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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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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进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资产拍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XX县区人民法院、XX县区国土资源局经充分协商,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达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时,原则上应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 二、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发出征询函,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属地镇(园区、街道)政 府同意。 三、人民法院在启动评估程序前,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科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应向法院提供备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政策性咨询意见。 四、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在委托评估时,告知评估机构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后,应当征求XX县区国土资源局意见。 五、人民法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须知中明确告知参加竞买的具体要求、限制范围、原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陈欠租金等情况。 六、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且买受人付清竞买款后,应当及时出具移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法院移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协助事项。 七、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拍卖原则上适用上述规定,具体内容应当根据XX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反馈意见进行操作。 八、本意见由XX县区国土资源局和XX县区人民法院共同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施行,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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