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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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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文]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整改工作小结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工作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省局印发的《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察〔2009〕7号)、市政府纠风办《XX市2009—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攀纠办〔2009〕12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评议方案 为加强对评议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组长:组长:张爱民,副组长:粟毅、向四海、李继彬,成员:张帆、黄庆全、赵敏、张桂武、蒋天伟、陈华林、孙有强、曹荣光、魏海、宋顺康、王克林、马渔茂、欧庆华、任继珍、刘义春。聘请评议代表,并发放聘书,明确了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步骤,并要求相关科室和人员要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以评议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解决本局存在问题的有效办法,要着眼于执法评议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着眼于建章立制,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真正把机关建设成为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作风严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机关。 二、宣传动员 召开动员大会,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省局印发的《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察〔2009〕7号)、市政府纠风办《XX市2009—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攀纠办〔2009〕12号)文,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 三、开展评查 本局认真对照评议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外评工作,按“边查边评边改”的原则,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扎实做好自查外评阶段的各项工作。 1.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自查外评环境。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政风行风评议自查外评阶段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性,增强了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外评工作的认识。同时,重点开展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警示等教育,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良好氛围。 2.畅通信访渠道,广泛征求意见。为广泛征求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社区、服务对象对本局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意见建议,本局在报上、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了意见箱,为评议工作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分析查找问题 开展自查外评是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环节,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我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自查外评阶段的工作落到实处。 明确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外评。认真对照本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分工到人,把责任明确到位,认真开展自查外评工作。聘请评议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员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收集对本局政风行风工作意见和建议。重点做到“五查五看”: 一是履职,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或依法行政及落实政策措施的情况。 二是服务,端正服务态度,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以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提升服务质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情况。 三是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纪律散漫等不正之风。 四是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推进政务公开、拓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层次、增加公开内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情况。 五是廉政,加强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从业教育,树立机关和党员干部(职工)清正廉洁良好形象的情况。找准存在的问题,为整改阶段打下基础。收集意见6条,建议9条,对本局政风行风工作的总体评价比较满意。 五、整改措施 针对问题,抓好整改。召开党组扩大会,在会上通报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外评的结果,党组成员、总支书记(主要负责人)张爱民就本局在政风行风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是会后每位党组成员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剖析,找原因、查苗头,边查边纠边改,纠建并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和强化内部管理。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为民务实的思想。 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办事。 四是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加强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解决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问题。 五是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六是抓好食品药品的监管,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七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稽查人员《廉政十条》等规定。 六、落实情况 按照市纪委纠风室反馈的意见和今年3月完成的自查外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局结合单位实际,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冕的原则,认真地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我局能够深刻理解认识邓小平理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确履行职能,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题实践活动做支撑,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一)转变作风方面。能够不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解和业务理论学习,在工作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为机关工作人员切实服务意识,始终把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药监卫士新形象作为全局每个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热情为民服务,积极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干部群众的满意程度为标准,努力实现全市公众饮食用药的安全这一工作目标。 (二)办事效率方面。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中,即办件做到了即时办结,承诺件平均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提速31.82%,实际提速率一年来达到81.96%,办事群众对服务评价的满意度为100%。 (三)服务质量方面。能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工作中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执法、以权代法和以罚代管等问题,更不存在越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四)执法水平方面。能够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现象。 通过评议,我们也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抓学习还不够,在思想上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还应该继续加强,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人员的要求。二是在加强办事效率上力度还不够,三是对执法结果,执法行为人的检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民主评议员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不够。以上问题,我局将在下步工作中,针对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争取在短期内有新的起色。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及药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储运机构,应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过程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应规范零售药品管理,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对被委托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并将其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包括配送中心及所属药品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在确保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前提下,执业药师可集中注册在总部,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各连锁门店之间进行协调使用。 在配备符合远程处方审核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通过网络指导连锁门店进行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 第六条配送中心(仓库)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库房(经营特殊低温要求、需冷藏、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车等设备设施)、仓储管理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并确保全流程药品质量与安全。 配送中心(仓库)不得对非本连锁企业所属门店进行药品配送。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XX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其营业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配备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并在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做好记录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可调剂药品,但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第八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按要求上传至XX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药品批发企业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药品批发企业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与连锁企业签订包含质量保证等内容的委托配送协议;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 四、药品配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由委托、被委托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许可仓库地址变更后,其药品配送业务全部委托被委托方进行配送,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功能,连锁企业不得另行开展药品配送业务。 第十条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等严重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间,其各连锁门店可将库存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如受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继续受委托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立即对所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第十三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应符合《XX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必须携自申请日前许可核准的实行统一商号管理的所有药品零售门店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意筹建的,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同意筹建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变更、补发、注销工作,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委托储存配送执行和变动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十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原有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国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1.具有10家以上直营药品零售门店。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6.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8.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10.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11.配送中心(仓库)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1)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2)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3)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4)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12.配送中心(仓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1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14.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冷库体积不小于20立方米;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15.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16.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实现药品可追溯,并可实现按要求上传至XX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18.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4)质量信息的管理; (5)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6)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7)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0)药品退货的管理;(11)药品召回的管理;(12)质量查询的管理; (13)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5)门店访问的管理; (16)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7)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8)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19)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20)记录和凭证的管理;(21)计算机系统的管理;(22)药品追溯的规定。 19.企业应统一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验收管理;(3)药品陈列管理;(4)药品销售管理; (5)处方药销售管理; (6)药品拆零管理; (7)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8)记录和凭证管理; (9)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10)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2)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3)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4)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15)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6)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8)计算机系统管理; (19)药品追溯的规定; (20)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20.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 (1)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3)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门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4)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2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配送记录; (6)药品质量事故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8)药品配送退回记录;(9)购进退出记录; (10)储运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等。 22.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门店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三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挂牌成立,其前身为大理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宾川分局,始建于2001年12月。2010年9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为﹡﹡人民政府下属正科级单位,于2010年11月12日正式接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4名,并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成立XX县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正在筹建中)。近年来,我局工作紧紧围绕“抓监管、保安全、促发展”的主线,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市场整治、综合监管、基层基础、依法行政、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药品质量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2002年至今,共审查药品、医疗器械供货企业234家,审查销售代表259人次,查出私刻行政机关公章个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2起,非法医药代表25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从源头上杜绝了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我县市场。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推行gsp认证和管理,全县药械经营企业100%推行动态监管模式,全面实行了信用等级评定。累计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342起,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实施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建成100%覆盖到村一级的药品供应网。截止2011年9月,全县共有药品经营企业(店)118家。督促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83个,开创了全州乃至全省“规范药房”先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稳 步推进。2010年11月,接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以来,共出动执法车辆548辆次,执法人员1767人次,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199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20户、化妆品店158户,提出整改意见6903条,立案查处18起,接待来访来电咨询1747人次,签订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承诺书及安全目标责任书356份,提出监督检查意见658条。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42场,涉及就餐人数18600多人,提出整改意见486条,确保了全县未发生一起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成功组织了全县餐饮史上培训规模最大,参训人员最多,培训效果最佳,群众反映最好的包括学校食堂在内的3期餐饮服务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班,参训率达8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消费者,个个不是局外人”的消费监督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客服困难,扎实工作为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篇: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须知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六号) 二、申请条件 已取得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筹建批复 三、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 3、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的窗口提交申请和上述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窗口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核查材料; 4、现场检查; 5、作出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2、承诺时限:2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价费字(92)314号 2、收费标准:1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49449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电话:(028)8669577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69273986649604 网址:省政府服务中心: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篇: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食药监[2009]58号 文件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考评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XX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XX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正式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现就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全市各类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的研究、情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在职人员。 全市各医院、诊所等卫生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考试级别与考试科目 考试设士级和师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分为西药和中药两个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中药)学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任职条件 (一)药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基本胜任本专业领域一般性技术工作; 3、药学专业(包括药学相关专业,如临床医学、护理学、 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学等,下同)大、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二)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技术问题; 3、药学专业中专毕业的,担任药士职务5年以上;药学专业大专毕业的,担任药士职务2年以上;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取得药学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 四、考评程序 (一)个人报考 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预审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凡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考试 经资格预审通过者,可以参加所申报级别的专业考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合格人员由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四)报送评审材料 考试合格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有关评审材料,参加相应级别的任职资格评审。 (五)评委会评审 XX市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评议审核,提出是否符合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意见。 五、组织管理 XX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考试和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和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相关规定 (一)不予申报的对象: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二)为保证考评结合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要求申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对伪造学历、资历,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报伪造者的单位和姓名; 2、取消当事人二年内的申报资格; 3、单位或审核人员帮助伪造或审核不严的,将视情况通报或追究有关单位和审核人的责任。 (三)全日制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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