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9105404 上传时间:2025-03-1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35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 (三)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无故迟到、早退。 (四)违反“两个绝不允许”,接受乡镇或客商宴请。 (五)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的损失。 (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对服务对象有刁难、报复行为。 (八)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失职、失察,以权谋私。 (九)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 (十)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每月只发300元基本生活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第五条 县软建办负责受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投诉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