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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的几点思考
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我带领法制委的同志深入到三区人大,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探讨,同时我在督导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过程中,也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部分代表的意见,现结合人大实际,粗浅地谈谈自己对做好法制工作的看法。
一、充分认识人大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人大法制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都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人大法制工作,不同于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的法制工作,而实际上是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立法方面的工作,另设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而我市,由于人大没有地方立法权,因此市、区人大常委会虽然都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但其中一项主要工作职能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做好内务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说得更确切一点,是做好司法方面的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大重申并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提升了人大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加重了人大的责任,这就要求人大工作与时俱进,要求人大法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就难以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也有负于人民的重托。司法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寄予厚望。在整个人大工作中,司法监督工作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近年来,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向人大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反映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占有一定比重,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错位、缺位、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要求人大加强司法监督的呼声比较强烈。在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搞好人大法制工作,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和人员的监督,对于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坚持执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好人大法制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做好新时期人大法制工作十分重要。结合我到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以来分管法制委工作的实际,谈三点认识。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人大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监督抓大事,法律监督抓典型。不能事无巨细,越俎代庖。只有选准和抓住重点,才能确保工作实效。监督需要采用一定的形式,但更应注重监督的效果。要讲求监督实效,力争最佳效益。要增强宗旨意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特别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使人大法制工作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人大法制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合拍,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法工委年度工作计划要调查研究,对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初审要调查研究,开展执法检查要调查研究,进行司法案件监督更要认真调查研究。一句话,深入司法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是我们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工委的同志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我们才能了解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司法,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满意,对社会治安形势有什么意见和建议,从而为常委会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当好参谋、提供服务。
(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是为了保证“一府两院”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所以,从总体上讲,人大和“一府两院”的目的是一致的。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活动中违法和有悖公正司法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监督程序督促其纠正。这不是“找茬”,也不是谁和谁,而是法律的规定,是人大职责所在。另一方面,又要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做到对司法机关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鉴于各方面的原因,为了使人大的监督卓有成效,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与在“一府两院”工作的同志要多交流,多沟通,尽力使对某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的认识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一致。对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失误和不足,要多从历史背景、执法环境综合考虑,多体谅司法机关的难处,多同他们探讨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改进的措施,而不要高高在上,横加指责。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合法的、正确的执法活动,要予以肯定。要在职权范围内,尽力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客观困难,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中,对司法机关正确的执法行为和公正的裁判,要坚决予以支持,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撑腰,以抵御干扰因素的影响,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是职责,人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样义不容辞。
三、法制工作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市人大法制工作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员少。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只有三人,三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只有一人。人大法制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而工作人员不够,许多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二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人才。要改变这一状况,固然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编制,逐步调入法律工作者或司法一线的业务骨干,但这在短时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加强现有人员的自身建设,提高业务工作素质。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这一要求,适用于在人大工作的全体同志,适合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适用于法工委工作的全体同志。三是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虽然从总体上讲,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这无疑是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内在动力。但现实中,当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特别是对涉法信访案件启动监督程序时,矛盾的焦点也就集聚到了人大。有的认为人大只能对司法机关进行原则监督,对具体案件的介入影响了司法独立,是一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有的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整个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实施监督的依据不足、必要性不大;还有的认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是外行监督内行,是多管闲事。个别司法机关的同志持消极态度,有的同志思想上甚至有抵触情绪。四是有些视察检查流于形式。地方人大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是法定程序。但安排的时间比较短,程序格式化。一般讲是先发通知,由有关单位准备,然后组织代表按预定的方案进行,在形式上虽然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并不好。对司法机关的视察检查也是如此,由于受到时间、专业和方式的限制,视察、检查组一般不可能深入到司法机关了解具体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工作情况。大都是走走、看看、听听,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对司法机关只能形成一个简单的印象,即便是听到一些议论和反映,尤其是执法中的违法问题,由于没有时间调查核实,只能蜻蜓点水,无法深入,难以把问题和原因弄清楚。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大都浮在面上,写在纸上,很难得到落实。五是监督方式滞后且刚性不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对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报告、组织视察检查等形式,这些形式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设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此有些监督方式特别是一些带有刚性的方式不适合司法监督工作特点,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这一方式进行监督,但是如果将这一方式运用于司法监督,由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组,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交由司法机关执行,显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如询问、质询这种具有刚性的监督形式也不适合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过去有些地方人大代表联名要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质询,从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实际执行有问题,司法机关大都以案件涉及审判机密等理由来回避。再如错案追究,一个案件从最终判决生效到执行要经过很多的程序和环节,如何划清办理案件的责任或责任大小则是一个难题,除了很明显的执法违法、弄虚作假、为钱办案和枉法裁判外,错案追究是很难落实的。还如罢免撤职,这是针对特定对象设置的,其中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评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离开了具体案件办理情况,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标准了,但通过案件评判对司法机关启动罢免撤职案又很困难。因此,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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