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
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XX市政府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进度要求,尽快完成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收尾工作,确保重组后矿井正常的生产和建设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利益不减少”、“四个满意”、“以煤补农”等政策精神,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市乡村集体在重组后煤矿的投资收益,按照乡村集体既得利益不降低的原则,由兼并主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村集体在被兼并重组煤矿中原收益水平,结合具体实际协商确定,并按固定利益进行分配。对乡村集体的新农村建设扶持项目或资金,严格按《XX县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乡村集体收益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三条对未完成产权界定的乡村集体煤矿,在确保乡村集体在重组后煤矿中的既得利益前提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原煤矿的投资人和乡村集体,根据原煤矿资产投资的实际情
况,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分割资产份额。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产权界定和资产分割的结果,对乡村集体分割的资产份额,须投资到重组后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分配固定收益。
第五条兼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设置,在确保兼并重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由兼并重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乡村集体的投资收益和新农村建设扶持项目和资金,原则上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各兼并主体或重组后新公司应按季度足额进行支付。
第七条对兼并重组中存在的争议、分歧及需善后处理的相关事项,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区分情况、具体对待”的精神,本着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优先服务于煤矿建设和生产的原则。由兼并主体和被兼并重组煤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商处理,双方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签署会议纪要或出具承诺书等多种形式,灵活予以解决。经兼并重组主体授权,也可以由兼并重组后的新公司承担解决。
第八条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主体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务于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逾期完不成的,由各兼并主体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市兼并重组领导组书面汇报。市纪检
监察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拖延兼并重组整合进度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税款,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服务意见的通知》及其它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协助、配合兼并重组后新公司解决好审批办证、矛盾协调及土地使用等问题,努力为其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市兼并重组领导组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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