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教代会议事规则
1、教代会(工会)接受学校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
2、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规定、决议和指令。
3、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4、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提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经审查批准产生,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7、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一次评议学校校长和中层以上行政干部,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正确评估。
8、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处理、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答复提案。专门小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组织、协调或主持工作。小组的议事规则由教代会(工会)按各自职能另行制定。
9、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会制订讨论工会活动计划和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0、在教代会、工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座谈会,了解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设、以维护教职工权益。
教代会(工会)议事规则
大安镇小学
第二篇: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性决策事项;
(三)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本企业党办、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员大会。
(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党办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办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
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九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集团公司党委。第二十二条各基层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职责明确,分工落实。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业主委员会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八章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2体意见。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3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月日和年末的月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6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第四篇:村两委会议事规则村两委会议事规则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年度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
3、研究制订《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奖惩的办法以及村(财)务民主管理和公开等规章制度(草案)
4、讨论决定村助理会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讨论决定抵保人选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提出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7、研究决定村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
8、其它需要村两委会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会议,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助理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3、村两委会议由村助理会计(文书)负责记录,村助理会计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存档备查。
三、议事程序和方法
1、村两委会议的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召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2、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
3、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属通气性质的问题,可能临时提出,但须简明扼要。
4、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岐,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村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本议事规则自村两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高校校务会议事规则高校校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上级部门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务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校务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校务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校务会。
第五条校务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六条校务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校务会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讨论教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
(七)研究决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八)研究决定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和薪酬制度。
(九)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四)研究决定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五)研究决定学校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六)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七)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校务会议题由校务会成员或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于每周四前提出,党委校长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人员。
第九条校务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议题提出后,分管校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每周五前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审议校务会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校务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校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校务会的决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
第十五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六章会议记要
第十六条校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承担。每次院务会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校务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校务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务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校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校领导、校长助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并送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校务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凡经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校务会决定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校务会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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