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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高新技术引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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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90(2001)年8月24日以内阁决定第44号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为鼓励外国人投资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制定本规定。
第二高新技术包括外国人投资企业向共和国领域内首次引进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产业技术、科学研究部门的技术以及由国家鼓励的部门的技术。
第三外国人投资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的有关工作由中央贸易指导机关统一掌握和指导。
第四本规定适用于引进高新技术的外国人投资企业。
第二章:高新技术的审查和登记
第五外国人投资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的检查和登记工作由中央科学技术行政指导机关主管。
第六外国人投资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应当接受高新技术有关审查。
此时,应当向中央科学技术行政指导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名称、企业形式、企业所在地,高新技术名称等内容,并附加技术经济效益资料等必要的文件。
第七高新技术审查申请书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二十天内审查。
第八高新技术的审查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高新技术的审查工作完毕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必须写明有关内容,并附加评定结果。
第十中央科学技术行政指导机关将外国人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评定为高新技术的,应当办理登记,向有关外国人投资企业签发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并将其情况通报中央贸易指导机关、中央财政机关和中央海关机关。
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必须载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引进的高新技术名称、登记日期、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优惠
第十一对领取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予以优惠。
第十二优惠只适用于引进高新技术的行业和指标。
第十三优惠期间自领取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以减税、免税等方法给予优惠。
第十五外国人投资企业领取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的,其企业所得税率为引进高新技术的行业和指标的决算利润的百分之十;经营引进高新技术的企业十年以上的,或者引进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行业和指标相应的年度决算利润超过外国人投资企业总决算利润的百分之七十的,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外国人投资企业信息产业技术、科学研究部门的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领取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的,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最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根据国家要求,在共和国境内销售引进高新技术而生产的商品的,免征销售商品相应的交易税和生产该商品所利用的进口物资的关税。
第十八引进高新技术而生产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水平,或者因没有销路而在共和国境内出售该商品的,第—年免征关税和交易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免征关税。
第十九由于优惠关税和交易税而积存的资金可以用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新技术开发和引进等项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领取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未按照登记证书注明的规定搞经营活动的,中央贸易指导机关应当向中央科学技术行政机关通知其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因引进高新技术而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和国的仲裁或者审判机构解决。
第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停止优惠待遇、吊销高新技术引进登记证书等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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