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入股管理办法
为了解决xxx经营资金问题,经共同投资人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事宜制定本办法,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以注册成立的xxx为主体,占总股份的51%。其他可以个人投资入股,每股 元。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xxx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合作社理事长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处置;
2.共同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合作社理事长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合作社理事长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合作社理事长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合作社理事长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合作社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在共同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共同投资人依法可以随时转让其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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