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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对策与措施建议[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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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民工维权对策与措施建议[定稿]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5月至6月,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科学院及**,**,**市政协,对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认识和观念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等原因,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工资拖欠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社保参保率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仍然突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劳动部门维权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措施未完全落实等等。 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从国情和省情出发,既要立足现阶段的实际、又要开拓创新,既要有长远总体思路、又要有近期实际措施,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现就促进我省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是贯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推进“三个转变”的高度,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研究农民进城务工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作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创造有利于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环境,建立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更新管理和服务观念,强化政策引导、组织领导和综合服务,营造尊重、善待、关心、帮助进城务工农民的良好氛围;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青年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自强”模范等方面,对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增强社会的认同感,进一步调动他们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行业组织的配合作用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靠法律法规和政权力量,建议各级政府一是加大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清理修改不适宜的政策文件,清除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加快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二是协调部门之间、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关系,建立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三是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务工农民的有序流动与组织化输出和输入等等。 非政府组织要着力发挥配合作用。一是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二是通过行业协会与工会协商协调劳资纠纷,调解矛盾。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必须按照市场机制逐步消除官办协会,积极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行业商会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加大《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活动,监察劳动执法和政策落实。加强对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技能培训、伤病残待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用工行为,积极推行企业用工诚信制度。依法坚决查处严惩侵害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责任人,对违法违规单位要在经济上给予严肃处理。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政策上予以支持。 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坑蒙拐骗的劳务中介机构要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取缔。 四、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正面导向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重点抓好《宪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最低工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工作,提高维权意识。在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活动中,不再刻意宣传**的劳动力便宜。加强对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先进单位和进城务工农民中的优秀个人、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典型的侵权事件进行曝光,促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解决问题。 五、将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完善农民进城务工的法制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研究和清理,及时废除带歧视性的各种规定,补充和完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款;对违宪、违法以及相互抵触的法律或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完善《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制定法律法规还不十分成熟的,可以先行制定政策和条例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就显得十分紧迫。 (二)、加强司法审判工作,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 在审理制度上,要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借鉴国外立法“小额诉讼制度”,探索建立速裁制度,简化“欠资纠纷”等涉及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案件的诉讼程序,方便务工农民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考虑务工农民的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执行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排除地方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的干扰,加强涉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案件的执行工作;要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司法保障机制,建议省高院制定和完善有关加强审理、执行涉及务工农民权益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从程序上和制度上加强对务工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及务工农民权益的纠纷。 (三)、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 人民法院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应当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用; 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方面,扩大法律援助务工农民的覆盖面,完善以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为主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补充,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相互联系配合的法律援助体系,保证进城务工农民能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全国31个城市参与的《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协议》,让异地务工者通过城际间协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积极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跟踪监督机制和结案回访制度; 在开展预防性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方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在劳务输出较为集中的地方向务工农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服务卡、务工人员维权卡、签订《务工人员法律服务协议书》等,提供法律咨询、培训和个案代理等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进城务工农民法律援助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加强对务工农民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将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应主动同劳动就业、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等机构联系,把劳动、社会保险、仲裁等法律知识列入务工农民职业培训的内容;利用春节和农忙务工农民返乡期间,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注重实际,立足长远,重点解决几个突出问题 (一)、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利用必要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突出重点,大力推进清欠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各地政府要带头还欠,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有关部门要对拖欠务工农民工资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清理,在积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的同时,进一步清理非建筑领域(机械加工、服装、餐饮等)拖欠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和法律惩罚。 探索建立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联动机制,加大劳动保障、计划发展、建设国土、房管、财政、银行等部门的综合监管力度;二是积极推广进城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度、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监督员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和欠薪预警制度等工作机制,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以防出现“欠薪”反弹现象。三是迅速建立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信用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完善建筑企业信用制度,将工资支付作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与从业资质审核、工程投标资格评定、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单位评优评先、银行资信考核等直接挂钩。四是严格用工制度,加大用工合同化的督察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杜绝无资质队伍分包劳务。 (二)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机制创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特别是新增劳动力的培训。要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投资职业培训教育,采取“内引外联、内外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多方投入的培训机制,多层次、全方位提升务工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同时,要将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政府的统一规划,给予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工会等社会团体在培训进城务工农民方面的作用。 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综合素质为主,开展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知识、社会公德和法制教育、职业操作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做到“五个结合”,即将素质性培训与专业性培训相结合,将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与普通型技能培训相结合,将引导性培训与技能性培训相结合,将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将输出地培训与输入地相结合,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强化规范管理。今年中央财政将出资完成对250万务工农民的培训任务,我省各地政府也应该加大培训投入。 要探索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的长期劳务转移培训合作机制,提高务工农民素质。输出地政府要着重发挥就业前培训工作的主导作用,建立基层乡(镇)、县(区)多级培训机制,充分利用输出地教育资源,广泛开展中学职业教育和组织化就业培训。输入地政府则着重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作岗位的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劳务输出(输入)基地”的方式,形成劳务培训、转移一体化机制。 (三).积极探索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制用人单位将进城务工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务工农民实际情况的保险制度,让务工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根据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工伤保险接转制度,确保进城民工生命健康权。 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仍有一个过程,但当务之急可以先建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部门应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强的特点,研究探索务工农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跨区域流动接续办法。 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生育保险制度,在农村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输入地政府必须承担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一是制订《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政府加大投入,在务工农民相对集中区域,统一规划建立公办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学校;三是积极引导和广泛吸纳民间资金投资或捐资兴办务工农民子弟学校,同时加强对以接收务工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将其纳入教育管理系统,在教学研究、质量考核、教师培训等方面加强督导。四是建立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和筹措保障机制,输入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管理。五是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方面的规定,取消借读费、建校费等不合理收费,禁止歧视、乱收费行为发生,让务工农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六是由于务工农民高度的流动性,与城市和农村均处于若即若离的关系,要重视由此导致的务工农民子女被城市边缘化问题,在教育上特别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促使他们能真正健康成长。 输出地政府一般是比较贫困的地方,一是建议国家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保证留守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教学条件和教育质量;二是地方要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和扩大输出地乡镇寄宿制小学和中学,以学校管理弥补“爷爷奶奶管理”的弊病,加强对留守子女的管理、监护和引导。 (五).创新制度,积极探索务工农民加入工会的方式,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在输入地,一是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发展工作,针对务工农民流动性大、跨区域广、季节性出工等新的群体特点,积极探索进城务工农民的入会方式、会籍管理、会员关系移转、会费收缴等新办法,组建诸如进城务工农民联合工会、企业工会、行业工会、社区工会等多种新型工会,以吸纳更多的进城务工农民加入工会。二是建立健全工会、企业家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三方组成的协调机构,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工会职能,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在输出地,积极探索务工农民加入工会的新的工会组建模式,进一步研究、完善输出地农民工会的组建方式、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与输入地工会的组织联系、会员关系接转、维权等工作,积极开拓创新务工农民参加工会的方式,提高务工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维权能力。 (六)、积极发挥各级政府驻省外办事机构的协调作用。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增加务工信息收集、就业指导、结业服务、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等职责功能。一是要了解和传递当地用工需求信息,发挥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务工就业的作用;二是联系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组织与用工单位协调解决工资、工伤纠纷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开展对被侵权和特困务工农民的司法和经济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各地驻外办事机构要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常设或聘请专业人员受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外出务工农民的投诉。 第二篇: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对策与建议 一、从机制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由原来的“救火式”解决改为提前预防。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集中年终讨薪。 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为农民工制作“农民工维权温馨提示牌”,并要求施工方将其悬挂在施工工地。“提示牌”可根据以下内容编写: 1、进入具备用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务工 1许多农民工朋友是由“包工头”带入工地的,一旦这些人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政府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农民工最好与劳务公司或工程的项目部签订合同,不要一味听信“包工头”的承诺介绍。 2、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拥有一纸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即使是不定期的做工,也最好按工作量签订合同。若单位不愿签订,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3、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为防止日后讨要工资没凭据,要注意保存劳动合同、上岗证、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记住,“包工头”没有工资发放权,因此与“包工头”报酬结算记录单必须经过劳务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确认,自己亲自到劳务公司或项目部领取,防止“包工头”携款潜逃。 4、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快速解决工资纠纷。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农民工朋友要及时的向当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如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应依法行事,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遇到工资拖欠时,不要采用过激行为和暴力手段,谨防 2意气用事。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谨防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事法律被追究责任。 三、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由于受机构编制和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我旗劳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偏少、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没有强制措施),影响了对欠薪案件的快速有效查处。应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配足配强监察机构人员,落实必要办案经费。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支付。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力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快接、快审、快结”。及时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四、是要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抓好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要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 3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通过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加大主动监察力度,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消灭在萌芽中。 1、推行使用工资表,监督工资发放情况 落实劳动法要求企业按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实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但根据建筑领域现状和我旗实际情况,“月薪制”可操作性不强。推行用工单位使用工资表,分别列出应发、实发、未发工资三部分,农民工和施工方(注:施工方应具有资质)要签字认可。劳资双方签字后的工资表可以作为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资表经签字认可后,一旦发生工资拖欠,也只是简单的工资支付问题,工资表可以给劳动监察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有力依据,劳动监察在核实完工资拖欠后可立即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避免了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劳资纠纷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 2、打击非法转分包 多年来,建筑企业存的转分包现象,是造成工资拖欠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监察大队无法“从速”处理拖欠案件的主要原因。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每一个环 4节都要牟取利润,有些单位就把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拖欠民工的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手段。由于工程的层层转分包,致使出现劳动纠纷时互相推卸责任,使本来简单的工资拖欠又转变为劳资纠纷。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难以及时足额支付。5 第三篇: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1、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你及时向企业劳动管理员劳资管理员反应情况,由其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特别提醒。 为了有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应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据等。 项目劳动监督员;电话;项目劳资管理员:电话:建设单位工监督员:电话:劳动监察机构;电话: 第四篇:农民工如何维权农民工如何维权 近年来XX市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XX市司法局与全国四十多个大中城市司法局签订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议,并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无论是我市赴外地务工的农民兄弟还是外地来我市务工的农民兄弟,我们都将一如既往、竭尽所能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做到应援尽援。 一、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只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常见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9.不签书面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等。 三、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属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范围、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和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3.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4.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果在法律援助期间需要到外地打工的,可以委托亲友代办力理,同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委托手续。 5.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国家采取哪些揩施解决农民工请不起律师的向题。《国务院关回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将完善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及民间调解活动。 五、农名工该如何维权。 1、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前往工作地点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调解或劳动监察; 2、对于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动保护设施的应当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举报; 3、对于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应当首先明确是否为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应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程序,并根据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应在医疗期结束后向法医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单位索赔。 第五篇:农民工工资维权农民工工资维权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十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着力变“事后维权”为“事先预防”, 2013年3月14日,寻全高速项目c5标某劳务队伍负责人因拖欠民工工资,经项目办和高驻办督促付清全部民工工资后清退出场。这是公司加强劳务队伍及民工工资管理,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利益,从源头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缩影。 赣州高速公司在建省市重点项目多,各项目工地上现共有民工6400多人,劳务队伍庞大且良莠不齐,如管理不善,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民工队伍维稳难题,公司创新劳务队伍管理,督促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了民工队伍的稳定。 一是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公司及各项目办均设有劳务队伍管理机构,将劳务队伍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日常的检查考核之中,要求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民工管理人员,劳务工作实现专人专管。 二是强化劳务队伍管理。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制订了《劳务队伍引进及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劳务队伍进场资质的审查,要求劳务队伍具备用工资质或与劳务公司合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初审,高驻办核实,项目办备案;对劳务队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经理部对进场的劳务队伍进行登记,建立所用劳务队伍名称,资质,合作时长,用员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等电子数据库,并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结合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定。对合作多年、信用良好、表现突出的队伍,评定为“优良”;对初次合作,且表现不佳的队伍,评定为“较差”。对评定为“合格”以上的队伍,实行常态管理;对评定为“较差”的队伍,重点盯防,强化管理,加强日常管控、防范,杜绝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劳务队伍不稳定的事件发生。三是建册办卡,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公司总结多年的劳务队伍管理经验,实行民工工资代扣代付制度。要求各劳务队伍建立民工花名册,项目经理部统一为每名民工办理工资发放银行卡,每月根据劳务队伍提交的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工资打到民工银行卡内,最大限度地保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近年来,公司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监管到位,保障了广大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各项目民工队伍的和谐稳定。据统计,2012年,公司开展劳务队伍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检查4次,发出整改通知单7份,提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6起。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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