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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保障公民参与司法
虽然各国的社会背景、法制发展史、文化传统、司法官人员素质等各
不相同, 但其公民参与司法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念和价值却是相同的,
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
公民参与司法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
近几年许多国家的司法改革在加大公民参与力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
索。
在英国,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是有悠久传统的。2002年7月英
国司法改革报告《所有人的正义》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公众对司
法的参与:1.增加公众与刑事司法机构的沟通。希望刑事司法的所
有部门充分了解社区民众的意见,并考虑通过适当的方式向他们提供
各种信息。2.与社区各阶层开展合作,加快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内的
种族歧视。3.帮助民众了解法律,编制刑法典,让公众通过互联网
获得这些信息。4.让民众更多地了解法庭程序,把法庭变成公众更
易接受的地方,让更多的民众旁听案件的庭审。5.加强"非职业"
治安法官的招募工作。6.加强陪审团工作,成立一个新的中央陪审
团召集事务局。7.增加社区的广泛参与,包括罪犯矫正工作等。
日本1999年新年伊始即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长达两
年的调查审议,2001年向内阁提交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 其中提出了目前日本 ,
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第一,形成能使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应
将司法制度变成利用方便、通俗易懂、值得信赖的司法制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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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立国民的基础,通过引进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等制度来提高
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感等。具体措施是:1.构成司法核心的诉讼程序
中引进新的国民参与制度。即:以重大刑事案件为对象,让一般国民
同法官一起共同来分担责任、互相协助,让国民以主体地位实质地参
与决定审判内容。法官与陪审员应共同评议案件,共同进行有罪、无
罪的判决及共同决定量刑。在评议中,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基本对等的
权限(日本在1923年曾颁布陪审法,但于1943年废除陪审制。
司法改革又要重新引入陪审制) 2.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导入专 。
家参与制度。3.赋予检察审查会决议以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94
8年日本制定《检察审查会法》 设立检察审查会,其成员由具有众议 ,
员选举权的公民以抽签方法确定,共有11人,职权是对检察官不起
诉决定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对检察官不
具有约束力。4.导入参与员制度,以扩充家庭法院的职能。5.引
进能反映国民对法官任命程序的意见的制度,并确立相应组织机构,
使法院、检察厅、律师会的运作能更好地反映国民的声音。6.尽快
对法律进行修改,实现通俗易懂的司法。7.推进法院、检察厅、律
师会的司法信息公开等。
俄罗斯在200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陪审制度作了
根本改革,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陪审团制度。新的陪审团制度与英
美国家的陪审制基本相同。目前,陪审团制度在一些共和国进行试点,
大部分法院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到2005年1
月废除。俄罗斯的法官们认为,陪审制度让百姓享受宪法规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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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权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纪律感,又可以促进检察官、
律师和法官更积极地做好准备工作。
2000年韩国大法院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 司法部和大 ,
检察庭积极参加改革,正在进行的改革除了为提高司法效率外,还以
司法接近国民为理念,方式是建立参审员制度,吸收了日本司法改革
的经验。
我国公民参与司法可以概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基于相关性参与
司法。包括控告、检举犯罪活动;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不服判决、
裁定的申诉等等。另一种是公民作为决策者参与司法。如人民陪审员
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等。近几年,
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些措施,也都体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深度,体现了
我国用外力医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司法为民,
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公民协助社区矫正,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
督员制度等。
公民参与司法蕴涵着深厚的价值理念
虽然上述国家的社会背景、法制发展史、文化传统、司法官人员素质
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公民参与司法的改革举措所体现的现代司法理
念和价值却是他们共同追求的。公民参与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
国家的特征之一,它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目标,其中蕴涵着深
厚的价值理念。
1.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民主理念与政治民主具有同源性。美国学
者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认为,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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