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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第v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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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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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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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时间、迟到、早退、加班、调休、假期等的规定
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员工考勤是计发工资、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规范中心请休假管理,让全体员工知晓并重视考勤请休假制度。
二、 适用范围
中心全体员工。
三、 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考勤规定
1、 工作时间
1.1 针对项目团队,实行核心工作时间制,即每天最晚上班时间为9:30,最早下班时间为17:30,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除中午1小时午餐时间外);
1.2 为了避开就餐高峰,就餐时间由各团队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中午11:30;
1.3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另行申报批准。
2、签到
2.1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严禁代打卡,如发现一次,代考勤与被代考勤者双方各罚款当日工资总 额的200%。
2.2 每月的出勤天数依据原始考勤数据统计核算,无考勤数据且无经审批生效的考勤表单,一律不计发 薪资。原则上每天每人必须有两次刷卡记录,以便人力资源部月底核算出勤天数;如遇公出未刷卡的,须按公出审批流程确认后方可计为出勤。
2.3 为了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对于按时上班或下班,但忘记刷卡者,须在次日下班前填写《考勤异常处理申请表》,经两名(含)以上的证明人签字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资部备案。以上情况,每一个月允许有一次上班或下班未刷卡的补救机会。
2.4 如因公司客观原因或恶劣天气等客观因素造成员工考勤记录迟到/早退,由人资部统一登记备案。
3、迟到、早退
3.1 上班规定时间以后到岗,视为迟到;下班规定时间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3.2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扣款30元/次;
注:每月前两次迟到10分钟(含)以内,不予以经济处罚。早退一律执行经济处罚。
3.3 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
正常工作后一天内补齐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3.4 当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取消绩效评A资格,取消绩效奖金。
3.5 迟到的员工到达公司后须录用指纹,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
4.1 针对任何假种,员工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按请假审批权限表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的《请假申请表》须在休假前提交至人资部备案,方可生效。
4.2 国家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须提前书面上报批准后方可生效。职能部门由综合管理部总监审批,
项目团队由中心副主任审批。
4.3 个人全年累计请假超过30天者(除工伤假、产假外),不给予年终奖励,同时不享受次年加薪。
4.4 请假审批权限表:
审批职级
项目总监
分管副主任
审批权限
3天以下(含3天)
3天以上
4.5 病假、婚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由人资部核准备案,如未提交有效类别证明则按事假计算。
4.6 虚报理由、捏造请假证据者属严重违反中心规定,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两次(含)以上者予以辞退处理,不给予任何补偿。
4.7 请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2小时,小于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5、旷工
5.1 员工无故不上班,且没有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或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均以旷工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中心内部通告。情节严重者,按辞退处理。
5.2 旷工一日,按日工资的200%扣除。以此类推。
5.3 月累计旷工两天(含两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六天(含六天)以上,中心可予以开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5.4 凡以下情况者均为旷工:
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享受假期后无故超假;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6、 因公外出
6.1 离开中心外出工作,办事地点在所在地市内,当日可往返者,为“因公外出”;
6.2 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尽量把公务集中处理,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控制公出频率和时间;
6.3 因公外出前,员工需填写《公出登记表》,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报行政前台确认后外出;
6.4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公出登记和公出回执的,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出手续;
6.5 公出人员因在外办事导致无法返回打卡的,须提前电话或书面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返回中心后补填《考勤异常处理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公出材料,报部门负责人签批,交人资部审核备案;
6.6 公出在外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方便中心有事联系;
6.7 公出记录由行政前台按月交由人资部核查考勤并存档,未按公出规定执行公出者以旷工处理,按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00%)计算。
7、出差
因工作需要,全日制员工需去工作地之外的地点处理工作事宜视为出差,出差应按工作计划提前安排,
严格控制出差费用,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7.1 员工出差时应事先填写《出差申报表》,交由相关人员签批,报人资部备案。
对于技术交流会和前期少量市场调研工作,每个团队每月共有12天出差额度,其中每人每月有4天
的出差额度,超出者中心将给予缺勤、旷工或其他处罚。
如技术人员有现场调试等特殊情况,须提交完整的项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中心主任批复。
全日制劳动合同工出差审批权限(当月累计出差天数):
审批职级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中心主任
审批权限
1-2天
3-4天
4天以上
7.2 出差途中如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应电话相关负责人请示审批。不得以私事或借故拖延出差时间,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拖延时日按旷工处理;
7.3 员工出差费用应据实提供相应票据,不得虚报。如有虚报,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7.4 出差返回后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报到,并1日内填写好《出差申报表》,提交人资部备案。未经同意擅自休息者按旷工处理。
8、加班
8.1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休息时间工作的,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填写《加班申请单》方可计为加班。加班工时以考勤系统记录实际的时间为准,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对于加班优先考虑享受同等时间的调休。加班须有有效考勤记录,否则一律不按加班计;
8.2 每次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是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长将累计计算,当年的加班须在本年度内调休完毕(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计算)。原则上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况下每次连续调休的天数不得超过3天。
8.3 加班原则上给予调休。调休的最小计算单位为2小时。
8.4 调休原则:根据部门整体工作安排,不得影响工作进度。
8.5 调休流程:申请调休须提前填写《调休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
方可生效。
9、 休假
员工应遵守中心作息时间的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其它假期需按请休假程序提前办理休假手续,并经
批准后进行休假。婚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须转正后方可享受。
9.1法定节假日(全额带薪假)
放假类别
天数
公历新年(元旦)
1天(1月1日)
春节
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
清明节
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1天(5月1日)
端午节
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3天(10月1日、2日、3日)
9.2年休假(全额带薪假)
9.2.1 时长标准
年休假标准按照国家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累计工作满1年的新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9.2.2 审批流程
在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年休假可分两次休完;中心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年休假。
员工休假至少提前15天提交《员工请假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签批,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生
效。所有年休假记录人资部须存档备案。
9.2.3 使用原则
9.2.3.1 中心鼓励员工当年内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本年度年假的视自动放弃处理,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9.2.3.2严重违纪辞退和开除人员未使用完的年休假,不再给予安排休假和经济补偿;
9.2.3.3以下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9.3婚假(全额带薪假)
9.3.1 享受条件
根据国家法规,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可享受3天婚假,对于响应国家
号召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将按照规定享受10天的晚婚假。
9.3.2 使用原则
在中心就职期间领取结婚证的员工方能享受婚假。婚假须提供有效证件(结婚证),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休假完毕,提前一个月申请。婚假为连续假期,包括法定假和公休假。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
天数。
9.4计划生育假(全额带薪假)
种类
天数
工资
备注
产假
98天
产假期间薪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
23周岁;包含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晚育产假
30天(增加)
24周岁
多胎产假、难产假
各增加15天
医疗证明
陪产假
10天(连续)
男职工(晚育)
哺乳假
产后一年内,每天1小时
女职工
产检假
怀孕至产前7个月:每月1天;怀孕7个月至分娩前:每月2天
女职工
流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注:计划生育假为连续假期,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
9.5病假(有部分薪金的假期)
9.5.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实需要休息的,应由员工本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先通知部门负责人,在恢复上班的当天及时补办病假申请手续;
9.5.2员工办理病假申请时,须提交南地市或医院的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条、疾病诊断书及中心认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至人资部核实,其它“疾病诊断书”中心不予认可;
9.5.3本着对员工身体负责的原则,对员工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人资部有权对其真伪性进行核实,如认为病假建议书在诊断、权限、病历记录或建议休息的天数等方面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中心将酌情批准假期;病假应按证明的有效日期休息,过期作废。如有私自涂改证明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5.4 病假累计20天内(含20天)时,病假工资以员工月工资(除补贴外)的70%为基数发放;累计病假超出20天时,病假工资按员工月工资(除补贴外)的40%为基数发放,基数不足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9.5.5 如再患同一种病,病休时间应按连续的365天时间内累计计算。长期病休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时,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全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病假时间不计入工龄。
9.6丧假(全额带薪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亡故时,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丧假。
对象
假期
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
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
1天
9.7工伤假(有部分薪酬的假期)
9.7.1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发生事故造成伤残,由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初步认定性质,向市劳动行政部
门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并经医院治疗鉴定、市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工伤性质后,给予工伤假;
9.7.2 工伤假满,需要继续休息的仍需凭医院证明方可延长工伤假期;
9.7.3 工伤假期的工资、医疗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9.7.4 工伤假期满后,需由医疗出具能恢复工作的证明方能复工。
9.7.5 针对特殊引进的海外人员:
对于已结婚,配偶在国外的给予每年20天的探亲假,确认假期时须提交出入境证明和机票;
对于已结婚,配偶在国内,但父母在国外的,给予每年10天的探亲假,确认假期时须提交出入境证明和机票。
对于申请享受以上假期的人员须提前报中心主任批复确认后方可执行。
9.8事假(无薪假)
9.8.1 员工因个人原因可以申请事假,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含),否则不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分配;事假为无薪假期,不计算工作时间;
9.8.2 事假最小计算单位为2小时,小于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四、兼职人员、实习生考勤规定
1、 工作时间
1.1 针对项目团队,实行核心工作时间制,即每天最晚上班时间为9:30,最早下班时间为17:30,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除中午1小时午餐时间外);
1.2 考虑到外地兼职人员的特殊情况,给予每月两个半天的返程假期不予以扣发薪资。实习生除外;
1.3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另行申报批准。
2、签到
2.1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严禁代打卡,如发现一次,代考勤与被代考勤者双方各罚款当日工资总额的200%。
2.2 每月的出勤天数依据原始考勤数据统计核算,无考勤数据且无经审批生效的考勤表单,一律不计发薪资;原则上每天每人必须有两次刷卡记录,以便人力资源部月底核算出勤天数;如遇公出未刷卡的,须按公出审批流程确认后方可计为出勤。
2.3 为了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对于按时上班或下班,但忘记刷卡者,须在次日下班前填写《考勤异常处理申请表》,经两名(含)以上的证明人签字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人资部备案。以上情况,每一个月允许有一次上班或下班未刷卡的补救机会。
2.4 如因公司客观原因或恶劣天气等客观因素造成员工考勤记录迟到/早退,由人资部统一登记备案。
3、迟到/早退
3.1 上班规定时间以后到岗,视为迟到;下班规定时间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3.2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10分钟(含)以内,扣款30元/次;
注:每月前两次迟到10分钟(含)以内,不予以经济处罚。早退一律执行经济处罚。
3.3 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
正常工作后一天内补齐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3.4 当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取消绩效评A资格,取消绩效奖金。
3.5 迟到的员工到达公司后须录用指纹,否则按旷工处理。
4、因公外出
4.1 离开中心外出工作,办事地点在所在地市内,当日可往返者,为“因公外出”;
4.2 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尽量把公务集中处理,各部门负责人严格控制公出频率和时间;
4.3 因公外出员工须填写《公出登记表》,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报行政前台确认后外出;
4.4 公出返回后,员工需填写《公出回执单》,说明返回时间及任务完成情况,报行政前台确认;
4.5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公出登记和公出回执的,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出手续;
4.6 公出人员因在外办事导致无法返回打卡的,须提前电话或书面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返回中心后补填《考勤异常处理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公出材料,报部门负责人签批,交人资部审核备案;
4.7 公出在外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方便中心有事联系;
5、假期
兼职人员、实习生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薪资,不享受任何假期。
五、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试行三个月后根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调整。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六、 附件
1、 附件一:《请假申请表》
2、 附件二:《考勤异常处理申请表》
3、 附件三:《加班申请表》
4、 附件四:《调休申请表》
5、 附件四:《公出申请表、回执单》
6、 附件五:《出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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