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地方税务局考勤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办私事,因公外出(离开办公室),必须报告行程及去向,并保持通讯畅通。经联系仍不知去向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纪律
1、凡请事假、病假和其他假等,必须提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等请假被最终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须口头请假,并经最终审批人批准,可补办请假手续。假期完毕应及时销假。
2、请假二天以上(不含二天)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3、对于未请假、请假未批准和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4、因公出差应严格请示汇报制度,一般干部因公出差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因公跨县出差须报县局局长批准。
三、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分局人员请假二天以内,须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县局分管局长,三天以上(含三天)五天以内(含五天),须经县局挂点局长审批,超过五天须报县局局长审批;机关人员一天经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须报县局局长批准,长假须报县局班子会研究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分管局长审批;班子成员请假须报县局局长审批。
2、因病请假须出示医院有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如准备请长假的,一般干部职工须提前七天申请,部门负责人须提前十天申请。
四、考核办法
1、请事假二天以上每天按10元扣发个人收入,长假(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期间只发放干部的基础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奖金部分。
2、请病假二天以上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晚班费,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加班费外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
3、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个人收入4元。
4、旷工者每天扣发50元个人收入,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当年旷工累计五天以上正式人员停职检查,临时人员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计划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辞退。
5、婚假、产假(男性护理假)、丧假等假期包含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假期满后,一律不准自行延假,特殊情况须延假,应按请假审批权限报至批准后方可,未经同意的,按旷工处理。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天数扣发下乡费、考勤奖和晚班费,另按天数比例扣发工资表外固定性及临时性奖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本年评优和评先:
(1)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天;
(2)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天;
(3)当年请事假、病假合计超过40天;
(4)当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
五、考勤考核的落实。
1、县局成立考勤考核小组,由分管局长为组长,人秘股、监察室同志为组员,主要负责检查考勤制度落实情况处理协调各种矛盾。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机关人员请假条交人秘股保存备案。各(分)局将每月考核统计表于次月七日前报人秘股备案。县局不定期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不按规定审批、报批请假事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经查实每起扣发部门负责人个人收入30元。
3、个人和单位考勤情况将列入评先、评优、奖励、晋级、晋升和目标考核。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局考勤小组负责解释。
(
七、本办法从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前制定的考勤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XX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XX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XX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决策民主、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公正、严格实施法律和法规,全面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四条省局和省辖市局应当建立层级考核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级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对省辖市XX县区(市、区)地税机关的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税收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五)强化税务行政监督;
(六)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依法履行税收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原则,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杜绝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转引税款、有税不征等税收违法情况的发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依法、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推进税源专业化改革,促进征管资源与管理职能的合理匹配,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审批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行政审批后续管理。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网上办税范围,完善公开承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推行“阳光税务”,实现与政府部门、纳税人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建立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与社会化综合治税的有效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XX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形成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
(七)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第八条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税收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将系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前交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和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和跟踪反馈制度,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和跟踪反馈等形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加强税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强化行政权力的规范、监督和约束,形成覆盖税收管理全过程的税源监控、执法监督和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制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第十条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管理,积极推行说理式文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和有效应用机制。完善并落实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建立大额减免税、重大行政审批及后续管理集体审理制度。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
(三)依法开展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形成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长效机制,采取评查和评比等多种方式,促进税收执法在证据采集、程序实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规范。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积极推进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建立税收执法风险的动态识别和防范、风险评估和预警、归类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内部防范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七)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大力推进税收执法的信息化,依托税收大集中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标准化管理,并形成有效的电子预警和监控。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网上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一条强化税务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征管税政、督察内审的各自层级监督优势,协力推进内部监督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监督效果。加强税收执法检查,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严格整改落实,确保检查成效。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尊重并落实监督决定。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网络舆情等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社会舆情的能力。
(三)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完善岗责体系,强化环节控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根据《XX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税务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和职责,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投诉处理的考核。畅通信访渠道,及时、稳妥处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有效防止涉税矛盾和争议的升级。探索建立信访、投诉、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规范复议程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健全复议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应诉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司法建议。第十三条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应定期调研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支持法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法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三)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应按规定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税收执法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五)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维权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由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或参考采纳其他部门对税务部门的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创优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违法行政行为引发恶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或存在重大有税不征、收过头税、引税、虚收空转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考核、奖励惩处挂钩。第二十四条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机制,对考核情况进行整体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区地方税务局站”网站。
第二条、“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突出特色、保障安全、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信息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我局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实施归口管理;信息技术组负责整个网站的正常运行及相关技术服务。
第四条、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网站管理
第五条、县局信息股是“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系统的控制中心,负责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办法,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办法,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股室职能分工,信息更新权限交给相关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县局办公室审核,再由股室负责人或者交信息技术组上传和维护。各股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具体分工如下:
1、明道和负责思想政治信息栏目;
2、段平康负责政策法规信息栏目;
3、彭忠玉负责地税动态XX县区域经济栏目;
4、蔡斌负责纪检监察栏目;
5、冯义军负责网站维护内容安排及网站管理;
(二)信息采集
1、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国际要闻、党政要闻、县内的重大新闻、基层工作动态、干部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等。
2、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
2、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两次校对,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
3、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核稿工作人员在“核稿”栏里签字,并由上传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第四章安全与管理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办法,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八条、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九条、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办法,做好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mo等)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办法,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五章网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XX县区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办法,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网站工作人员每周更新两次网站内容。
第十三条、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局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县地方税务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县地方税务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县地税系统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根据《**县地方税务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地税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县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税系统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人教科、监察科、征管科、计财科具体负责党务、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勤政廉政;推进党内民主,完善民主决策;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考核之中,作为年终总体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党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1、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主要包括。县局党组关于地税队伍建设和地税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局、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方针、制定的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情况;县局党组、县局总支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办理及落实情况等。
2、思想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县局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县局总支党建活动安排,中心组学习计划、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及落实情况等。
3、组织建设方面。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基层联系点制度落实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情况等;党员发展公示情况,入党积极分了培养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4、作风建设方面。突出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购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家属和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上交礼品礼金情况;执行通信工具管理规定的情况;外出考察学习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单位财务管理及收支公示情况等。
5、制度建设方面。突出公开党务、政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党务、政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制度情况等。
6、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或干部职工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行政其他事项。
(二)党务、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是否健全
1、是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2、是否把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3、是否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4、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
5、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是否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和考核;
7、是否建立并实施了党务、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是否到位,公开是否及时,形式是否规范实用
1、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
2、是否根据党务、政务公开内容采取固定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做到了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保证内容及时更新;
3、是否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公开载体的运用是否科学到位;
4、会议纪录、工作记录、群众意见记录、落实与反馈记录等各种公开资料、档案是否完备;
5、各种媒体宣传报道是否充分、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制度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
1、是否发挥了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和广大纳税人监督的作用;
2、对群众意见、反映、投诉是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
3、是否按工作程序、时限、步骤和方式办理有关事项;
4、对损害纳税人利益、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给予了责任追究;
5、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干部职工是否满意。
(五)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是否得到落实。第三章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党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长效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党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法。集中考核主要针对党务、政务落实情况采取集中检查考核;平时考核适时进行,集中考核每年两次;上半年在7月份进行,下半年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由县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中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局党务、政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起草考核方案,经县局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党务、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党务、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查看资料,会议记录,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考核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县局党组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党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党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地方税务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教师考勤管理考核办法教师考勤管理考核办法
一、根据《教师考勤制度》制订本办法。教师考勤情况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挂钩。
二、教师考勤分为“事假、病假、迟到早退、出席会议情况、旷工旷课”等五类,具体考核时统一折算成事假。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1、病事假的折算:一天病假折半天事假(连续病假在三天以上的,需出具医生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2、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事假半天(不到三次不计);
3、出席会议情况。学校及各处(室、中心)组织的会议,每迟到3次按上班迟到一次计;无故不参加一次按旷课一节计。
4、旷课旷工:旷课一节按事假半天计;旷工一天计事假三天(旷工旷课的界定: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校上课上班的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及各处室组织的会议)。
三、考勤总分为100分,根据考勤情况计算如下:
考勤得分==100分÷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四、其他:
1、个人自费参加不脱产的学历进修,经学校同意的不算事假。
2、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婚、丧、产假不作事假计算。但超过部分按事或病假处理。
3、签到有本人签,不得代签。
三、教师考勤工作由政教处负责。
四、本办法未尽之处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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