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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的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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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调解书的生效 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生效 调解协议是记载当事人之间就调解事项所达成之合意的合同,而法院制作调解书则是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节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拒绝签收,而使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也有特例,如在简易程序中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则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由法院另行制作。 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由法庭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之所以规定调解书(或协议)不当庭生效,主要是考虑到双方诉讼解决的争议通常关系复杂、矛盾较多,仅靠法官在短时间内调解形成的协议,未必能够真正解决双方的问题。如果规定其当庭生效,仓促结案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因此,规定签收后生效,给当事人留出重新考虑协议合理性的时间,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化解双方的争议。 此外,审判人员的行为以及庭审的环境氛围也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使当事人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调解,会影响当事人的心态,甚至可能破坏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诸如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都不宜当场生效,应当留给当事人重新考虑的时间,以签收为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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