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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XX年修订)
第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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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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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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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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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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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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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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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总结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二法二规”,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人员技术素质和检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监测覆盖面不断扩大,农产品监测监管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综合抽检合格率保持在xx%以上,xxxx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检测质量事故。
一、二x一二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回顾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成效显著
x、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有序开展。年初制订了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完成蔬菜产品例行监测x次,水果产品例行监测x次,畜产品例行监测x次,共抽检xx个蔬菜、xx个水果生产基地及x个批发市场、xx个规模猪场的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xxx份,生猪尿样xxx份的定量检测工作。蔬菜样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为xx.x%;生猪“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抽检合格率为xxx%。监测监管工作保障了蔬菜、水果、食用菌的质量安全。
x、定点屠宰生猪宰前“瘦肉精”残留批批抽检制度有效落实。全年预计完成定点屠宰加工厂、规模生猪养殖场生猪尿样检测x.x万例,代表待宰生猪xx万头。“瘦肉精”残留抽检合格率为xx.x%。共检出x批次x例生猪尿样x例牛尿样呈瘦肉精阳性,xx头瘦肉精残留超标生猪和x头牛被禁止屠宰,并且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有效防止了不合格生畜产品流入市场,生猪产品批批抽检工作保障了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x、基地蔬菜产品农药残留定期抽检制度全面实施。预计全年完成全市xxx个次主要蔬菜基地xx多个品种蔬菜样品检测xxxx批次,抽检合格率为xx.x%左右。帮助指导xx绿之源、xx绿叶、xx中田等农业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x、批发市场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定期监控。对全市x个县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月进行x次抽检,预计全年完成批发市场待交易蔬菜产品样品检测xxx批次,抽检合格率为xx.x%,指导x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点做好日常自检,自检蔬菜、水果、水发类产品共x.x万批次,抽检合格率为xx.x%。
x、协助完成省级以上农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省级以上农产品例行监测,已完成了x次,蔬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xx.x%,畜产品“瘦肉精”、莱克的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等兽药抽检合格率xxx%,综合抽检合格率xx.x%
x、扎实完成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监测任务。今年在农业局统一部署下扎扎实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制订并落实瘦肉精、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监测计划,承担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监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对重点基地企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进行了监测监管,特别是在x月—xx月的百日行动中完成了蔬菜、葡萄、草莓等水果、茶叶重点产品的专项监测,每月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信息,为百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x、重点时段、节假日监测加强监测。全年国定节假日、双休日坚守岗位,严把监测关,保障节日农产品安全。
x、及时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全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简报xx期,例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x期,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报告x期。及时向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相关领导、局领导、局相关科站报告检测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农畜产品监测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x、落实制度,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检测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本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行。认真做好从抽样到检测报告各个流程的工作,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期间核查、能力验证、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工作。连续x年顺利通过了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x月份接受并通过上级管理部门实验室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得到有效整改,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x、加强培训,技术能力不断提升。今年派出xx人次参加各类技术培训x期,内部持续开展新项目开发和技术练兵,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在今年x月份进行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比武中,获得单项优胜奖x人和团体x等奖。参加了x次农产品农药残留、x次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获得了满意的成绩。
x、注重服务,着力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和运行。协助科技处,完成市本级xx个乡镇、XX县区xx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室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操作技术指导和制度建设。大部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室已经运行,特别是XX县区今年初在xx个乡镇街道和x个企业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今年x月份开展启动运行,到xx月初已经完成了xxxx个批次样品的检测工作。预计全年全市乡镇检测点完成农产品农药残留在线快速检测样品x.x万个。
二、二x一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思路
工作目标
x、继续保持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水平。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生猪“瘦肉精”残留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xx%和xx%以上。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x、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生猪宰前“瘦肉精”残留批批抽检、基地、批发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定期抽检等各项监测工作。
x、保持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运行,不发生重大检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x、提升检测能力。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拓展新的检测领域和检测项目,确保通过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复评审和换证。
x、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室有效运行。结合“三位一体”基层农技队伍建设,指导市本级和XX县区、XX县区乡镇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建设、全面规范运行,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上一个台阶。
工作措施
x、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订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的落实。结合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现全员定岗、定责、定量和绩效工资管理。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x、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技术素质,培育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战斗力。加强对新进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继续派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内部持续开展技术练兵,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为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x、拓展工作领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市县区监测监管工作业务联系,形成市县联动,紧密合作的良好工作机制。
推进全市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全覆盖。结合“三位一体”基层农技队伍建设,市本级全部乡镇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建设,在完善市本级和XX县区的基础上,指导德清、XX县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建设和运行,努力实现全市。以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为目标,推进全市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全覆盖,在市农畜水产品检测中心建立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数据库平台,市县区动态监测示范点形成在线监测网络,实施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全程监测监管。
x、增强工作责任,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监管
切实做好定点屠宰生猪“瘦肉精”残留监测。落实生猪“瘦肉精”批批抽检制度,做到天天检、批批检、不漏检。严防“瘦肉精”超标生猪流入市场,保障居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全年完成x万例以上生猪尿样检测,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残留等瘦肉精类药物残留。
切实加强基地蔬菜产品农药残留动态监测监控。全年完成xxxx批次以上基地蔬菜产品农药残留动态监测任务。指导县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示范点。市检测中心提供监测示范点建设的技术服务,包括检测室的布置、仪器的选型、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等,管理和运行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平台。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对x个县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待交易农产品进行每月x次定期抽检,同时指导批发市场检测点做好日常自检工作,防止不合格蔬菜、水果产品进入市场。
x、争取项目经费,为管理和检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农产品检测经费,保障日常“瘦肉精”、农药残留监测经费;积极争取省农业厅专项经费,保障二x一三年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基地蔬菜产品农药残留动态监测监控所需;积极争取科技立项,为检测事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三、建议
x、将新建检测中心列入xxxx年的重点工作。争取市政府和土地、财政、城建等部门主持,尽早落实新建地址、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
x、加强市本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室检测工作的指导,制订并下达各乡镇检测室xxxx年检测任务指标,乡镇检测工作列入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内容。
二x一二年十月
第四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一)工作考核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推荐名单;
(二)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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