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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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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6]373号【发布日期】 2006-07-15【生效日期】 2006-07-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部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373号) 2005年以来,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以下简称《方案》),按期建成了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建立顺畅、便捷、低成本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实现省际互通,对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 二、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建设,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的主通道,在运输能力、通行速度和安全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为提高“绿色通道”网络的运行效率,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在确保“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与“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线路平行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纳入网络。线路的具体走向见附件。 三、加强维护管理,保证网络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现有通道网络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加强通道网络的交通管理,特别是对施工、易堵路段,要加大疏导力度,方便车辆通行,减少交通延误。要通过完善“绿色通道”建设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把“绿色通道”建设成为路况良好、通行有序、安全高效、依法运输的安全路、文明路。对超限违法行为车辆和驾驶人,要将有关信息及时转递给有关部门,对于属于本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属于外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40日。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各地要把维护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作为“绿色通道”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五纵二横”绿色通道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安全。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恶劣天气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恶劣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天气、公路通行条件等情况。要按照雾天能见度和冰雪路面的实际通行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办法,提高恶劣天气下公路的疏堵保畅能力,确保“绿色通道”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严格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依法记分。要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绿色通道”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确保线路连续,消除政策差别,实现省际互通 各地要加强与相邻省份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省际间通道线路互通,不得出现断续现象。在通道沿线的省际交界和公路名称发生变化处以及沿线主要出入口或交叉口处,要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以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同时,要切实消除对过境车辆的政策差别。在国家规定的“五纵二横”全国绿色通道网络线路上,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坚持同等对待,享受同样的通行费政策优惠,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目前省内外政策差别尚未消除的省份,今年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实现省际互通。 六、严厉打击伪造和假冒“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行为 近年来,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现象十分严重,给绿色通道政策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方案》的要求,统一政策,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从未发放统一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各地目前制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要取消。凡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不以“绿色通道”通行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证明,必须凭装载货物或货单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指定车道通过收费站,同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凡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于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收缴。 七、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源头管理 广泛开展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或发放宣传单、设置公告牌等方式,加强对广大群众和驾驶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绿色通道”建设氛围。特别是要让驾驶人员知道,只有合法运输业户才能享受“绿色通道”的便利畅通和优良服务,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业户不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将受到严厉处罚。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管理。在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要主动与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批发市场建立联系,向承运单位和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同时,要加强路面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上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他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保证“绿色通道”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八、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公安、交通和纠风部门,要坚持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条件的省份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妨碍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畅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附件: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路线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单位】 商务部等15部委【发布文号】 商运发[2004]198号【发布日期】 2004-04-29【生效日期】 2004-04-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运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统计局、食药监(药监)厅(局)、粮食局: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铁道、交通、农业、卫生、海关、工商、质检、统计、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部门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财政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铁道、交通部门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农业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全国粮食应急预案》(另发)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二级:一级为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全国或跨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为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区)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内跨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以上直辖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省(自治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省、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按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按照《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发生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商务部确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地级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地商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级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商务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如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务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市场异常波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一)宣传部门及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政府负责人或商务部门负责人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权限组织动用中央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五)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 (六)按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七)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国家建立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建立相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二)公安、工商、质检、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三)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四)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稳定市场应急商品供应。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 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 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 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第四篇: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 通知 建城〔2006〕116号(2006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日常生活,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出租汽车市场不规范,行业管理薄弱,企业经营不规范,出租汽车司机负担较重,引发了部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切实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省长、市长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监察、纠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环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化解油价上涨的影响。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司机思想动态,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处置工作,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 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等费用,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1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坐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三、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不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 四、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城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彻底清理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伪造运营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二是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三是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四是健全打击“黑车”的执法队伍,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五、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对于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依法调整运价和计价结构、收取燃油附加、减少收费、降低企业承包费等措施,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对于需要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的,要严格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履行相关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和消费者的意见。要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调整起步公里,调整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运价,收取燃油附加等措施,及时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收入造成的影响。针对调价措施尚未出台或运价调整后一段时间内司机收入减少等情况,各地要督促出租汽车公司采取降低企业承包费和管理费等方式,稳定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 六、适时采取临时性补贴措施 油价调整初期,在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等措施未到位前,由中央财政给予出租汽车司机适当临时性补贴。中央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拨付2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补贴的实施工作。要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方式和额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出租汽车司机给予适当临时性补贴,以稳定司机收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七、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列入2006年纠风工作重点,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对油价调整、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明确出租汽车公司在加强内部管理、减轻司机负担、维护行业稳定方面的责任;对出租汽车公司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或违法经营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并向各地通报。 第五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发布文号】 国统字〔2006〕235号【发布日期】 2006-11-29【生效日期】 2006-1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6〕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XX省、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样调查方法,根据抽样调查的科学测算和代表性检验,实行三层抽样,先在全国2279个退耕县中抽选500个核查样本县;再从500个样本县中再抽选3200个退耕样本村;最后从3200个退耕样本村中抽选32000户退耕样本户进行调查。调查方法是调查员入户访问调查,并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还林还草户的人口及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二是耕地面积及其构成;三是农户粮食生产、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四是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支活动情况;五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分林草种、分坡度级的造林情况。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联合制定核查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样调查方法以及各省(区、市)的样本县、样本村、样本户数量和核实调查表。《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另行下发。 (二)布置核查任务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核查任务,并就抽样方法和调查内容对省(区、市)进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对抽中县布置核查任务,并进行业务培训;退耕样本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和布置核查任务。 (三)样本抽选。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核查方案要求的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县数抽选出调查县(市);各调查县(市)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村数和样本户数抽选出调查村和调查户。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将样本抽选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调查县(市)必须将样本抽选过程和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核准。 (四)入户调查。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同时要认真查阅核对农户退耕台账,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造林面积必须实地丈量核查。要求调查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对有疑问的指标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调查表上报。数据录入一律在县级进行,完成后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后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省级XX县区级不进行汇总。 六、纪律要求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利国利民的重要战略举措,核查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研究退耕还林还草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统筹研究“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要有纪律要求,确保上报材料实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调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抽选样本,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联系和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及时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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