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
(二)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原则上应当场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本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查验及审核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告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汽车租赁证件使用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租赁的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2.《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闽交运管许可×字000000000001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证号格式为“闽交运管许可×字000000000001号”,其中 “×”为全省九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的简称,从福州到宁德按顺序分别为榕、莆、泉、厦、漳、龙、明、南、宁,岚, “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鉴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范围,“×”也用“漳”,编号前6位使用漳州市辖区的区划代码350601。
4.证件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
(二)《租赁汽车证》
1.《租赁汽车证》证件尺寸为9.0×6.2 cm,材质为205克铜版纸,采用防伪标志,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
2.《租赁汽车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纸质彩色照片,然后塑封,《租赁汽车证》有效期4年。
3.《租赁汽车证》内容为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座位数、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其中“经营许可证号”填写经营许可证上后12位阿拉伯数字,“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座位数”填写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数(含驾乘人员),“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数据为准,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无登记外廓尺寸的,以同型号车辆使用说明书或车辆公告目录上数据进行核定。
4.《租赁汽车证》证号按9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1号”,其中“×”为九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简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的 “×”也用“漳”。“000000001”前3位取行政区划代码的后三位数(第一位区分设区市,2、3位区分县级),漳州开发区使用“601”;最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五、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
自有车辆300辆以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自有车辆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2.原许可机关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分支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分支机构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分支机构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变更
(一)汽车租赁许可变更程序
1.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地址超出原许可机构管辖范围的,应按重新许可办理。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租赁汽车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终止汽车租赁经营程序
1. 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汽车租赁经营终止申请表》。
2.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汽车租赁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收回相关《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租赁汽车证》。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七、汽车租赁车辆变更程序
(一)新增租赁车辆
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申领《汽车租赁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租赁汽车备案表;
2.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二)租赁车辆变更
租赁车辆迁移或报废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租赁汽车证》。
八、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条件具备的,应使用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车辆明细表;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八)需补全或更正材料的,存档《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九)《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及审核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租赁汽车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附件一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员工
人
自有车辆
辆
办公场所
m2
停车场地
m2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
4、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 );
5、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6、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办理手续时提供其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材料具备的请在( )内打√。
申
请
企
业
声
明
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许
可
机
构
意
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汽车租赁异地经营备案表
备案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员工
人
企业地址
分支机构地址
自有车辆
辆
分支机构办公场所
m2
分支机构停车场地
m2
备
案
材
料
目
录
1、《汽车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 )
2、原许可机关颁发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3、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 )
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
6、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相关资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办理手续时提供其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材料具备的请在( )内打√。
备
案
企
业
声
明
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构
意
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租赁车辆信息
已购置车辆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与否
购置时间
备注
本表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附件四: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终止经营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姓名
租赁车辆数
终止
经营
原因
企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许可机关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新增租赁汽车备案表
备案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员工
人
企业地址
自有车辆
辆
停车场地
M2
新增 车辆数
辆
新
增
车
辆
情
况
序号
车牌号
厂牌型号
座位数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购置时间
备注
备
案
企
业
声
明
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构
意
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附件六:
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闽交运管 (设区市简称) 许字 年第 号
(企业名称) :
你司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事项) 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项申请符合《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
请于 年 月 日前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要求,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 办理相关证件手续。
年 月 日
(许可机构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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