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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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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 摘要:近年来权力运行机制是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我国社会进步有着相当大作用。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推动权力机制的完善,科学,合理,高速运行。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键词:权力运行机制社会进步 随着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建立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命题后,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促进社会在各方面的进步”。权力运作机制,必将对社会改革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社会的和谐进步使得权力运行机制拓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权力运行机制至少涉及四方面内容:宪政机制、政策机制、组织机制和规制机制。在这四大机制中,宪政机制是权力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政策机制是权力运行的功能性机制;组织机制是权力运行的载体性机制;规制机制是权力运行的行为性机制。本文列举几种具体的权力运行机制来描述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求同存异,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政治共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调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凝聚智慧和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政通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各面利益协调的社会,是一个公平和正义、法律和诚信不断得到增强的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创造这样一个美好的社会,需要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制度、机制等保障。 二、社情民意表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政局基本稳定,社会基本和谐,但影响社会进步的音符也同时存在,诸如干群关系紧张、领导决策失误、官僚主义盛行、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等等,人民内部矛盾也出现了经济矛盾突出、发展趋势复杂、对抗性不断增强等新特征。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社会政通人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种局面毫无疑问能使社会向着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三、人口顺畅流动 人口流动是一个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现。构建人口顺畅流动机制,既是贯彻“四个尊重”(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具体体现,也是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社会氛围的有力举措。 四、社会制约监督 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群众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特别反感,由此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在继续深入推进政务分开、厂务分开、财务分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五、社会救助安抚 社会救助安抚不仅使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与援助,进而获得恢复与调整的机会,获得激励与动力,使之在相对公平的起点上,以正常的心态参与社会竞争,而且有助于促进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使那些在改革进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获益较少或利益受损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否则,容易引起部分社会成员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六、社会利益协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是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在重新分化组合,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正处于多发期,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都存在着或潜伏着诸多矛盾,贫富差距、腐败问题、新旧观念碰撞、道德滑坡现象等比比皆是,社会稳定受到了严重威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推进和谐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即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使社会成员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以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从社会获取应得的利益,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其次要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即在社会成员参与初次分配之前,清除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成员都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再次要保证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最后要从各个方面“兼顾公平”。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中的作用,控制垄断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尽可能实现初次分配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政府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进行调控性的再次分配,要建立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以及高低收入阶层与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从而实现公平与正义。 综述:以上的几种权力运行的机制的发展应用对社会朝着人们期待的方向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样社会和谐的进步发展也利于权力机制的高效运行。参考文献:[1]薛刚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2]何克祥:《权力运行机制初探》,中共XX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3]孙柏瑛:《我国政府权力运行机制设计的初步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 [4]《邓小平文选》第3卷。 权力运行机制与社会进步关系 学院:电信学院 专业: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班级:电信2010.1姓名:王慧学号:102080804146 第二篇: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 摘要。在30余年的改革中,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不断规范,党内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趋于健全,这是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运行现状应当考虑的基本事实。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合理分解权力方面,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方面,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诸环节上,依然存在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权力制约;权力监督;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5)01-0084-06 “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1]29是在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方面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总原则,也是完善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总方向,而较为准确地评估当前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则是基点。文章在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试图描绘出这一运行现状的大致轮廓。 一、相关文件的基本梳理 文章所选取的有关党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文件,从形式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规范性文件(决定、决议、意见、通知)等。从内容上看,这些相关文件主要是关于保障党员权利、地方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地方和基层党委会工作机制、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内权力分解、巡视制度、违规惩处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权力运行公开以及规范权力使用等内容。从时间上看,文章主要选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文件作为分析对象。从空间上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有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也有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党内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结构划分,按照“三权”之间相互作用的强弱以及与党员的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种模式。 模式一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美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模式二所示的权力结构类似于英国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议会至上”关系。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均不是当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相互关系和运行现状的体现。这两种权力结构模式的运行基础有两个。其一,党代会经常性发挥作用。至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好处,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讲得很透彻,它“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 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2]233。其二,同级党委会与纪委会之间是平行关系。权力对等方可谈论权力制约。现实情况是,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人选需“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3]18。在这种体制下,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效果较弱。 模式三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之前这段时期内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方面,根据中央在1996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4]196,可以看出几年开会一次的党代会对党委会的制约较弱,而党委会对党代会的制约较强。在决策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党代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几年一次进行的选举纪委全体会议,而纪委会对同级党代会的制约则主要表现为根据党委会的意见监督和检查党代会代表的遵守党章及党内纪律的情况,因此党代会与纪委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较弱。在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对纪律检查体制的相关规定,例如纪委委员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5],导致党委会对同级纪委会的制约较强,而纪委会对同级党委会的制约较弱。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党委会的权力过于集中。 模式四反映了十八大之后的党内权力结构情况。十八大提出要继续“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52;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纪委领导体制作出新的调整,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6],逐渐形成“新双重领导体制”。这两项改革内容的直接影响是党代会和纪委会对党委会的制约增强。 模式五不仅体现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而且突出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这种权力结构模式是建立在以下几个条件之上的。第一,党员权利得到保障,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即保障党员权利不仅要有实体性的内容,而且要有程序性的规则;第二,至少在一定层级(县、市、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第三,党代会、党委会、纪委会成员互不重合,“党代会的代表中,无论是谁,只要当选为党的执行机构或纪检机构成员,在其任职期间就自动失去党代表资格”[7]。 模式六体现的是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这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的理想运行方式,它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推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总目标。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权力运行结果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加大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广度和力度。公开本身并非工作内容的全部,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才是关键。其二,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这比前者更为重要。权力运行过程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关键。脱离权力运行过程而谈群众监督,其监督质量会降低。无论是推动权力运行结果公开还是过程公开,多样化的、畅通的监督渠道是前提。其三,群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对于事关本地区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全局问题,必须邀请群众或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群众参与制定政策,可能会降低政策制定的效率,但是能够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再者,伴随群众参与而增加的理性成分,会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三、党内监督机制的现状 根据时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空间维度,可以将党内监督划分为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之间的监督。兼顾时空维度,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当前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事前监督 各结构性的权力内部也有次结构,比如执行权中的决策权、职能部门的决策权、监督权中的执行权等,这类权力属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权力类别不同,事前监督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结构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授权的问题;对于机制性和职能性的权力而言,事前监督主要解决如何选拔任用干部和制定权力运行规范的问题。 当前,地方各级党代会、党委会和纪委会的选举,主要依据《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规定了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以及党委和纪委常务委员的差额选举比例和产生方式,为“三会”选举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则和程序。但是无论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还是纪委委员候选人,均是由上届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其基本程序是:常委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常委会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团讨论酝酿确定候选人――党代会进行选举。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最后两个环节,在其他环节,尤其是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环节,党员或党员代表的参与成分较少,这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若当选的党委、纪委委员在任职期内有违犯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对其追究责任。这是改革和完善地方层面党内授权机制绕不过去的两个问题。 相比较而言,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尤其是在党委会、纪委会候选人的确定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较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4]210但是,在党委会和纪委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环节,党员的参与成分不够。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先后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成为当时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进入新世纪,中央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三部党内法规。这三部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及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行为规范。 必须承认,无论是在授权环节,还是在选拔任用干部和规范权力使用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实体性规定内容较多,而具体操作性规则较少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党内事前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 (二)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即指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无论是对结构性权力的监督,还是对机制性和职能性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三个维度: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监督。 1.自下而上的监督 自下而上的监督,主要指党员监督。党员监督的前提是保障党员权利。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215。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党员的权利不断得到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开始试行的、2004年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称《权利保障条例》)。《权利保障条例》专列六条对党员享有的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予以详细说明。这是考察党员监督现状所要考虑的基本事实。但是,与事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类似,保障党员权利的部分条款常常缺少程序性的规则,甚至是实际操作与相关规定有偏差。比如,在保障党员选举权方面,一方面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4]37,另一方面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党委会提出候选人”[4]210。 2.同级之间的监督 当前,党内同级之间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同级纪委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纪委领导体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3]18;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而且上届党委常委会有权确定纪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从纪委工作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委会在检查案件过程中“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3]18,当发现同级党委会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时,纪委会“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3]18。综合考察纪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可以看出纪委会对同级党委的制约和监督不充分。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制度,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均无权裁决,而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常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我们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尽管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环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均为“一人一票”,但是在这环节之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权限较大,这是因为“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4]199。带来的问题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较强,而其他班子成员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效果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自觉性。在分工负责制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一责、各管一片。由于担心监督、批评过度会得罪其他成员,致使自己开展工作困难重重,因此在具体的监督中班子成员往往缺少思想交锋,倾向于“点到为止”或“浅尝辄止”。 第三篇: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摘要:随着高校拥有的资源增大、自主决策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加强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积极规范高校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已成为当前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地方,被人们称为“圣洁”的“象牙塔”。然而,近些年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大学校园不再是一片净土,单单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尧山校区建设腐败案中就挖出了24起案件,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6人。诚然,随着高校拥有的资源增大、自主决策权扩大,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加强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积极规范高校权力的运行与行使,已成为当前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育和认识不到位 目前,大多数高校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相当健全和完备,但在实际上,人们对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首先,当权者缺乏自我制约与监督意识。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控制力很强,但到了实际当中,尤其是涉及利益时,往往就没有了自制力,就会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或凌驾于监督之上,对监督持反感和抵触态度,阻碍了监督的进行。其次,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者缺乏主动实施制约与监督的意识。高校师生员工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主体,他们或因怕得罪领导,当老好人,或因不知情而难以实施制约与监督。三是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隶属的高校监管不力,通常是只停留在组织学习上,而没有真正实施对下属单位的监督。四是有的宣传教育是一种形式,甚至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没有真正收到宣传教育所要达到的预想效果。 (二)机制和制度不完善 1.从高校党内权力结构上看,党内权力配置失衡。高校党员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受到开会时间和次数的局限,高校党代会很难起到实际的领导作用,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是在它的领导之下。这样一来,高校党委就集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于一身,成为一级党组织的唯一领导机关。 2.从高校行政权力上看,权力配置不合理。有些高校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岗位设置不科学,存在互相扯皮和推诿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有的部门职权过于集中,容易滋生腐败。同时,高校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行政权力泛滥,严重挤压了学术权力的发挥空间。这就导致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高校权力运行中的又一失衡。 3.从监督制度完善程度上看,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弹性比较大。制度建设是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的保证。近年来,高校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上做出了很大努力,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如XX省教育纪工委牵头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共58项,这为加强广东高校依法治校提供了强力保证。但有些高校,由于缺乏对权力运作的研究,制度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制度没有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严密程序。 (三)检查和监督不到位 1.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从权力治理结构而言,高校的所有者是国家,高校是受国家的委托来开展教育活动的。因此,高校对资产的管理和内部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然而,近些年,由于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成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总识和能力还不强,造成所有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管理及高校内部的权力职责监督不到位。 2.受益主体监督不到位。高校的直接受益者是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和对高校有教育要求的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按理说,高校的受益主体应该成为高校权力运行监督的最强监督力量。但由于教职员工代表、大学生代表及社会群众代表都没有进入高校的决策层,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大多数师生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是不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 3.党内民主监督不到位。近些年来,高校党内民主监督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如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然而仍存在一些与形势要求不相协调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有的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少行使和维护权利的能力,没能起到党内民主监督的作用。 4.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监督不到位。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他们的权力是来自于党委,必听命于党委,这样的一种上下级关系如何能起到监督作用呢。由此可见,高校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缺乏监督的独立性。 第四篇: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XX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XX市委办公室XX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 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第三章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条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机关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一条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加快职能转变。立足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业务职能,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我委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良好实现。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市编办印发的《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特别是要将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增补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运用,提高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政务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把招标采购、部门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等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五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是监督我委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第十六条监督的对象为我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对我委权力运行情况予以常态化、全面监督,同时将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招标采购、车辆管理等主要业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采用列席会议、受理群众举报、调阅档案材料、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并在服务对象中建立观察员、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渠道,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应针对我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委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科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四条全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本省、我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科室或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我委内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县级政权是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关键层级,以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突破口,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2010年11月,中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在各省(区、市)深化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以下简称“县权公开”)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从试点的总体看,各地的“县权公开”试点工作坚持以发展民主为基础,以加强公开和监督为重点,围绕厘清县委职权、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等四个环节,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 从实践效果看,试点单位围绕县委权力公开运行这个重点环节,在明确县委权力职责、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发展党内外民主、加强县委权力的监督制约等难点问题上实现了重点突破。通过制度创新和再造流程,把县委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放在了阳光下,把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有效减少了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升人民群众对县委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明显的推动意义。 但从深层次看,许多地方只是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县委权力“公开”和“透明”上,而在如何科学化解县委权力高度集中,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县委书记的权力方面则明显力度不够。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县委权力职责不确定、存在运行阻力,县委权力运行封闭、难以形成外部制约,以及缺乏民主制度保障,难以形成长效机制等深层问题。为此,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破解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弊端入手,站在整个县域政治的宏观视角下思考,在科学配置县级权力架构、发展党内外民主、理顺县级权力制约关系、监督制约县委核心权力等难点问题上实现有效突破,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厘清权力边界,明晰县委权力内涵。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变异性和腐蚀性。如果不能对权力运行边际清晰界定,必然会导致权力越界运行,从而诱发集权揽权、滥用权力现象。从深层次看,也正是因为权力失控和失范等权力配置机制的不合理才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因此,在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破解县委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要以“放权”和“限权”为重点,科学厘清县委权力边界,变高度集中的权力为相对分散的权力。要在总结“县权公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清晰明确、行使依法规范、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遵循党章和党内相关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中国共产党县(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细化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健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科学配置和严格界定县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委委员的权力,特别要科学分解一把手权限,明确界定一把手职责,有效监督一把手权力。通过明晰县委权力内涵,界定权力疆界,确定权力行使方式,完善权力运行效果评估体系,真正把县委权力纳入到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透明的轨道,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保证县委权力正确行使,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防止集权揽权现象和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 科学配置权力,构建党内监督机制。监督与被监督是一种权力博弈关系,监督的效果从根本上取决于各种权力之间的力量均衡。按照党内法规要求,在党内领导体制中,党代会是党内决策机构,常委会是决策执行机构,纪检委是党内监督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要根据建立健全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深化县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在深化改革实践中,健全县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实现党内权力科学分解和相互制约具有重要意义。突破对“党代会常任制”形式意义上的理解,真正落实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发挥党员权利主体的监督作用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落实党代表质询、弹劾制,建立党代表提案、评议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代理、表达作用,加强党代表队伍建设;完善县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县委书记和常委的定期述职、述廉制度,有效发挥党代会的决策监督作用,实现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县党代会负责,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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