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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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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建立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司局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议事日程 第七条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 (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发文形式: (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其他事项可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章名义行文,根据具体事项需要可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编印《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同志签发,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部直属各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讨论通过。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 名单 召集人:李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员:李长宁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窦熙照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申红中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洵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玉洵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成员:任西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处长 刘宏韬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副处长刘立晖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副调研员 王磊驻卫生部监察局副主任科员 第二篇: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 校审计字〔20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 第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三)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决定; (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拟订计划草案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向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召集并承办联席会议。 第六条纪委(监察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二)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将与财经工作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三)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四)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组织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决定; (二)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将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通报、提供给审计处; (四)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将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任职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八条资产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决定; (二)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三)将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处,提出审计的重点;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五)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及时存入相关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九条财务处、国资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产等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督促整改落实,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审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二)在实施审计前,听取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有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 (三)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经主管校长授权后依法进行处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在学校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六)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汇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三章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作为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工作方式主要为: (一)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之间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请示或汇报。 第十二条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并报主管校长批准,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规定。 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回避有关的年度会议。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分管纪检(监察)、分管(协管)财经(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应出席年度会议。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主持。 第十四条年度会议之后,若需研究或协调具体事项,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商议。第十五条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向下一次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执行《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讨论稿) 公室设在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确定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XX县区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示和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落实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定全县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等事项。 (五)主持召开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向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报告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三)承担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和规定的起草及呈报工作。 (四)承办召开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和有关领导交 办的工作任务。 (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县纪委、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 2、向县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 3、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违纪案件线索,并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积极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 2、将经联席会议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并办理委托审计手续。 3、在实施审计前向县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5、根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人员谈话,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考评、使用、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三)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2、协助提供有关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任期内的财政、财务主要指标及其完成情况。 3、协助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问题。 4、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将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交办和组织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对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汇总我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数据库。 4、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 制,报送县财政局。 6、向县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负责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8、负责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情况汇总。 第八条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在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提出我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上年度末或干部调整调动时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 2、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在干部意向调任、转任或离任前,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否则不提请党委研究。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政绩档案。 4、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5、对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 1、每年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2、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并反馈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3、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4、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计划编制审计计划,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2、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结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后,提交委托部门。 第八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监督审计处编制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根据校领导的批示,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 2、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 3、审计处进行审计时,积极协助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审议、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林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北林审发[2002]5号)同时废止。 北京林业大学审计处 二ΟΟ五年十月十日 第五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XX县区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做好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联席会议由XX县区审计局牵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局副局长张国华兼任,副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县纪委廉洁自律办公室副主任张建革、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王文军兼任,办公室成员为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时。联席会议根据本规定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处理; (六)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县纪委、县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我县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总体安排; (二)根据信访、举报等所掌握的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四)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五)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第七条县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和政府安排,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协商后,提出下一年度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计划建议; (二)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 (四)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机制,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各项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将联席会议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具体事项; (三)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向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六)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向联席会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办理具体委托审计事项; (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 (四)将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政绩档案。 第十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 (二)协助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针对审计中发现财政、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县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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