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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工作考核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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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统计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门统计工作考核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部门综合统计职能的行使、统计人员的配备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及其相关的工作。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主要包括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的报送以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2、设置或明确统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履行部门综合统计职能(5分)。 3、部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一般从事统计工作达2年以上),取得统计从业资格(5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6分)。 4、认真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2分),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5分)。 5、建立健全统计台帐(2分);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2分)。 6、实现统计数据处理手段的现代化和统计信息传输的网络化(5分)。 7、按时报送年度部门统计工作总结(3分)。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20分) 1、认真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15分)。未经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1项扣5分。 2、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统计局(5分)。不按时报送的酌情扣分。 (三)统计调查的实施及资料的报送与公布(45分) 1、按要求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各项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会议(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年报、统计定报、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统计调查等统计任务(10分)。未完成一项任务扣3分。 3、全面、及时布置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5分)。 5、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上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资料的备案(5分);本部门调查项目资料的报送(5分);市统计局布置的相关资料的报送(5分)。 6、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公布统计调查数据时,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事先与市统计局协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为保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的顺利开展,由市统计局成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以上计分标准对部门统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部门年度总结汇报、领导小组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部门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总结、领导批示复印件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市统计局。 (二)领导小组在年底前将平时掌握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的相关记录汇总。 (三)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上门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综合部门年度总结、日常考核记录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四)市统计局通过一定形式向各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并抄送相关市领导。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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