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变更已准入企业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XX市财政局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XX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XX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市财政局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配合市经信委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信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安排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一)新型工业化项目。支持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工业投资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产业研发项目。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优先支持列入《XX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XX市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三)创意产业项目。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创意产业研发和生产项目,以及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四)工艺美术项目。支持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以及工艺美术行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支持计算机、集成电路、通信、物联网、led及光伏、信息家电、新型电子材料与元器件产业等重大专项建设。
(六)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项目。支持软件产品及应用、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互联网产业及信息服务业、软件园区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等项目建设。
(七)信息化项目。支持社会信息化、“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及物联网应用、区县信息化、信息安全、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八)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及发展,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重大专题活动、规划编制、人才教育培训、招商引资、专项检查等经费支出。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资金支持数额较大的项目原则应以贷款贴息为主。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年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申报方式:
(一)区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分别向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其他市级单位、无省级机构的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XX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第九条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企业集团的申报资格。
上述申报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并按属地化原则每月及时将投资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单项验收。在单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按照《XX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渝经信投资〔2010〕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作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8〕657号)、《XX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渝信局〔2006〕182号)、《XX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信局〔2007〕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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