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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基本问题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
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矿区的划分,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
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计提油气资产折耗、进
行减值测试等的基础。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个油气藏可
作为一个矿区;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
可作为一个矿区;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一个大的油气
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进行计量的,可分为几个矿区;采用
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实行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在同一
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
内。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的来源之一。石油天
然气开采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特
殊处理的重要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
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
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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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
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前述规定,是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的依据;矿区的划分,不是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一般来
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矿区,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纳
税所得额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场所除外。
二、矿区权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
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
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
可采储量的矿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
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
数量。
(一)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
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
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
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
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
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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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
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矿区权益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
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
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但是至少可以看出矿区权益属于资产
的税务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其受益期或价值补
偿期一般不止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一定
期限内分期扣除。对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
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应当按照取
得时的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在研究制定矿区权益的税务处理规定时,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
耗,可以考虑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
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
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会计处理,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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