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规范回收与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防止、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废弃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废弃物是指由新区国资委规定内批复同意报废处理的、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产品、通讯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等电子类办公设备。具体类别见《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在浦东新区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单位),必须遵守此办法。
鼓励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社会组织、居民遵照此办法回收处理其电子废弃物。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减少污染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
禁止电子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中。
第五条 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管理、监督。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结合废旧物品收集市场整治,配合新区环保市容局规范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支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核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价格。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在预算执行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制定、实施下属学校、医院等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方案,监督下属各单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新区国资委、街道、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单位的确定
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电子废弃物处理单位的资格,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已通过ISO9000,ISO14001,OHAS18001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处理单位的要求
处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具备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能力与装备;
(二)持有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持有上海市公安局颁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原“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处理单位的监管
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对处理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 处理单位的责任
(一) 每月向新区环保市容局和委托单位提供《电子废弃物处理情况报告》和处理物品清单,说明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方式和过程。
(二) 处理单位处理的电子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向社会流散,不得泄露和利用电子废弃物中存留的文档、音像等信息资料。
(三) 电子废弃物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残渣等无法再利用物质,处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送往安全处置场所予以处置。
(四)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产生单位的责任
(一) 结合本单位资产清查,定期对电子类办公设备进行清理。对需报废的电子废弃物除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还须另行造册办理相关处理移交手续,与处理单位签订废弃物处理协议,并监督处理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
(二)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带有电子存储介质的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须按照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对上海市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存储介质实行定点销毁的通知》(沪保[2007]3号)规定,送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统一销毁。
(三) 鼓励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回收、处理其生产的电子产品。
(四)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处理程序
产生单位按照电子废弃物管理流程进行申报,并与回收、处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产生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时需填制《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理移交清单》(一式三联)。涉及危险废物的须填写《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联)。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处理单位应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对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费用
处理单位处理电子废弃物所提供的回收、处理等服务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由新区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罚则
产生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未按规定处理电子废弃物的,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利用财政事业经费购置相关的办公电子信息产品。
处理单位违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取消其在浦东新区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资格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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