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务集团吉利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费用、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吉利分公司。第三条 分公司应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和出纳职责分开,互不兼任。会计、出纳岗位必须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人员任用、变更应报经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案。第四条 分公司应按现金管理条列管理现金,市内采购物资和服务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采用银行支付,严禁对公业务现金交易。备用金不得超过一周正常开支使用,严禁现金“坐支”、白条抵库。现金、现金等价物、资金相关的凭证
2、、物件,出纳应将其收纳于保险箱(柜)内,并妥善保管好保险箱(柜)钥匙和密码。第五条 分公司原则上仅允许开设一基本户,实因业务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应经总公司审批的方可办理。分公司应将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银行预留印鉴不得交由一人管理。 网银付款操作要实行权限分开,由出纳负责录入付款信息并复核,会计负责再次复核并审批;网银查询口令卡应交总公司财务部保管。第六条 分公司会计核算应采用会计电算化。财务资料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第七条 费用报销的控制原则:计划管理,层层把关。由经办人报现场负责人(水厂厂长)审批后,报项目负责人(吉利局分管副局长)签批,再经总
3、公司财务部审核、分公司负责人(经理)签批后方可报销。鉴于实际管理情况,分公司费用经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可暂时报销。分公司定期(1至2个月)将费用支出单据报经总公司财务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正常报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为费用列支。第八条 审批权限:单项开支2000元以下的,由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批后报销;单项开支在2000至20000元以下的,需经分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单项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的,应报经总公司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第九条 所有签批手续应作为费用支出手续依据,装订入账。第十条 分公司在收到水费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水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转入总公
4、司基本户。第十一条 分公司会计应在每月3号上午下班前,将分公司开票收入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以电子表形式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第十三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原则上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人同时参与或执行,并互相监督和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 费用发生过程中,经办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发票、协议、购物清单、通知等。财务人员认为应有而没有的手续,经办人应当补办后方可报销。第十四条 费用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规范粘贴,粘贴过程中应区别费用性质(如: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分类粘贴,便于归类计算和整理。经办人应在所报销的原始单据上签名,报购具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应
5、当有验收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证明。经办人取得定额发票时,应检查付款单位、业务发生日期是否填写完整,填写不完整的或错误的,不得报销。第十五条 经办人应在10日内报销所取得的票据。12月20日以前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12月25日前报销。12月20日后发生的业务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逾期不报销的,视为放弃报销。大额费用支出,因其对决算和所得税汇算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当年发生当年报销,不得跨期。第十六条 分公司财务人员应对所报销的票据进行审核,重点核对票据计算是否正确、发票是否齐全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出纳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方能付款。分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发票真伪查验情况打印粘贴在报销的发票后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