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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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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XX省、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监督办、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节余可以结转使用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森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规范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主体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编限”)单位,非编限单位不得作为主体申请结转。 第三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限于限额执行期内。当年有节余需结转的编限单位,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四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应当本着申请自愿、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开透明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以县为总体编限单位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单独编限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东北、XX省重点国有林区编限单位,由所在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编限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申请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门规定。第五条申请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的数量、类型、申请理由、保障措施等; (二)其他证明商品林采伐限额确有节余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 实地核验办法参照国家林业局《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方案》(资用字〔2003〕20号)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结转使用的采伐限额,由申请主体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编限单位,不得批准结转: (一)申请材料失实和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结转采伐限额数量大于实际节余采伐限额数量的; (三)发生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 (四)在有关森林资源核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 第八条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后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执行。除天然林采伐限额可以用于人工林采伐、森林主伐限额可以用于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外,其余采伐限额结转前后结构类型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核查检查力度。发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结转采伐限额、造成超限额采伐或者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使用统计结果和相关情况,于次年5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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