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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协会监管的几点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多管理服务职能,逐步由行业协会替代。这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精简了政府机构。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行业协会的发展仍处在探索阶段,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的行业协会因是政府派生而来,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俨然成了“第二政府”;有的行业协会偏离职能定位,重收费轻服务,企业苦不堪言;有的行业协会甚至成了个别政府部门的“小金库”,双向进行着利益输送。这些,严重背离了行业协会的自主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因此,当前必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一、突出行业协会的非政府性。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完全的民间化管理,真正与政府机关脱钩,成为名符其实的中介组织,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政府可以牵头指导成立行业协会,但不能越俎代庖,也不应身在其中,干涉协会的运行。除法律规定外,企业加入协会应当完全自愿,不得强迫企业入会;也不得把企业是否入会作为经营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为企业设定“第二规则”。
二、尊重行业协会的自主性。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则,必须由协会自主制定;行业协会领导机构,必须由协会会员自主推1
选产生;行业协会的日常运作,必须由协会自主负责。非因法律法规或极其特别的原因,应当严禁政府官员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也不宜硬性指派退休官员在协会担任要职,防止变相给企业施加不良压力。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收费。当前,行业协会乱收费、要赞助问题,已广受诟病。政府应当对行业协会的收费进行严格规范。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可面向社会或行业发布收费指导性意见,增强协会收费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坚决管住伸向企业乱要钱的手。协会会费应当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体现协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协会开支情况应当向会员公示,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协会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使协会的开支受到应有监督。要坚决杜绝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挪用、侵占行业协会会费的行为,对违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清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的设立担负起监管责任,对非法律规定设立的行业协会要进行清理整顿,尤其要严肃查处一些未经合法登记的协会;对依法设立行业协会要精简组织构架,严格控制驻会人员数量;设立新的行业协会时,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对确无必要的行业协会,要在清理后予以取缔。
五、对行业协会管理进行立法。在对行业协会监管方面,
作为法治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行业协会现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组织群体,建议国家对行业协会(包括其他中介机构)的管理进行立法。在国家出台法律法规前,地方政府应当先行出台一个政府规章,对行业协会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使之有法可循,违法必究,把行业协会建设成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生力军。
第二篇: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意见义组15号(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镇(街道)党委,市机关各单位党委: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协会中贯彻落实,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推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发展也较快,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作用也越来越显现。目前,我市行业协会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业协会党的组织不健全,发挥作用不明显;关系不顺,认识不高,大部分党员不愿把组织关系转入协会,难以达到建党组织的基本条件;一些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协会,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比较薄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所属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疏于管理,指导不够。对此,各级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快改变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经批准登记的行业协会,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行业协会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落实选配推荐党性较强的骨干党员,为行业协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行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行业协会行政负责人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行业协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党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行业协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行业协会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监督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行业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行业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略工作。行业协会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如发现行业协会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四、做好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发展工作
已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行业协会党组织,参加协会党的组织生活。
行业协会党组织要结合协会业务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员教育应体现行业特点,贴近党员的实际。要加强理想和信念教育,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作用,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并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协会其他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要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点,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对协会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协会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制订好年度发展计划,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未组建党组织的行业中,已组建党组织的行业协会要以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为重点。要坚决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发现有违反发展程序的,要严肃查处。
协会会员中的党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协会活动的情况,同时,还应积极参加协会党组织的活动,并自觉接受双方面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行业协会党的领导,明确党建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要把行业协会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组织部门负责协会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规范协会党组织成立、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建立协会党组织考核制度,考核党建工作计划落实执行、政策信息传递畅通及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要帮助协会采取不同形式组建党组织,设置基础台帐掌握协会党员动态情况;确定党建负责人和联络员,指导协会开展党建活动;建立党建工作汇报制度,由协会党组织定期汇报党建工作;建立协会党组织活动登记制度,引导党组织在行业中发挥作用。
民政部门应在协会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有条件的协会建立党组织;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日常督查时,把协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解决。
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
2006年4月17日
第三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监督和促进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提升,现就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行业监管工作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保证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增强行业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逐步建立起包括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年报审计监管制度、任职资格检查制度、行业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监管体系,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监管工作和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到行业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是少数一些事务所执业质量差、职业道德水平低,严重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形象。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阶段工作为契机,将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作为保证行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年报审计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变化情况以及经济形势的新趋势、新特点,对年报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注意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提示,提出要求,给予指导。年报披露期间,应指定专人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实行实时监控和严格督导,向承接受到公众质疑、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发出关注函,提请事务所注意审计风险,谨慎执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炒鱿鱼、接下家”行为,要求事务所报备客户变更情况,遏制出卖审计意见行为。年报审计结束后,对事务所报备的年报审计业务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和评价当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整体质量,总结和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要将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不按时报备事务所变更情况,以及存在协会关注函涉及问题的事务所,列为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突出检查重点。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合理确定事务所检查周期,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每3年内至少检查一次,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至少检查一次。要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执业质量较低的执业群体和执业风险较大的业务领域,将事务所从事h股、a股、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医院财务报表等领域的审计业务,以及频繁转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和高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检查内容上,重点检查事务所遵循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同时,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监管,对于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应加强对总所与分所的联动检查。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和运用,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预警功能,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获
取的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抓住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惩治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采取回扣、恶意压价等违反职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动态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监管工作的质量,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监管队伍建设,对监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任职时间、权利和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员队伍,加强对协会监管工作人员和兼职检查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完善检查及惩戒处理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会计审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总结检查经验,不断修订完善检查手册,充分发挥检查手册在指导检查工作、推动准则贯彻实施、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贯彻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原则,树立行业监管的权威,建立健全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惩戒制度,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惩戒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和专家论证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惩戒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建立跟踪机制,检查其整改情况,必要时,提高检查频率。同时,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对事务所的技术援助和专业帮扶制度,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升。
六、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以日常监管工作为基础,在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对综合评价较好的事务所,在做大做强、专家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适当鼓励和政策倾斜;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通过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发挥监管工作对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持续提升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四篇:行业协会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渭南高XX县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市市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行业协会有了较大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职能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完善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应对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
义,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和落实行业协会职能。
1、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职能:要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拓展信息渠道,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辚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完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开展诚信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肥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产业损害调查等相关工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
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参与相关的法规、技术标准、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规章和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对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可予以授权,反如下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调查和相关分析;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筹办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协助组织行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培育与推荐。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和授权工作,确保各项职能科学规范操作和落实。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制度政策,或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重大事项的,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及资产等方面与政
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仍合署办公的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2、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快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2011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核颁布),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3、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行业协会工作评价体系。
4、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协会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变更和终止。对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引导其合并重组;对管理混乱,功能萎缩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登记。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发展一批新型的、具有广泛竞争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强化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1、加强组织
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逐步建立以企业家为主体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会长(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2、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建立会议、学习、人事、财务、收费、审计、监督、职称评定、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协会各项活动。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及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树立“会员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宗旨和理念,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开展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政府、贴近社会的有用有效工作。
3、实行财务独立,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做到财产权属清晰。要设立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新属不得在本会做财会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向行业协会收取、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行业协会也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除章程规定外的其他各种费
用,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
4、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协会可合法收取和使用会费,可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完善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1、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要制定《关于行业协会和商会使用税务票据及有关管理的规定》,2009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核颁布。
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是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意见措施,把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篇: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各银监局:
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建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
(一)机构准入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业务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业务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对违法违规经营、超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股权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股权或股份转让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股权或股份的有序转让和股权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资本监管
(一)资本约束机制。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其建立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并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
(二)资本提示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结合村镇银行实际,设立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提示值,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提示值时,及时进行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三)资本纠正机制。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资产扩张、利润分配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督促其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行股东定向增资和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整改的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
(一)公司治理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设立董事会的,要完善董事的选举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不设立董事会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对村镇银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可以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经理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和反映。
(二)内部控制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借鉴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村镇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设1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存款、贷款、投资、会计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内控机构的作用。村镇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向董事会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在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的同时,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提升内控质量和水平。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
五、风险监管
(一)信用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根据小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一是村镇银行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微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二是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严格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切实提高资产质量。三是村镇银行要防止信贷集中风险,坚决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严格控制除农业以外的单一产业信贷投放比例。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村镇银行的投资额。村镇银行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在任何时点保持充足的资金头寸,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当村镇银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属地监管机构要及时向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通报,要求协助督促持股银行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支持,共同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操作风险监管。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保持有效制约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办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案件。要加强合规风险建设,构建有效合规机制,设置合规风险岗位,着力培养合规经营意识,培育优质合规文化,做到自觉遵规守法,坚决杜绝账外经营。
六、支农服务监管
(一)市场定位。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内控先行的原则下,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村镇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支农服务评价。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七、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披露规范。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媒体披露、张贴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责任。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实施问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八、持续监管
(一)设置主监管员。属地监管机构应为村镇银行配置主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多于3家(含)。主监管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上报村镇银行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主监管员每月应到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走访,与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村镇银行情况,每年组织审慎监管会议。村镇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的,主监管员应组织进行三方会谈。要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指引》开展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主监管员要与负责持股银行的主监管员建立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村镇银行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按照严格监管和持续监管要求,建立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附注第Ⅱ部分、《g04利润表》、
2《g14授信集中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和《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下发。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三)实施现场检查。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合理确定村镇银行的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要报银监局备案,由银监局综合辖内村镇银行风险情况,统一制定印发现场检查计划和方案,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要创新适合村镇银行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可以与主监管员的现场走访相结合,探索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在村镇银行成立初期,应侧重对村镇银行的规制建设、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特别是信贷管理、资产分类真实性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监管机构应严格进行处理,并跟踪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现场检查实效。现场检查结束后,属地监管机构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和监管意见逐级报银监局。
(四)并表监管。对符合并表监管要求的,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村镇银行实行并表监管。持股银行应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并表监管要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监管信息。负责并表监管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与村镇银行的属地监管机构建立每月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施对持股银行有效监管。持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监督指导职责:派遣合格人员到村镇银行担任董事并进行监督和考核,促进其依法勤勉履行职责;对村镇银行实施合并报表审计,严格监督资金外流;指导村镇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健全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编制报送监管报表;向村镇银行提供风险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培训、产品开发、建章立制等方面援助,建立对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持股银行监督指导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管。
九、风险处置
(一)日常风险处置。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分析,根据资本充足和不良贷款状况对村镇银行进行分类,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递进式分类处置。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和不良贷款高于15%,且在限期内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其进行兼并重组。
(二)支付性风险处置。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支付风险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风险处置应急方案,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筹集资金应对支付危机。当村镇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要指导村镇银行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争取其他资金支持,并要求持股银行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协助处置支付风险。
(三)高风险机构处置。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以下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适时接管或对其实施撤销或破产。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申请破产的村镇银行,应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十、监管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制度。在试点期间,村镇银行由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共同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银监会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办法,汇总分析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对撤销村镇银行作出决定。银监局负责制定村镇银行监管政策实施细则,汇总分析辖内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撰写综合监管报告,组织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指导银监分局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并负责对所在地村镇银行实施属地监管。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内村镇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可授权监管办事处实施。
(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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