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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
时间:2007-0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3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
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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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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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细化标准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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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细化标准
第十一条
1、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
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2、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八百元罚款:
(1)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罚款:
(1)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2)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2)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7、危险爆炸性物品从业单位单位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对爆炸性物品从业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1、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罚款:
(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限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六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四千元罚款。
6、具有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7、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限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3年内二次违反的,处3万元罚款,3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相关解释:
(一)文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文件中“x年内”的计算方法。以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开始计算,至第“x”年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前一日止。
(三)文件中所称烟花爆竹计量单位“件”的计算方式为。整箱包装最大规格不超过60cmx60cmx60cm,单个整箱超过最大规格不足1倍的,按2件计算,超过1倍以上不足2倍的,按3件计算,以此推算。整箱包装最小规格不小于20cmx20cnx20cm。单个整箱包装小于最小规格超过二分之一的按一件计算,小于二分之一的,按二分之一件计算,小于四分之一的,按四分之一件计算,以此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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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XX市公安局维护运营:XX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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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对企业的工作要求
1、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2、制定一系列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3、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4、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5、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全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7、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8、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书白马镇2014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目标责任书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职责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单位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主管公安机关和镇综治办备案。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四)组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五)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文明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维护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权益。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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