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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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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精) 第一篇: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精)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乡镇依法行政难点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卖淫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XX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卖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卖淫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卖淫”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江泽民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突出“程序优先”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不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的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的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的违法”的意识。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得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 第二篇:乡镇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精)乡镇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乡镇依法行政难点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卖淫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 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XX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卖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卖淫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同居非卖淫”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江泽民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突出“程序优先”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不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的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的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的违法”的意识。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得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 第三篇:基层药监部门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正文)依法治药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是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肩负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要职责,工作任务重,专业技术性强,面临的情况复杂。随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要。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药品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人民使用药械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按照法定职责,药监部门必须依法对药品及医疗器械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职能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性、法律法规性、专业技术性、履职艰难性、主体强势性、可失控性和受制约性等特点。根据这些特点,其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科学公正原则、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原则、“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原则、强化监督制约原则。核心是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基层药监战线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用好法律武器,行使好手中权利,当好人民生命健康的保护神。 一、药品监管要求依法行政 (一)行政如何依法 依法是对我国一切行政工作的根本要求。行政所依之“法”,应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而法律优先可以保障法制的统一。根据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所依之“法”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做出与法律相抵触的或相违背的规定; 2、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法规或规章做出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该事项做出了规定,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3、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高于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 -1和谐药监的法制保障,通过文化建设构筑和谐药监的精神支撑,通过群众工作不断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创造和谐药监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必将有利于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增强和谐药监的物质基础,推进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药监提供法制保障,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强化药品安全观念,倡导科学饮食和医药文化,可为构建和谐药监提供精神支撑,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健康协调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基层药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缺乏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依法行政意识。但在现实工作中,少数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缺乏,认识不到位,重人治轻法治,处理问题不以法律为准绳,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定指标、下任务,甚至以“摘帽子”、“一票否决”等行政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一些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法律赋予的职权当成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抛到一边;也有一些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习惯于按领导意图办事,喜欢以领导的话语或条子作为执法依据;还有少数药监部门的领导,为了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甚至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 (二)部分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起到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有利于完善行政法制工作,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规范性文件本身并不规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不规范。少数起草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拟定项目、制定计划、出台文件,给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二是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规范。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 -3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甚至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给每个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开展罚款竞赛;有的药监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不是及时制止,而是任其发展,事后收拾“残局”,施以重罚。 4、执法程序“随意性”。一些药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 (四)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尽合理 药品监管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尽合理,使得执法缺乏严肃性。一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造成工作难协调。由于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加上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致使药监与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管理职能交叉。有利的事,几个部门争着管,麻烦的事,部门之间踢皮球,部门之间工作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不能形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二是管理体制使药监部门的管理难到位。药监部门作为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于药品监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些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对药监部门的行政执法,致使药监部门的监管难以到位;自2009年4月,药监部门下划至地方政府之后,少数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正常的行政执法。三是强制执法难,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告知管理相对人后,管理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主动履行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药监部门强制执行案件小而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少,往往顾不过来,即使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达到强制执行的应有效果,反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依法行政陷入尴尬境地。 (五)监督力量相对薄弱 一是监督法律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对行政管理人员监督的渠道虽然很多,有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 -5常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窘迫状态。 由于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以致法出多门、相互冲突。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冲突且相互抵触。从法律效力层次而言,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作为基层药监部门,既要依据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又必须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这就很容易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的违法状况。加之法律法规相互抵触和冲突、内容滞后而与实际不符、规定不明确、理解有弹性等情况存在,基层药监部门往往无所适从。其次,法律法规的普遍约束力与刚性特点同基层特殊情况的矛盾导致一些行政处罚很难操作。如《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最低都在5000元以上,而农村普遍存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和使用,对此就是按最低处罚也无法兑现;农村另一现象是霉烂变质药品较多,对这些药品直接观察就能断定可“按假药论处”,但要实施处罚还得有法定检验结论,这在山区农村操作非常困难。诸如此类情况潜伏着极易违法行政的可能。第三,罚缴分离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然而山区农村是流动药贩汇集的主要阵地,对他们的处罚若不当场执行相当于一纸空文;就是固定的农村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大都相距甚远,对其处罚不当场兑现事后也难予执行。因此,应该尽快出台适合基层药监部门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条文,以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能卓有成效的开展。 (三)行政执法缺乏基本常识 基层药监机构源于过去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过去的行政活动大都采取简单的命令与服从方式,客观上促成了习惯于以政策引导加行政命令的行政管理。这种随意行政、人治行政、命令行政的惯性和行为难免带入新的执法行为之中,从而出现不讲执法程序、不讲公正公开、不讲处罚法定、不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尊重当事人权利等不文明不规范的发号施令式违法行政行为。其次,行政行为的作出有赖于主体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基层药监行政人员缺乏统一培训,加之各自水平和观点差异,对法律的理解极易主观意断,因而出现认知上的偏差,影响行为“标准”的统一。这种理解上出现的误区,必然导致违法或不正确的行政行为。第三,任何主体都有需求和利益。行为正是由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决定的。主体的贪欲、私利及小集团利益,决定其很难做到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把 -7总之,关系网对公正廉明执法的影响是当今社会难以回避的客观事实。我国现阶段虽已形成行政监督网络,但是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软弱乏力。一是药监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二是外部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都流于形式;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直接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许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有的甚至不敢投诉;四是规范性文件多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四、解决基层药监依法行政问题的对策 (一)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政治纲领。但人治思想经受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很严重。所以人治思想在广大干部思想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因此,药监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当前树立法治观念,一要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权力制衡,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认为过分集中和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专断和腐败,这种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国家各个生活领域中,法律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药监部门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二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药监部门威望和行政效率,使药品监督管理走向“法治”轨道。三要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 -9法的效率似乎就不如一般法,而一般法又不如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法规好象又不如某种文件,而某种文件又不如领导的直接批示,批示又不如领导直接交办,这些问题被称之为效率的倒置。立法质量的提高必须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才能得到保证。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依法行政,说到底是要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员去“依”、去“行”。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药监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要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目前,已经建立起以“政府负总责”为核心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从垂直管理又重新回到地方管理,不同程度上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是进一步理顺体制,调整职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更大的职能和任务。此举对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不是削弱而是加强。因此,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正确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必然性,破除“悲观”思想束缚,树立“机遇”意识,以改革为动力,顺应新形势,面对新任务,把握好改革给我们带来的发展机遇。引导干部职工端正面对困难的态度,以增强信心和勇气。要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困难是前进中的困难,善于发现并利用积极因素,把握机遇和运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注重充分宣传、展示监管工作成果,在地方政府树立形象,以“有为”争得“有位”,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要努力提高药监队伍素质,打造学习型系统文化。实践证明,提高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就是不断地抓好学习教育,学习是一切文化知识和工作方法的源泉,事业的发展,文化的培育,都离不开学习和实践。只有在学习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才有可能实现机关整体素质的提高。一是增强药品监管人员自觉学习意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担负着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机关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学习意识,培养自我学习的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业务学习,不断掌握新知 -11四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执法人员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和落实,将综合考评,量化管理,动态检查,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做到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改善药监部门现有队伍的结构。 (四)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权责分明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搞好行政执法的基础;能否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直接关系着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要借助于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效果。因此,药监部门要努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规范行政行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抓好三个环节:第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利于分清和追究违法执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明确药品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确定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能够切实减少药监部门在执法活动中与有关行政机关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二是确立执法岗位。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是产生行政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群众“办事难”的根源,也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低下的症结所在。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执法职责,严格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权利行使层之间互相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规范药监系统内部管理秩序。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公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它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开宣示,使其作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推动药监部门的依法行政。四是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 -13前提下,各级药监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规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门的《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有规范可依。同时,在现行执法监督的体系下,药监机关还应当实施法规监督预警督办制,执法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可随时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第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只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一是“事前”约束机制。药监机关通过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解决“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二是“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四级审核,分别由案件合议人员审核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审核、由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严把执法办案立案关、强制措施关、审核关、处罚裁量关、执行关、撤案关、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办案机构处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三是“事后”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活动。此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 致谢。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XX市委党校赵庙祥老师、XX省委党校卢飞鹰老师的悉心指导,以及XX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特此感谢。 -15- 第四篇: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得到了促进与加强。但在我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深感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仅就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求促进这项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成因 1、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执行效果。主要表现。一是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如工商部门自己管理市场,自己又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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