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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三无人员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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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三无人员管理意见 城市“三无人员”是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为切实保障城市“三无人员”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现就逐步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养机构及对象 本意见所指供养对象为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不含孤残儿童)。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市广慈医院。 二、供养标准及资金来源渠道 1.生活费。“三无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随着低保标准的增长而增长。户籍在市的人员,生活费由供养机构与户籍所在地政府结算;外地户籍或无户籍人员,生活费由市财政负担。上述所需经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2.医疗费。户籍在市的“三无人员”按以下步骤实施救助。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三无人员”应纳入各级政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3)医疗救助制度之外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在公立医院就诊的,属于医院人力成本支出(含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等)的部分由医院给予减免。 (4)“三无人员”医疗费经居民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医院减免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外地户籍或无户籍人员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由市财政按照不低于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保障。 三、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负责本地户籍“三无人员”身份甄别认定,及时与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结算应负担的“三无人员”供养费用;市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供养综合协调工作;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三无人员”具体供养事宜,包括其生活照料、医疗救助等,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人员档案管理,建立“三无人员”供养数据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所辖人员供养经费保障工作;人保部门、卫生部门、各公立医院负责“三无人员”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医疗费减免等工作。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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