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各镇政府,市府属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农(林)场:
自去年五月市委、市政府发出番发[1993]37号文以来,各地对农村“出嫁女”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有的镇、村干部对该文件精神理解不深,因而对有关措施执行得不够落实,使某些“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她们的生产和生活。为了保障“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和番发[1993]3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处理好“出嫁女”问题,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农村“出嫁女”是指户口在农村而与外村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的妇女。保护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就是要使“出嫁女”与村民待遇同等。她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结婚,户口受迁移政策等限制而仍留在娘家的,其子女随母入户,女方及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应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虽然在本村,但长期外出不在本村劳动,又不承担村民义务的,其待遇应有所差别。差别多少由村委会确定。
“出嫁女”所在村有“农转非”指标安排时(村队有整体“农转非”指标安排的除外),应优先安排“出嫁女”及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户口“农转非”。“出嫁女”及其子女应该服从安排,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继续享受当年村中的一切福利待遇。如不愿办理“农转非”和迁出户口的,从下年度开始能否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由村委会确定。“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办理自理口粮到城镇入户随夫(随父母)生活,并具备在城镇生活条件的,应予允许。如因故还乡要求入户的,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同意入户后,承担村民义务的,可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
三、农村妇女与外村、外地农民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迁移户口的,可继续享受当年所在村的福利待遇。农民娶入外地农妇,所在的村应无条件接纳,并协助当地户口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入户,给予相应待遇。
四、村不得擅自注销“出嫁女”户口,也不得拒绝“出嫁女”计划内所生子女入户。
五、农村在推行股份经济合作制中,有以土地计入股权的,“出嫁女”及其子女所承包的土地应计入股权,享受分配,直至承包期满。如土地已被征用的,参照当地其他村民处理。至于如何按人口、年龄或农龄以及贡献大小分配股权,则按本村股份制章程处理。
六、男可以到女家落户,允许其迁入户口。农村合理生育的纯女户,其女儿与外村农民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愿意承担村民义务的,可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七、离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夫所在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离婚后属其抚养计划内生育的子女,与当地村民一样承担义务的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如已回娘家生活,本人及其抚养的子女要求回娘家所在村落户的,应准予入户。
八、“出嫁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允许生育的,其生育指标的申请及生育证的发放,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镇、村计生部门办理。
九、“出嫁女”或其子女是残疾人的,所在农村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在福利待遇上给予照顾。
十、各镇、村自定的乡规民约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为了贯彻执行本规定,各镇、村可将执行本规定作为村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及评选先进条件之一。凡违反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对拒不执行的主要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十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县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二篇。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是一支伟大的社会力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人力资源。离开广大妇女的参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将不可能实现。因此,妇女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和谐的天然尺度。针对我区实际,我们把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作为做好农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落实。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一)通过宣传及法律教育工作,避免政策歧视现象。我区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督促村(社)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政策,严禁各村(社)制定或做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其他决定,特别纠正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从而在具体的政策制定环节保障农村妇女与其他村民平等享受集体经济分配权,避免和消除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出现。
(二)通过制定制度,保障和维护农村妇女权益。2009年,我区农办制定了《关于撤村建居社区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政策界定的指导意见(暂行)》(滨农办[2009]6号),明确了股份制改革截止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人口股的享受对象,要求各改制单位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切实维护婚嫁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相应的经济权益。
(三)通过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应该给予协调配合,一同保障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法院等司法部门对于出嫁女权益问题的诉讼,按照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加强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进行调解,做出合理判决,切实保护农村出嫁女权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我们需从农村工作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三篇: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XX市“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XX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对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从明确政府职能、落实制度保障、加强指导监督、开展法律救济、加大普法宣传等方面对合理合法化解农村出嫁女的权益纠纷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受传统观念风俗、利益冲突,法律政策不够完善,以及出嫁女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与男性村民享受同等经济、福利待遇而引发的出嫁女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个别镇(街)出现了出嫁女及其子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我市“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现结合近年来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就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进行综合探讨。
一、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村出嫁女权益主要包括股份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侵犯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在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的同时,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权益和财产权益,也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不和谐、不稳定的影响,例如:加重了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造成了妇女社会地位下降;生男生女的不平等待遇,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福利性的分红政策影响了部分村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再发展等。导致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难解决的主要原因有如下方面:
(一)对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重视不够。
有的市、区领导特别是有的镇(街)领导认为出嫁女的问题是少数人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民自治的原则,对侵犯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没有给予及时纠正。
(二)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乏备案把关。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村规民约必须报乡镇政府备案,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进行审查。但是,目前大部分村集体收益、股权红利及征地款分配基本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制定分配方案的,往往在分配前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临时分配方案,未经审查即实施。有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街)政府不但不认为没有及时把好审查村规民约的关,还将问题归于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的原则而放任不管,使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临时性分配方案大行其道。
(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村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出嫁女嫁出后就要“嫁夫随夫”,不能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而且大部份的村民也不愿意被出嫁女分薄了他们的既得利益。部分村干部即使认识到目前的福利分配制度损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但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照顾大部分村民的情绪,不愿意在任期内进行纠正。
(四)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
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到所在镇政府上访,但镇政府普遍以村民自治不宜插手为由不予处理,叫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但是,目前法院只受理出嫁女诉镇(街)以上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又叫当事人回当地政府解决,造成出嫁女为权益问题重复上访。
二、我市开展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2007年8月,市委市政府成立了“XX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2007年8月和12月分别召开了全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会议;2008年底市委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委会议提出要“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2009年,市政府把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列为年内督办工作项目之一;2009年4月、9月,分别由市委农办、市委政研室牵头组织法院、信访、民政、妇联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前往四市三区和周边先进城市进行调研、学习。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和部署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发挥部门合力,开展宣传,加强指导和督促,出台工作方案,清理村规
民约,建立出嫁女台帐,加大信访处理力度,推进了我市农村出嫁女问题的逐步解决。如XX县区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维护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意见》,将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镇(街),并列入各镇(街)年度“争先创优”考核任务;新会区将出嫁女问题纳入当地农村“三资”规范管理的范围,并结合换届选举的机会,在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出台。
三、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将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1、要提高认识。
各市、区及镇(街)领导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是不合法,各级政府负有指导、审查、改正的责任。
2、是要强化责任。
各市、区及镇(街)要把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纳入各市、区及镇(街)日常工作,要作为领导干部当年考评、考核内容之一,强化领导干部解决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
3、是要积极行使政府职能。
当出嫁女权益得不到落实,申请镇(街)政府处理,镇(街)政府有权力、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
镇(街)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职能实行机构,指导、监督村(居)依法开展工作是职责之所在,出嫁女权益问题较严重的镇(街)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依法开展出嫁女身份界定工作,为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奠定基础。
解决农村出嫁女的收益分配纠纷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及《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界定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市、区可在开展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同时,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对于合符条件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界定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身份上来保护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发生。
市(区)、镇两级人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村民在“村民自治只能依法自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自治”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镇(街)等基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检查、监督,杜绝打着“村民自治”旗号的侵犯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实行。
(四)探索出嫁女维权途径,在法律程序上为出嫁女维权提供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高院相关文件的精神,目前,市委政策研究室正准备研究制定出嫁女维权途径指导意见,按照“要求镇政府干预----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途径,明确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的具体部门、解决的途径、解决的期限及相互衔接等程序,同时对于镇
(街)政府不受理、不作为的情况,出嫁女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逐步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的行政、司法保障乏力的问题。
(五)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村民的法律素质。
1、加强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
要将《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组织部门对镇、村干部培训内容中;
2、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
要通过举办普法培训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晚会等群众易于接受理解的活动,积极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同完善村股份合作章程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特别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的信访途径来反映自己的诉求。
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要合理合法化解农村出嫁女的权益纠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既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又要面向未来,力求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篇。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唯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劳动执法,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重赋其文化教育权利,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才是较优的解决之道。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
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快户籍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全国性措施还没出台,但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同时统筹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赋予农民工“市民待遇”。在城务工的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而有关农民工进城子女的教育问题,各地也应顺应民心,把它纳入城市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之中;鼓励公立学校积极接纳民工子女入学;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民工子女入学;尽快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现行管理体制中,引导其健康发展,促使它们从“合法”到“合格”。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对那些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如建筑业),还应执行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建筑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分别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当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可先行支付。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民工宣传《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提高他们的工人阶级意识,鼓励他们加入工会。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管理,把他们入会、转会以及其他信息录入计算机,转会者只需凭身份证到转入地的工会网络系统中调出信息后,就可以获得新发的会员证,从而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教育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打破地区与部门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发挥高校、职业技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功能,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民工以最低的成本学到最实用的技能。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可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只有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纷纷退保。例如,XX县区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这不仅是因为农民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是目前推行的制度还没能足以让他们信任所致。就目前条件,在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实行分层、分类保障的策略,将稳定就业的民工(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对不稳定就业者(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则采用过渡性的办法,除工伤、失业保险执行现行规定外,养老保险可先建个人过渡性的账户,以后再予以社会统筹。
(六)建立媒体对农民工常态的报道机制。建立媒体常态的报道机制,还原农民工生命和生活的原生态,多报道农民工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让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享有应有的话语权。针对农民工权益表达载体稀缺的状况,政府必须给予媒体适当的政策支持,鼓励它们开设民工专栏、专版或专门频道,为他们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读,使其对各地劳动力的需求和政府的态度有所了解。此外,媒体还应积极接受民工的新闻举报,对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及时给予曝光,协助农民工维权。
第五篇: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二、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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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三、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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