支援担当总经理签字批准,再由安技科、动力科现场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动火现场必须有监护人员,现场必须清理干净,配备灭火设备,周围不要有易燃物品。
7.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并且主动的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8. 操作人员动火完毕后,未切断电源或未熄灭余火时不准离开现场。
二、处罚办法: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重申《关于明火作业的管理规定》,加强执行力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1. 不在车间的固定焊接区域动火、不办理明火作业证就私自动火、乱接临时线的,一经发现,处500元罚款并上报总裁;
2. 操作人员证件不齐全或者人证不符进行作业的,处200元罚款并停止其工作,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所在的施工单位负责。
3.操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更改作业地点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间的,给予监护人和操作人各200元的罚款。
4.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器材失效的,处以200元罚款。
5. 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必须是施工单位自备的合格的,不得挪用公司各工厂配置在各固定区域的灭火器,如有违反,除收回灭火器材外,处以500元罚款。
6. 监护人员必须现场监护,并按规定着装,如违反规定,处200元罚款。
7. 动火完毕后,不切断电源和不熄灭明火的,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其与公司的业务往来。
三、关于明火作业审批权限:
1. 公司内一般部位的明火作业审批由安技科科长、动力科科长确认后签字;
2. 公司重点部位:如成品库、危险品库、LPG站、工业用气站、A/C的氟储间、各工厂二层包装物平台的明火作业审批,必须经安委会主任季中强总经理同意,并按照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操作。
3. 如有违反以上两种情况,加以重罚。
以上各规定的一级执行部门为安技科和动力科,希望各部门和相关协力单位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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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关于吸烟问题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2号
为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安全,强化企业管理制度,特制定吸烟问题的管理规定:
1.严禁在各类物资仓库、生产车间、变电站、液化石油气罐站、油罐站、或有明显“严禁烟火”标示牌的地方吸烟,违者按退社处理;对在除上述其他非指定地点吸烟者处罚300元。
2.凡允许吸烟的地方,要经领导批准,并有吸烟点标志。
A.按公司指定时间吸烟
10:00~10:10 12:00~13:20
15:00~15:10 17:00~17:20
违者罚款200元。
B.吸完烟后,将烟头在沙土里熄灭,然后再放入烟坛。违者罚款100元。
C.除了烟蒂外,其他垃圾禁止放入烟坛内,如塑料袋、纸张(具有火灾隐患)等。违者罚款100元。
D. 固定点吸烟必须设有烟缸,做到三不落地(即:烟头、烟灰、火柴棍不落地),设有消防器材和专人管理。
3.协力社人员进入公司后也应自觉遵守吸烟管理规定,在“严禁烟火”地区吸烟的令其本人离开我公司,不得再来我公司执行业务,并由公司对应管理部门担任教育职责,对相关协力公司发出警告,依据情节可确定禁止协力社进入公司一个月的处罚。
4.严禁在运输车辆上吸烟,对公司社员违章者劝其退社;对于协力社员违章者令其离厂,并追加对协力公司的处罚,视情节严重分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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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化学危险品存放和使用的暂行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3号
1. 所有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均应有相应的MSDS。MSDS应至少包括该化学危险品的中文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泄漏紧急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
2. 化学危险品要专库存放,按性质分类,并有中文标识,不得超存和混存;储存部门应建立《化学危险品台帐》。
3. 使用化学危险品应填写《化学危险品使用登记表》。
4. 对易挥发的易燃化学液体容器不得敞口,不准使用产生静电的容器,不准使用产生带火花的容器,进入化学危险品库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5. 化学危险品根据需要可应采取一日三检(早、中、晚)三定(定期检测、定时通风、定时测温) ;失效的化学危险品,检查或清库时一经发现应填写《失效化学危险品一览表》,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6. 对受高温、日晒、受潮、遇水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采取加水、喷水、加双层屋顶、隔热门、夜间通风等防潮降温措施。
7.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熟悉各种危险物品的性能和管理方法,掌握灭火常识,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工作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8. 对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地点动用明火的,一定要征得公司安技科的同意方可进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不办理手续,擅自动火的,将处以500元罚款。
9. 当化学危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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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有关易燃物品存放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4号
为确保安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现对各部门的易燃物品(包装物)存放作出如下规定:
1. 各工厂包装材料库物品摆放要求整齐合理,禁止乱堆乱放,堵塞消防通道。
2. 各工厂包装材料库物品摆放要远离配电柜、消防栓、灭火器,要保持3米以上距离。
3. 各生产车间严禁随处摆放包装材料,如生产需要摆放物品1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5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2米,而且要远离配电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相应的灭火措施要齐全。
4. 包装物存放库使用灯具应采用防爆阻燃型,在灯具下侧禁放各类包装物,确实无法避开的,堆放高度与灯具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对相关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劝其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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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5号
为加强工厂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其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水枪、防火报警装置、应急灯、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器材(各种灭火器具及消防专用装备等)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专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二、要加强并不断完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各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各部门安全担当负责维护管理;大办公室由安技科负责。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设施、器材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补充、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
四、灭火器应放置于通风、阴凉、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
六、对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安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行为影响灭火而造成灾害的,要追究部门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部安技科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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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临时电源线路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6号
为杜绝私搭乱接临时电源线路的现象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作出如下规定:
1. 因工作需要接临时电源线路的部门和协力单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各部门生技科确定接线电源位置,经主管部长签字报公司安技科、动力科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
2. 接线操作人员必须是正式电工,并穿绝缘鞋。
3. 临时线接线应可靠,应根据使用电器容量合理选择供电开关,临时线的线型、线路亦应符合要求,禁止超负荷使用。
4. 临时接线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各类运输工具的辗压、扯刮,造成掉线、破皮、漏电等现象发生。
5. 完工后必须切断电源否则不准离开现场。
6. 接临时线不办理手续的将限令拆除并处以500元罚款并上报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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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对于危险气体管道改造、施工的有关规定(04.2.4修订)
(安)007号
1. 公司内危险气体管道的改造,相关部门在施工前必须持申请禀议报建设部安技科科长、工务部动力科科长会签,并报季总审批。动力科派专业人员至现场检查确认条件具备时,方可允许实施。
2. 公司内目前的危险气体管道主要是LPG、O2、H2、以及AR+H2混合气体的管道。
3. 施工或整改完毕,相关部门在自检的基础上,由动力科担当和安技科担当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在完工报告单上签字。
4. 禀议中无动力科科长和安技科科长签字,财务不予支付预付款;完工报告上无动力科科长和安技科科长签字,财务不予以工程结算。
5. 凡不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切改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将处以1000元罚款,对相应安排施工的公司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将罚款500元。如造成事故的,将进一步追加处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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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消防隐患通知书下达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08号
1. 消防隐患通知书由公司建设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向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并下发各部门的安全环境科限期整改,接受部门收到后应签字确定收启。
2. 各相关部门接到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改善,无法短期解决的应做出计划安排,并在此期间强化防范补救措施。
3. 各相关部门应将改善处理结果在“通知书”上填写,并上报给建设部安技科备查。
4. 该“消防隐患”通知书将作为公司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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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04.2.4修订) (安)009号
1. 为了规范工伤申报程序,特对各工厂安全担当、考勤人员通信如下:
A.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技科,(晚上发生工伤,第二日早8点以前报告)由安技科开据统一的《工伤休假通知单》,报人事部,方承认受伤者开始工伤休假。
B.受伤人员伤愈后开始上班,必须在当日内亲自来安技科报到,办理相关复工手续,开据统一的《工伤休假终止通知单》,报人事部,方承认受伤者工伤休假停止,恢复正常的考勤计算。
2. 对于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的工厂安技科或安全担当在10小时内对火灾经过、火灾原因分析、损失、根本问题点、事后管理、现场情况整理成册上报公司建设部安技科,并由建设部调查确认上报给总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安技科在得到事故发生部门的口头或文字报告后,立即派人介入对事故的调查,并在24小时内先以简信方式紧急报告经营支援担当总经理和公司法人长,在对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分析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意见后,再做出正式报告呈交经营支援担当总经理和公司法人长,作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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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夜班检查管理制度(04.2.4修订) (安)010号
随着各工厂生产产量加大,夜班人员越来越多,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良好的安全环境,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夜班管理
1.加强夜班的管理力度。凡安排夜班生产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上的部门,必须配备一名科长以上职位的领导值班,全面负责本部门夜班防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做好值班巡查记录。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现场巡查次数不少于三次(每班)。
3.对本部门重点防火区域、工伤易发部位,要加强巡查次数。发现违章行为,要严格按规定处罚,大胆管理,不讲情面。
4.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慌乱,指挥员工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妥善处理。同时要保护现场,需要报告的马上通知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5.公司安技科有权不定期对各部门夜班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6.夜班巡查记录表由各部门根据现况自行制定。
二.处罚
为使夜班检查规范化,特制定相应处罚规定。
1.凡不按规定安排领导值班的部门,处罚相关人员500元。并上报公司总裁。
安排领导值班未到岗或擅自脱岗的罚三个月个人工资奖金部分,第二次扣六个月的个人奖金。
2.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的,处罚200元。
3.夜班巡查记录填写不全的,对当时值班者处罚100元。
4.夜班检查时,发现违反有关防火规定的行为,(如不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吸烟者)要重罚,第一次300元,第二次扣发三个月个人工资奖金部分,临时工按退社处理。
5.夜班检查时,发现一个部门内违纪人数5人次以上,要追究相关监督者、管理者的教育责任进行连带处罚,对监督者处罚100元,管理者处罚200元。
6.以上各项规定,一经公司法人长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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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04.2.4修订) (安)011号
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在公司内使用机动车辆的各有关协力单位:
为了加强公司内的安全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物流,满足生产,特此重申公司有关规定:
一、 交通班车类(包括协力公司机动车辆):
1.作为员工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协力公司班车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规范行驶,确保员工上下班的安全。
2.员工的上、下班公司已备交通班车和其他代步工具,员工可充分利用此条件,避免驾驶私人车辆上下班和外出办公。
3.班车进入厂区必须按公司要求,在指定地点停车接送员工,违者罚款100元。
4.班车在公司内行驶,时速确保≤20km每小时,以确保员工的安全,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辞退;
5.协力公司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违者罚款100元;
6.协力公司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时速确保≤20km每小时,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辞退;
7.驾驶室内按规定坐人,违者罚款100元
8.协力公司司机要认真管理好自己的车辆,不能给其他人(特别是LG员工)驾驶,违者罚款500元,LG员工罚款200元。
二 、厂内叉车、电瓶车类:
1. 厂内叉车、电瓶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随时接受有关管理人员的 检查,对造成事故的无证驾驶者罚款200-500元,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2.厂内叉车、电瓶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机动车行车速度的规定,其中厂内为10km/h,车间内为5km/h,违反者处50—100元罚款;
3.厂内叉车,电瓶车违章带人的,对驾驶员处50元罚款。
4.根据劳动局规定,叉车、电瓶车必须专人专用,不经主管人批准擅自转借他人驾驶的,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事故,则由责任人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6.厂内叉车、电瓶车载货的高宽限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车辆的制动、喇叭、转向、灯光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对有缺陷叉车、电瓶车的驾驶者,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对驾驶者除没收驾驶证外罚款200元,强令检修,经查合格后归还驾驶证。
7.违章指挥、或指使他人无证驾驶,造成设备、设施及他人伤害的,将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及损失并处罚肇事者100—200元罚款。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类
厂前区津围公路车速高、车流量大,马路弯道和树下能见度差,且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职工带来了极大的交通隐患,为了职工上下班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机动车要带齐相应的保护器具,避免受到伤害。
本规定的一级执行部门为建设部安技科,公司各担当别社员负责通知有关协力公司。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望有关单位和相关协力单位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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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4日
各工厂工程改建和新装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项目的管理规定(04.2.4修订) (安)012号
我公司建筑(厂房和公用设施)建成后均已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验收。其消防要求已符合消防在建筑工厂上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工厂都应严格遵守,不能私自对建筑本身进行任何改造。如生产需要改造,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建设部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合议,报批后在经营支援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改造项目及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消防法在建筑上的相关规定。
一、 凡不经过建设部合议和总经理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对负责改造项目
的科长处1000元的罚款,并上报总裁。造成后果的上报消防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是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置和选定的,未经建
设部和议和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改动,违者对相关人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负相关法律责任。
随着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产量迅速增加,各工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也在相应增加,为适应公司不断扩大的要求,保护企业财产的不受损失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各工厂在安装设备或对设备进行改造、维修时,要确保符合消防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设备包装物的处理也要符合消防规范,在与乙方签定生产、安装合同时,要有所体现。
LG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由各工厂的环境安全科负责,新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后由各工厂安全技术人员对设备以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估验收,确保建筑、改造、维修材料是不燃烧材料且不具有消防、安全等隐患,然后上报建设部确认,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凡无安全评估报告及评估后不合格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不能使用,违规使用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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