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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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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农网改造升级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求为目标,制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规划期3-5年)。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在规划的指导下分年度实施。 第九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升级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规划是申报投资计划和项目安排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网现状(包括历次改造的投资、已形成的工作量等)及存在问题; (二)农村电力市场需求预测; (三)农网改造升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布局(落实到县域内)和建设时序; (五)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电价测算。 第十条项目法人要根据农网改造升级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在组织制定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企业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县级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并在每年底前将调整修订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县级规划调整修订应及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年度国家农网改造升级投资重点及规划任务,组织编制农网改造升级年度计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年度农网改造升级目标、重点、项目和投资需求,项目要落实到县域内,明确建设内容。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本地区投资计划。申报前项目法人应对年度计划中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35kv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在可靠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计划实施的必要性;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包括改造面、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等; (四)本年度计划总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自有投资、银行贷款等),并分电压等级列明所需投资; (五)本年度计划建设规模,分电压等级列明; (六)项目明细表,明确项目个数、涉及的县级行政区个数,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35kv以上项目应明确到建设地址,35kv及以下项目应明确到县域内; (七)本年度计划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附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落实; (五)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下达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及各项目法人的建设规模、投资、项目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分解下达给项目法人。分解计划应明确建设规模、投资和具体项目等,与投资计划一致。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按照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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